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 | 作 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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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09年1月1日 | 语 种 | 简体中文 |
ISBN | 155066219448 | 外文名 | Survey and Statistical Method for Area of Urban Road Under Cleaning Program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 数 | 8页 |
开 本 | 16 | 品 牌 | 北京劲松建达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要求
4.1测量的量及偏差
4.2长度和宽度的确定
4.3道路分段的确定
4.4测量方法
4.5测量设备
5计算与统计
5.1基本计算方法
5.2分段计算方法
5.3清扫面积的统计
5.4交叉道口面积计算
5.5道路长度的起止点
5.6分隔带(设施)
5.7港湾式停靠站
5.8特别地段处理
5.9数据统计
6现场记录与资料整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现场测量作业记录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市××区城市道路清扫面积统计表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CJ/T 277-2008)》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不知你想要关于道路的什么定义 请详细说明,谢谢 人类建造道路的历史至少有几十个世纪了,没有人能够真正说出世界上第一条道路是在何时或在何处建成的。远古时代,人们经常沿着动物的足迹或是最省...
城市道路是指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城市道路一般较公路宽阔,为适应复杂的交通工具,多划分机动车道、公共汽车...
为啥要加宽,按9米放线,保证设计宽度就可以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CJJ/T126-2008)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 [2006]77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4道路清扫保 洁作业的一般要求; 5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6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 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 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 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甲 48号,邮政编码: 100028),供修订时参 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 生管理局 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 吴文伟 吴其
七、服务方案 (一)道路整体清扫保洁方案 A、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案 第一部分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方案 1、作业标准 1.1 作业要求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车行路、人行道、空地等进行清扫和保洁。每天实行“两扫全保” 。 作业模式:清扫保洁机械与人工配合作业。人工与专用清扫机械、机具配合作业 1.2 质量标准 蚌埠市所有道路保洁等级按照建设部清扫保洁要求按省建设厅标准执行: 1.2.1 道路干净整洁,不漏扫,保洁率 100%。 1.2.2 路面干净见本色。 ① 路 面 无 浮 土 、 无 积 灰 、 无 污 泥 、 无 砖 瓦 、 无 碎 石 、 无 石 头 、 无 杂 草 ; 无 烟 头、无纸屑、无瓜果皮楂、无包装壳、无塑料袋、无粪便、无呕吐物、无动物尸体、无废弃物等垃 圾; ②晴天路面无积水,道路路面无积泥(沙石);雨天井沟眼畅通干净。 1.2.3 路旁绿地和绿地内通道、 绿地隔离带、
1、突出墙面和在房屋内的承重结构柱的面积计算
在高层建筑中,因结构需要,在下面几层(商业区和办公区)可能有与墙体相连和屋内独立的承重结构柱,其面积计入该柱平面位置所在的套内建筑面积中(分零摊位除外),这意味着此面积还要去分摊其它的共有面积。此种处理方法的弊端在于承重结构柱是出于整栋建筑的结构需要而设计,并不为某一户专用,把其面积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不符合产权人的客观利益。《房产测量规范》明确规定有“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由此可见把承重结构柱纳入套内面积是不符合国标精神的,而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承重结构柱由哪些范围来分摊,因而我们采取上述处理方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建议:承重结构柱的设立是出于整栋建筑的结构考虑,应由整栋房屋共同分摊。
2、关于自然层的认定
《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这就要求必须对自然层有明确的定义。《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一书中对自然层作了如下定义:房屋自然层数是指房屋的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的层数,因此,复式(或跃层)结构中上层应算自然层数。由此引发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1)户外楼梯、电梯(观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的面积会大幅度(甚至成倍)增加,势必会加大复式房(或跃层)权利人的共有面积分摊量。而对于住宅来说,一户房屋在梯道上只有一个入户门、一个垃圾道开口,只因是复式(或跃层)就加算梯间、垃圾道等的面积有些欠妥。
(2)当一栋房屋中复式(或跃层)结构与错层同时出现时,外墙面积如何计算。A部分为复式结构而上下为错层,显然外墙是在复式结构处算两层其他部位算一层,如果复式与错层情况复杂,则外墙面积计算的难度会大大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图形和数据的计算机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已多次遇到,我们都没有把复式结构(跃层)的上部算作自然层,这样相关矛盾也都迎刃而解了。
3、共有面积被分摊到不同功能区或楼层的计价差异问题
这是从房屋面积测算工作而引发的思考。随着国家住宅商品化的深入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屋的产权关系越来越复杂,由传统的单一产权向多元产权转化。因此共有面积计价与共有面积计算和分摊呈现出的矛盾越发突出:如地下室的销售价格往往比地上部分低得多,当其为共有面积被分摊到不同功能区或楼层时,其价位也被确定为与该功能区或楼层的价位一致。若同时被摊位和住宅分摊,则会出现同为地下层共有面积而价位差异畸形的情况。显然,这种计价方法对权利人利益是一种极大的侵害,但是又十分隐蔽。故特提出如何从面积计算的角度出发来解决这一矛盾与各位探讨。
4、非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针对非住宅共有面积关系复杂、分摊方法不易把握,特提出“先整体后局部,分次计算”的方法。
从设计角度考虑,对非住宅而言,一般情况下其设计功能的最小单位为层,因此,把分摊的最小单位划定为层是合理的。这样,不管每层内权利人是否确定,都能保持其前后分摊界定的一致性。在以层为最小单位进行分摊前,先以房屋划分的功能区为单位对整栋公用的共有面积进行分摊,再以层为最小单位进行对功能区内共有面积的分摊,在这之后当出现因购房者的使用需求而修建割断,形成楼层内新的共有面积时,为能进一步明确各权利人应分摊的面积,应进行第三次分摊,即用割断本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去分摊因割断产生的共有面积。若功能区内各层结构完全相同则可省去分层分摊的一步,这样并不会影响计算的结果。用这种方法处理有两个明显的好处:
1、计算过程清晰明了,易于过程表达和判读;
2、在遇到按权利人购买力分割销售时,不会影响已发证房屋的权属登记面积。
5、空走楼梯的面积计算
在一些综合楼宇中,经常会出现下面几层(一般是非住宅)通往上部功能区(一般为住宅)的楼梯(含步行梯和电梯)连续空走的情况,即该楼梯在下面几层不开门而直接通过。如果严格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无疑无端加大上部功能区的共有面积。从使用功能来看,空走楼梯确定是只为上部功能区使用;而从设计角度看,它的出现是出于为上部功能区使用者出入方便和非住宅部分便于管理的需要而专门设计的。因此我觉得楼梯空走部分由其经过的功能区和其服务功能区共同分摊较为合理。
房屋面积计算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房屋面积的准确与否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一个房产软件开发公司,在软件开发推广与应用房产软件方面,有理由了解技术细则并以之指导工作,这是至关重要的。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有哪些?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2)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井梯)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冰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构屋顶设计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现在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建筑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围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量数据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在建筑施工图报建时,还没有设计数据的,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1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竣工面积时仍采用150毫米的数据。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分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有哪些?
1)有盖无柱的外走廊、檐廊、扫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面积。
2)独立柱在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面积。
4)建筑物外有顶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5)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有那些?
1)空出房屋墙面构件、艺术装饰,如柱、垛、无柱雨篷、悬挑窗台等。
2)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建筑物上无顶盖的平台(露台)、游泳池等。
4)建筑物如独立烟囱、油罐、贮油(水)池、地下人防干道、支线等。
5)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6) 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有哪些?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2)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井梯)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冰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构屋顶设计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建筑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围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量数据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在建筑施工图报建时,还没有设计数据的,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1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竣工面积时仍采用150毫米的数据。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分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有哪些?
1)有盖无柱的外走廊、檐廊、扫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面积。
2)独立柱在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面积。
4)建筑物外有顶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5)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有那些"para" label-module="para">
1)空出房屋墙面构件、艺术装饰,如柱、垛、无柱雨篷、悬挑窗台等。
2)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建筑物上无顶盖的平台(露台)、游泳池等。
4)建筑物如独立烟囱、油罐、贮油(水)池、地下人防干道、支线等。
5)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6) 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