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通知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    号 长政办发〔2011〕103号 批准者 市人民政府
通知时间 2011年11月22日 内    容 总则、奖励办法等

文件全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 对于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 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对于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直管公房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对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分别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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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文献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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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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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2012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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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奖励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中的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基准日被征收房屋类 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登记房屋的认定证明为依据,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 2400 元 的搬迁补偿费。 (三)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市区梧桐、凤鸣、龙翔 3 街道和濮院、崇福、乌镇 3镇为每月每平方米 12元,被 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费低于每月 600 元时,按每月 600 元给予补偿; (2)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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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鹤城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以及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五)寻找房源奖励。每户10000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第五条 对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 对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对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单位2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一)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并出具疾病证明,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1.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二)被征收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属1~4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属5~7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2.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3.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三、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四)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告后,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四、附则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1日发布,明确了主城六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若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提前搬家,获得的奖励将达到房屋总评估价的40%。《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鼓励货币化安置和提前搬迁

住宅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此外,区政府还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提前搬迁的奖励方法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一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一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以上规定体现的就是 越早搬受益越大 。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更多市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玄武区住建局副局长巢庆芳举例告诉记者,一套评估总价100万元的房子,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到的市、区两级奖励最高可达40万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鼓楼区征收办副主任丰小兵告诉记者,该区五佰村项目征收拆迁时,每户居民是按照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的临时安置费。

其他补助费用则包括: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这是人性化拆迁的一种体现,此前已在多个项目执行。”丰小兵举例说,五佰村项目中的低保户、重大疾病、二级以上伤残、90岁以上高龄老人均额外获得了3万元救助,而对于低保边缘户、80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则给了2万元救助。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由市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以前搬迁补助费是统一按照50元/平方米补助,今后各区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而空调、热水器等设备迁移费,均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计算。”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姚亮表示,新政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更符合市场实际,体现出对百姓的照顾,考虑得更加全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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