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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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时间 | 2017年9月29日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两级质监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主张,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两级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六)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九)有证据表明举报为非公益性目的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两级质监部门均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实施举报奖励认定、通知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不属于两级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两级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两级质监部门重复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部分事实和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情况和事实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线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等级、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3.5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以下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认证资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所需资金纳入举报奖励部门年度预算,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举报奖励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自举报案件结案或者问题处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分别填写附表1、2)。
(二)举报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举报人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银行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举报奖励部门应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3),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将奖金转账入举报人银行账户。举报奖励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两级质监部门应将举报奖励档案纳入执法案卷统一归档,包括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支付凭证、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市局每年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两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受市局委托执法的万盛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其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渝质监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信息 |
姓名 |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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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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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与调查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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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建议奖励等级、标准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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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 审查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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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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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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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质监举奖通〔〕号
:
你于年月日举报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举报的贡献及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发放举报奖金¥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质量技术监督局奖金支付专用凭证
付款单位(公章):年月日
举报奖励 通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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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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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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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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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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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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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大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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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收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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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7〕79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局2017年9月27日第1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29日
位于钟祥市承天大道东路。
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
1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 以牟取非法利益 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监督 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 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精选多篇 ) 第一篇: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出台 深圳法律顾问获悉国家工商总局于( 10月 20日)公布《合同违法行 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 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此举则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 “霸王条款 ”的可 能。 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 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 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所谓格式合同,指 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 制定,大多条款利于制定者,有失公平。而该类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 “霸王条款”的温床。 重要看点 1.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 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 损失、对提供
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张政办发〔2016〕23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县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奖励。
(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市政府或县区政府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未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应对举报人分步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机关对移交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第七条规定的等级,分别作出举报人500元、300元以及100元先期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同时告知举报人举报奖金会根据司法处置的结果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先期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处置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作出最终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最终奖励金额大于先期奖励金额的,应对举报人进行补发。经再次认定,不必对举报人补发奖金的,应对举报人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终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人透漏相关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将举报事项、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奖金发放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奖金数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市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及奖励实施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给予奖励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奖励的,举报人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3165398。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实际保障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安全生产举报人实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市级有关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者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9.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办理报监手续的;
2.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档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7.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域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8.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9.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者未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
10.招用临时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防火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未经批准,将闲置厂房、场所改为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水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消火栓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其他灭火器材的;
4.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5.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或者电气设备造型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6.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将常压锅炉非法改装承压锅炉的;
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
4.非法充装、(整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罐的;
5.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标志或者安全标志,使用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的;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
8.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24小时接受举报。信函举报地点: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或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反馈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发放奖励通知。
第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指定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重大或者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会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5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500~1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八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经举报查实属于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其处置费用从举报奖励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