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地 区 | 长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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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时间 | 1998年10月27 | 批 准 | 1998年11月28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一条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
(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
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标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十六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计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
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以湖南省会城市长沙为例,阐述了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关系,指出了长沙市户外广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长沙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议。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以湖南省会城市长沙为例,阐述了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关系,指出了长沙市户外广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长沙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议。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需进行联合审批的户外广告)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直接办理登记程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十四条 (联合审批登记程序)
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
(三)市规划局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规划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到现场查勘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四)所申报的户外广告按规定还应报其他部门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上述各部门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的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所标明的《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其高度不得低于广告牌高度的1/10。
第十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的指导。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没有发布者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由前款确定的责任人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八条 (管理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和容貌负责,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容貌和安全情况,发现陈旧、破损、残缺、变形、脱色、肮脏、设施锈蚀、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状况,督促维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好户外广告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拆除或及时处理容貌不符合要求的、超过设置期限的以及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强制拆除)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或设施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登记户外广告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审核同意户外广告设置的,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户外广告审批审核中,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故意不作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户外广告管理)
县(市)城市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附注)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区是指:长沙火车站、黄花机场、霞凝港、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体育新城。
本办法所称重要路段是指:五一大道、湘江大道、火星大道、潇湘大道、长沙大道、八一路、人民路、车站路、解放路、芙蓉路、蔡锷路、中山路、黄兴路、劳动路、韶山路、麓山南路、枫林路、展览馆路。
授权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要地区和路段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概论
第一节户外广告的发展过程
一、户外广告古代社会的诞生阶段
二、户外广告近代社会的发展阶段
三、户外广告现代社会的繁荣阶段
第二节户外广告的概念与类别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二、户外广告的类别
第三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内涵
一、户外广告规划对象
二、规划的深度及内容
第四节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与户外广告规划
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户外广告规划
三、城市形象设计与户外广告规划第一章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概论
第一节户外广告的发展过程
一、户外广告古代社会的诞生阶段
二、户外广告近代社会的发展阶段
三、户外广告现代社会的繁荣阶段
第二节户外广告的概念与类别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二、户外广告的类别
第三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内涵
一、户外广告规划对象
二、规划的深度及内容
第四节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与户外广告规划
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户外广告规划
三、城市形象设计与户外广告规划
第五节中国城市户外广告的特征
一、突显城市发展定位
二、切合经济发展水平
三、融合多元文化风格
第六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功能
一、促进城市视觉管理合法化
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大繁荣
三、促进广告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原则
第一节遵循法律的原则
一、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法律形成
二、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目标导向的原则
一、形象定位,彰显城市个性特色
二、规范设置,促进城市发展需求
三、创新提升,引领行业未来发展
第三节专业设计的原则
一、规划设计总体原则
二、户外广告设计原则
三、夜景照明设计原则
第四节规范操作的原则
一、明确规划范围
二、完善规划内容
三、确定规划时限
第三章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标准系统
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准
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体现
二、企业品牌发展需求的体现
三、广告行业发展细分的体现
第二节商业环境优化的标准
一、营造商业氛围
二、塑造品牌形象
三、培育消费文化
第三节区域特色文化的标准
一、城市文化内涵的要求
二、城市区域文化的要求
第四节商务旅游景观的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媒体景观
二、户外广告的动静景观
三、户外广告的夜间景观
第五节科技动态创新的标准
一、户外广告高新技术的运用
二、户外广告常规技术的运用
三、户外广告创新技术的运用
第四章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策略
第一节规划的指导思想
一、以人为本,体现规划与建筑、街区环境、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二、彰显特色,展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人文风采
三、塑造形象,运用现代规划理念打造当地城市品牌
四、科技主导,突出科技、环保、节能的特色
五、创新思维,提升规划设计的艺术含量
第二节规划的多维分析
一、区位特点分析
二、功能分区分析
三、空间性质分析
四、道路交通分析
五、建筑状况分析
六、节点和广场分析
第三节规划的风格设计
一、整体设计风格
二、整体布局和分区
三、整体色彩搭配
第四节规划的要素组合
一、合理控制形态
二、和谐调度色彩
三、适度安排照明
四、提炼商品内涵
五、突出商业特征
六、符合景观需求
第五节规划的流程管理
一、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流程
二、城市户外广告的制作设置要求
三、城市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门面招牌的规划与设计
第一节门面招牌的定义和分类
一、门面招牌的概念
二、门面招牌的分类
三、门面招牌的设计范例
第二节门面招牌的规划要求
一、设置原则规定
二、设置内容规定
三、设置技术规定
四、设置照明规定
五、分区设置要求
第三节门面招牌用材及照明要求
一、用材说明
二、照明形式
第四节门面招牌的常见问题及整改措施
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