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    区 长沙市
类    型 办法 发布时间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五条市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资金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年度补贴标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房产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安居工程资金预算;

(二)审批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及发放;

(三)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居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

(二)根据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预算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备案发证;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九条区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

第十条各区政府主要负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分季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缴差价款及退缴原货币补贴款;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安居工程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与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安居工程资金双控账户。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预算,根据住房补贴发放计划,按季及时拨付资金到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安居工程实施计划对住房保障局的资金需求情况审核后,从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或直接拨付至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方账户。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购(租)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四)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经社区、街道、区三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在一年之内按规定标准购得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权属转让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经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每季末,区住房保障局应编制下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附明细报市住房保障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初通过市级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按规定在开设安居工程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区住房保障局分季将租赁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个人存款账户。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于每季末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一次。

原廉租住房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安居工程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房产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再拨入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15日前,市、区两级房产局应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资金决算。同时,还应当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上年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为安居工程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局每年末应及时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补助。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审计一次。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由市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依规定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事实、隐瞒真相,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对已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利息。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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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由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账户双控、据实结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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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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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 用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 ?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和市政府 ?关于 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 (长政发, 2006? 30 号)、?长 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实施方案? (长政办函 , 2006? 102 号)、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 66 期)精 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本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 理、监督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 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采用评审制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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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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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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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委资〔2004〕12号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附件: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2004年12月14日

北京市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财政局从一般预算、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筹集用于支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中央及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重点地区、重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支持保障工作。

(三)注重绩效。按照财政部及我局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强化监督。加强与市审计局等监督审计机构的沟通配合,按照中央及我市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监督审计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核意见;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本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运营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开展本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支持已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等支出。

第八条 支持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等支出。

第九条 支持各区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向符合条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自行承租社会房源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支出。

第十条 支持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棚户区改造一户两万以奖代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核心区筹集建设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支付外区公共资源建设及后期社会管理费用、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贴息奖励等专项资金,并提供相关材料。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应完善材料,待具备条件后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竞出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异地建设资金”)的区财政局,在异地建设资金入库次年6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异地建设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及时下达异地建设资金预算;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局应完善材料,待具备条件后重新申报。

竞出异地建设资金的区财政局,未在异地建设资金入库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或已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要求、且未在异地建设资金入库次年6月底前补充材料的,市财政局不再安排异地建设资金预算,统筹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要求,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填报租金补贴发放等相关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各区上年度8月至当年7月租金补贴发放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提供给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租金补贴发放情况,安排下达租金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提供相关材料。市财政局通过资本金注入、直接投入等多种方式支持其统筹做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区财政局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表 为了加强我市住房资金管理,推进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1996]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住房资金的归集、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基金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等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售房款,是指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款收入,包括按房改政策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款收入以及因拆迁所获得的公有住房产权补偿收入。

第四条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五城区住房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管理,并指导各郊区(市)县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 资金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资金专户。

第七条 单位住房资金应当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市房委办核定房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售房款全额缴存入住房资金专户;

(二)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将售房款缴存入住房资金专户:

(三)因拆迁获得的公有住房补偿款,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公有住房补偿款缴存入住房资金专户。

第八条 单位将住房资金缴存入住房资金专户后,应到资金中~办理缴存登记,由资金中心出具住房资金缴存凭证,作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破产清算组持有关文件到资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与提取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房款除按规定预留住房维修资金外,应当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需动用公有住房售房款的,持相关材料,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资金中心核准后,将售房款和其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一并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单位因支付工程款需动用预收的职工购房款的,持相关材料,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资金中心审核后,预收售房款随工程进度拨付,超过工程决算的购房款部分,纳入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办理住房资金专户设立、缴存、使用等手续和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资金专户下建立单位住房资金账户,用以核算单位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结算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房款的所有权归属售房单位所有,单位售房款自存入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五条 资金中心应在市房委会领导下,负责住房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作为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第十六条 资金中心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证支付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定住房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住房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限期归还外,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资金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资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郊区(市)、县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提取、管理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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