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地面青苗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赤水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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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改造,补偿 | 发布时间 | 2009年4月17日 |
一、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
1、10千伏电杆坑:田25/坑,土20元/坑;
2、400伏以下电杆坑:田15元/坑,土10元/坑。
二、35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及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铁塔基础占地
遵照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2、电杆坑
(1)田:每坑50元;
(2)土:每坑40元;
(3)非耕地不予补偿。
3、拉线坑
(1)田:每坑30元;
(2)土:每坑10元;
(3)非耕地不予补偿。
4、立杆、组塔、拉线及其牵引坑、抬杆、运料等工程中对损坏的青苗,按实际面积进行测算补偿。
5、林木及地上附作物等,按砍伐或损坏实有数补偿,林木直径是指离地1米处计量。
(1)林木补偿
幼苗:松树每株1元、柏树每株2元、杉树每株2元;
直径在5—10公分,松树每根3—5元、柏树每根5—10元、杉树每根5—10元;
直径在10—15公分,松树每根5—10元、柏树每根8—15元、杉树每根8—15元;
直径在15—20公分,松树每根15—20元、柏树每根18—25元、杉树每根18—25元;
直径在20公分以上,松树每根20—30元、柏树每根25—35元、杉树每根25—35元;
楠竹直径3公分以上的,每根1—3元,3公分以下的不予补偿;
杂竹每100斤8—10元。
(2)地上附作物补偿
遵照遵府函〔2004〕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上述未列出品种,可参照相关同类品种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为确保电网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凡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屋、电力、电讯、水利等一切设施按相关规定协商。
四、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工程中的协调工作,在施工和青苗补偿过程中,凡出现梗组,乡、镇、办事处领导必须立即到现场解决,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五、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要识大体、顾大局、讲原则,对个别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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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利润高,风险自然也大。电力工程利润一般都较高,特别是电网工程,会有丰厚的利润和回报。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1、纠纷多,拆迁征地费用高,线路改造会和村民有较多的纠纷,通过山林、田地都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偿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 原创文章 作者:常彦波 时间: 2011-04-21 10:59:22 点击查看评论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 [2009]127 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河南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 ,不能参照的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 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
习水县城乡电网建设中占地、青苗毁损、林木砍伐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青苗补偿标准
小麦每亩150公斤,2.00元/公斤;
油菜每亩135公斤,5.00元/公斤;
烤烟每亩150公斤,6.80元/公斤;
玉米每亩450公斤,1.60元/公斤;
水稻每亩450公斤,2.50元/公斤;
蔬菜每亩3000公斤,1.00元/公斤(综合价)。
商品蔬菜另行计算:
豌豆每亩100公斤,4.00元/公斤(干豌豆);
胡豆每亩100公斤,3.00元/公斤(干胡豆);
大豆每亩100公斤,5.00元/公斤(干豆子)。
(二)占地补偿标准
1、铁塔基础占地:遵照国家有关征地标准计算,田40元/平方米,土30元/平方米,林地25元/平方米,荒地20元/平方米。
2、电杆坑占地:田40元/坑、土30元/坑、林地25元/坑、荒地20元/坑。
3、拉线坑占地:拉线10元/坑。
(三)林木补偿(林木包括松、杉、柏、楠木、泡洞、粟等)
1、胸径在30公分及以上的,不予补偿。每棵补偿林木所有者砍伐劳务费20元。
2、胸径在20公分至30公分的,每株赔偿30—4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3、胸径在10公分至20公分的,每株补偿10—3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4、胸径在5公分至10公分以下的幼树,每棵补偿5—1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5、胸径在5公分以下的幼苗,不予补偿。
6、竹子30元/百公斤。
7、砍伐国有林不予补偿,适当补助砍伐劳务费。
(四)经济林木补偿(经济林木包括茶树、桑树、棕树、桐树、漆树、卷子、椿、杜仲、黄柏及花椒)
1、经济林木幼苗每株补偿5—10元。
2、成材经济林木每株补偿10—20元。
(五)果树补偿(果树包括桔、梨、桃、枇杷、柿子、李子、葡萄、苹果等)
1、果树幼苗每株补偿5—10元(幼苗指未结果的果树)。
2、成材果树每株补偿30—50元(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3、松、杉、柏苗圃、花圃、茶每平方米按旱地年产值的6—8倍计算,最少不低于每平方米6元。
4、人工造林:直径小于3厘米的,2元/株;直径在3—10厘米的,10元/株;直径大于或等于10厘米的,20元/株。注:林木直径从离地1.3米处计算。
(六)房屋拆迁补偿
1、砖混结构,28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180元/平方米。
3、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2100433B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1.补偿标准。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或有四面墙但已无房顶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土木结构(土瓦结构)、钢结构(不含彩钢棚)等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过渡、拆迁奖励及农房商用等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每次2000元搬家费补助,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在农房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机构评审的金额予以补偿。
2.过渡费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搬迁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4.农房商用补助。凡从事生产加工和临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层房屋且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营业设施投入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构筑物补偿。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或实地丈量面积,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3.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也可以按征地测绘面积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附着物所有者。
4.经依法补偿到位后,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征地部门提出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交地奖励。
三、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