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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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长沙市 | 发文日期 | 2010-11-01 |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9﹞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七条 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 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 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索 引 号:000014349/2010-00650
统一登记号: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0-11-01
信息时效期:2015-11-01
名 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这个都是属于公司机密,招标文件是属于甲方编制的一般是代理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是乙方编制的,这个资料肯定不会外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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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一)定期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成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活动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动态监管平台,随机发放专家工作评价调查表,由相关单位匿名填写;设立专家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专家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公示专家库名单。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审、考评或评估监理工作;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四)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每届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市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一)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专家子系统主要实现对交通行业资审评标专家库的维护,包括专家的入库、专家考核、受限专家名单;抽签功能,为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和评标提供专家组;查询功能,用来查询专家情况和抽取的项目组情况。
专家子系统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专家维护、抽签、专家考核、受限专家名单、专家培训、查询。
专家库维护是各模块的基础,招标办录入各专家信息,并根据专家考核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工作。抽签模块是根据用户录入的条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受限名单内的专家也是根据专家考核信息进行增加和修改工作的。专家培训主要记录每位专家的培训内容和通过情况。查询是在专家库和记录的专家组信息基础上进行的,包括查询专家库内的专家,查询过去抽取过的专家组的信息。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由专家对拟晋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从服务规范和企业管理运营角度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定,由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专业考评,为评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由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委托专家对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