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监理员是监理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项目管理组履行甲方职责,对该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监督,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具体职责是: 一、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熟悉所监督的工...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乡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100433B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 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 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 制度、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社区)(以下简称村)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镇(街)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镇(街)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担任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工程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镇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局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局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镇(街)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镇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镇(街)、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文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镇(街)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佛冈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的通知》(佛府办〔2011〕49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包括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村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不得向村民筹资筹劳。对于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方式。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村委组织实施。
(二)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会同村两委统一组织实施。
(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依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四)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建及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并聘请工程监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政府文件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项目招标前,各镇、村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5人以上单数),成员包括招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镇分管领导、村民代表等。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招标预备会:
1.明确招标人、内容、要求、范围和期限;
2.讨论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
3.确定招标工作议程及时间安排(报名条件和截止日期,招标的具体日期、时间、地点);
4.组建评标小组(5人以上单数),也可根据情况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担任;
5.拟定招标采用的招标方式及评标、定标办法;
6.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如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人数应不少于3家);
7.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一般可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内发布。也可选择在《佛冈报》或佛冈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四)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在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入围单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可采用招标人选择和随机抽签相结合的办法。即经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较多,则按照事先确定的投标入围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由招标人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择优推荐确定数量的1/3(四舍五入)为正式入围单位,其余2/3从剩余的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签产生。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后的最终结果应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
2.确定投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入围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明确告之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招标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3.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向投标单位收取必要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应超过投标总价的2%)。
(六)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安排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介绍有关情况,解答疑点。
(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八)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做好接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由事先组建的评标小组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按程序进行评标。
(三)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须有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布,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两个工作日以上。但考虑招标项目一般标额不大,标的广泛,对中标人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目标法。即投标前规定求高标或求低标后,根据投标者自行写的标书,符合标额的中标,如遇标额相同等有多人中标的应用协商或抽签方式,进一步确定中标人选。
2.平标法。即以投标者的平均数的接近额为中标对象。
3.复合法。即以投标者的投标额和招标领导小组的注标额,按百分比作均衡,产生新标额,以接近新标额的为中标对象。
(四)确定中标对象并经公示后,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收回招标时发放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依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招标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监督责任等具体规定。合同签定后应与招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一并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备案。合同履行完毕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当按中标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等相关参与人属中共党员的,如违反党纪,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具体落实,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含财政补助)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民间资本投资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水利工程,是指概算中工程部分费用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下(小型指招标规定限额以下、50万元以上的工程,微型指50万元以下的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小微型饮用水工程、河塘、堤防、河道疏浚、农田灌溉、水土保持等各类小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涉及防洪、饮用水、山塘等公共安全且要求较高或者技术复杂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小微型水利项目,其建设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第七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应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山塘建设。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计划,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八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作为工程施工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按工程项目编制,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以集中(打捆)编制。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业主)、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安排、工程招标、产权归属、管护机制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上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相应设计(咨询)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并应达到相应的实施深度。
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可由相应设计(咨询)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农户需求,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县级发改部门审批,但市本级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以表格形式批复。
第十一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当地实际,采用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和集中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村域范围内技术难度不大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
(二)列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重点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可由具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县级水利投资公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
(三)除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或认定项目法人(业主)。
项目法人(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对项目法人(业主)的组建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并发挥受益群众在项目决策、筹备、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作用。
第十四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采用分区域或者类别集中(打捆)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采用“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也可通过民主程序由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能工巧匠承接。
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喷灌、微灌、管道灌溉等工程,可以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直接委托专业施工队或者生产厂家施工、安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引导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能力的能工巧匠和施工队参与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充实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队伍。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积极探索实践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考核认定、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备案制度。
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建造员管理试行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和能力:
(一)不涉及防洪安全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按工程类别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经验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或者市政、灌排、建筑类资质的企业承建;
(二)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有水利三级项目经理以上聘用资格或者水利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备土木工程类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非集中(打捆)招标项目,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并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最多可以同时承接3个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与承担建设任务的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能工巧匠签订施工协议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应当明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实施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各地实际,由县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监督。项目法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微型水利工程以及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建设的工程,由项目法人(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帮助,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小微型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做好全过程控制。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聘用技术人员、村级水利员和富有工程建设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村民、老干部等组成村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批准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工程标准、工程布置、断面结构、基础和防渗处理方案等)需作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报账、支付、结算、决算等,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实行报账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
(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进度、工程结(决)算、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规范和优化工程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程序,简化工程款支付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简化验收程序(除较重要的小微型工程外,政府一般只组织竣工验收),并适当简化验收组织和验收资料要求。其中微型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可以采用表格形式。
第二十七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实施。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无质量和安全隐患,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业主)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当指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明确资产权益,财产登记制度,落实公益性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第三十一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服从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并承担防汛抗旱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基层水利站(流域所)、项目法人(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造员)、监理单位、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单位及其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与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规定限额”,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限额。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三议三公示”,是指兴办村级公益性事业采取的民主程序,暨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三议”过程公示、决议结果公示、执行情况公示。
本办法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基本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