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 号 财地字[89]1号 发布日期 1989-01-12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四)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实行就地征收,就地使用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较多的地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其适当集中一部分,在地区之间调剂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对城市的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城市园林界内文物的维护补助。

(二)城市公管房屋的维修,包括对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维修和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补助。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用设施的小型基建投资。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市政公用设施,其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的规定,纳入地方各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挤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专项预算管理。

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市内水源管理、规划设计等市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的专项预算管理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商有关部门)和监督管理。

地方城市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教育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年度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专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年初报预算,执行有报表,年终编决算。

有关具体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急需方面,杜绝铺张浪费。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条件,发展生产服务事业,按规定积极组织收入,逐年减少财政补贴。同时,要严格实行定员定额,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增加生产性投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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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发文单位

:财政部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文 号

:财地字[89]1号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1989-01-12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日期

:1989-01-01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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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文献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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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发挥项目建设资金充分保障工程进度和提高 工程质量的作用, 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任,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确 保工程款正确支付,控制工程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的所有开发工程项目进度款、结 算款(含设备结算款)的支付。 第三条 付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施工方案设计书、 工程 进度款审定书、 工程竣工结算书、 项目配套成果文件和工程竣工质量 验收合格证明等有效资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须本着合理、经济的原 则,本着对工程质量负责、 为最终用户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资金使 用的相关主体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责任,确保进度和质量、确保 施工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 月上报进度款、 办理竣工结算,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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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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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始末,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头等大事,而资金的预算管理则是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如何科学的使用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课题。本文从采用科学的资金预算管理的方法出发,探讨如何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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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日期】1996-03-21

【生效日期】1996-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市)征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安排、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和年度支出预算草案,并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维护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部分的安排使用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

(五)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机动车辆城市道路维修费,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贷款修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并按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八)依法引进的港、澳、台及国外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代征。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代征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存入同级金库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

第十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城市的公共交通、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补助;

(三)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的维护;

(四)设区的市和县级市中小学校舍的修缮补助;

(五)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指标,组织本系统的有关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支出使用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拨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属于其他建设和经常性维护的部分,按投资估算指标和作业量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额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部门的经费支出,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应缴未缴、应征未征或者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由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税额为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额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为5% ; 不在上述地方的为1%。该项资金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计(1997)69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走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城市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从来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入人心,城市住宅建设蓬勃发展,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大幅度增加,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城市综合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此同时,我国城市建设事业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城市供水普遍紧张,大中城市交通阻塞的状况日益加剧,城市污染急待治理,城市防灾能力薄弱,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着一部分城市的安全,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部门的广大职工,必须再接再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努力完成《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妥善解决城建资金问题是关键。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把收好、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工作摆上重要的日程上来,竭尽全力把城市建设抓上去。现就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第六部分提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规定:“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安排。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有关全国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截流、克扣、挤占高达百分之三十的问题,是绝不允许的。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拒交、扣交和任意减免,要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的透明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截流、克扣和挤占,也不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既要按照国家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要求,又要按照部门合理分工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以有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规范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财政部门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好年度资金预算,城建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预算,制订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重点要搞好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项目审批和工程概、预算审定,要按照部门的分工执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经费的,应根据财会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拨到一级核算单位。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绝不允许去搞那些高级宾馆、招待所、纪念馆(碑、亭),各种‘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设”。要保证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要坚决杜绝浪费和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城市建设是地方性很强的事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配合,切实抓好。目前我们正在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新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原有资金管理体制不变。对部门间的不同意见,要采取主动,协商办事,难以统一的要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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