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5日)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
4.设在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市级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
2、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国家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超过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铁路运输及轻轨交通;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下、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下、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下、5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4.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5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3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2.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区县(自治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藏书在300万册以下、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下的博物馆,区县(自治县、市)级档案馆,市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以下、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站),区县(自治县、市)级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米以下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下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以下三级以上的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下、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市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低于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容纳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公共会堂。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乡、镇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和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发电厂(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燃气体的灌装站和调压站;
3.三级以下的其它CNG加气、加油站(点);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2.总储量在两万立方米以下、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3.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厅、候船厅和民用机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100433B
1、防火检查记录,按要求每月1次,检查内容和情况,检查人签名;一般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值班人员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等;2、防火巡查记录,根据各种类型场所、单位要求不一,一般来说是2小时一次,具体可以查...
我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如下界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
所谓“六”是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所谓“一”是指:在以上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 [2001]97 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 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 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 、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 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客房数在 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 、建筑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 共娱乐场所” 系指公安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 、住院床位在 50张以上的医院; 2 、老人住宿床位在 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
1.1.1..1.2 第 1 页 共 48 页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名称 建档日期 年 月 1.1.1..1.2 第 2 页 共 48 页 2 目 录 1、 单位基本情况 2、 单位总平面图 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 重点部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6、 重点部位情况 7、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8、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基本情况 9、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管理登记明细表 10、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11、 义务(专职)消防队人员及器材装备 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14、 重点工种(岗位)人员情况 1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6、 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审核、验收、安全检查等文件 17、 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18、 消防工作通讯录 1.1.1..1.2 第 3 页 共 4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它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2100433B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消防重点单位应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