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 | 标准号 | DB3301/T 0234-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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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7-10 | 实施日期 | 2018-08-1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P56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27.140 |
技术归口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批准发布部门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业分类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标准类别 | 管理标准 |
性 质 | 推荐性地方标准 | 状 态 | 现行 |
地方标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34-2018)规定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过程中的术语和定义、巡查、保洁、运行维护、应急处理、档案管理。该标准适用于杭州城市河道净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
参考资料:
标准计划
地方标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34-2018)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审定会
2018年3月29日上午,杭州市质监局组织召开《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专家审定会,来自园林、环保、水生态、标准化等专业领域的5位专家一致同意标准送审稿通过评审,经修改完善后可报批为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发布实施
2018年7月10日,地方标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34-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8年8月10日,地方标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34-2018)实施。
地方标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34-201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局、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蔡国强、王春华、徐玉裕、裘杰、金炜竑、陈宏、刘克贞、周宇、陈希平、李孝胜、钟峥、叶茂勇、严鸿、郑建东、叶阳帆、寿徽、朱岩、许国良、邱蓉、龚月、陈峰、卢旭扬、王雯雯、竹剡东、许时发、张子扬、胡霞。
可以的,但是要做好防护措施
我国的桥梁管理仍为落后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缺少科学的、系统的检测评价方法。大多桥梁的养护管理都主要根据工程师的经验来进行。通过对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部分地区的调查,约30%的桥梁需进行不同程度上的...
桥梁养护管理应该要有长期的观念,建立一整套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从中长期规划人手,对设施的发展,信息化的实施,人、才、物的配置,以及人才的培育和发展进行全面地、系统地考虑和规划。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措...
前言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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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 术语和定义 |
1 |
4 巡查 |
2 |
5 保洁 |
3 |
6 运行维护 |
4 |
7 应急处理 |
7 |
8 档案管理 |
8 |
附录A(资料性附录)杭州市常用植物种植水深及密度表 |
9 |
参考资料:
地方标准《城市河道净水设施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34-2018)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指导杭州市城市河道净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填补中国国内相关领域的行业空白。该标准是全中国首个关于城市河道内净水设施养护的标准规范,对提升城市河道水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2100433B
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陆续向城区集中,城市发展对河道的水环境、水景观等综合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在近10年的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中,借鉴国内外河道综合整治成功的做法,积极地探索整治经验,以点带面,走出了一条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的成功道路。该文对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的对策措施进行了研究,对城市河道综合整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在分析南京市内玄武湖菱洲河道现状、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的基本原则,给出了河道治理的初拟技术方案,探讨了以城市河道生态建设为核心的综合整治措施,旨在对类似的河道整治项目与建设提供参考,促进城市河道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河道养护概述、河道巡检与监测、河道保洁、河道生态养护、河道常态化清淤、河道设施养护与维修、河道养护应急管理、河道养护资料管理等。 2100433B
第六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两岸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河滩地的砂、石、土料以及河道故道、废堤。
城市河道有堤河段,迎水面以内为行洪范围;背水面从堤脚起,浑河二十米,其它支流河十米范围内为护堤地。无堤河段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第七条 堤路结合的堤上路、河堤公园的四季面及结构层、苗木及附属建筑由产权部门管理,其堤身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条 不准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乱垦滥种、植树(堤岸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鱼具、倾倒垃圾残土、排放矿渣和灰渣等损毁城市河道设施,影响正常泄洪以及妨碍城市河道管理的活动。
第九条 凡在城市河道范围内存放物料、种植和砍伐树木、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占用水面、修建临时占用设施,须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地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转让、租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限内因城市河道整治或防洪需要时,占用者应无条件将占用设施自行拆除或清除。
第十一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的耕地,如改变使用性质,须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土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按照谁设障碍谁清除的原则,城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城市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城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河道排放污水造成河床淤积的,限期治理。未治理前,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不得影响行洪。
第十四条 城市河道堤防的岁修费和保洁费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费中安排,并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城市河道整治规划,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河道整治后开发的土地,由城市河道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所收费用用于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河道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须首先征得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设程序办理各种手续;涉及城市河道堤防安全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已建)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须按规定向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提供准确有设计图纸和竣工图,并设置(或补设)永久标志。如因提供资料不准而造成损失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