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拟定全市的价格改革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本市价格、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受理和组织、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审查,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拟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研究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五)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变动对本市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本市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网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收费矛盾纠纷;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的价格和收费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市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制度和管理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的监审及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调查及组织工作;负责全市重要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等的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
(十)负责对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工作;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物价局是市政府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重庆市物价工作受西南军政委员会和重庆市政府的双重领导,先后由重庆市工商局、商业局、管理重庆市市场物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1957年5月设立重庆市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价的管理工作。1970年5月后,重庆市物价委员会曾改组为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下设的物价处。1978年10月恢复重庆市物价委员会建制。1983年重庆市行政区划调整,重庆市物价委员会改组为重庆市物价局,于当年6月挂牌办公。200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物价局(副厅局级),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现办公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楼,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会务、文秘、外事、接待、政务公开和信息工作;负责信访、档案和督察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保密、保卫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反价格垄断处)
负责编制价格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提出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对策建议;负责提出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的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制定重大价格改革方案;负责价格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价格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组织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工作;负责拟订和调整地方定价管理目录;负责组织价格听证会;负责价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物价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物价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审查;负责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重要的储备物资价格、部分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部分国家专营的商品价格、重要交通运输价格、供水价格;负责管理垄断性水、电、气安装服务收费标准和重要能源产品价格。
(四)医药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药品价格;负责拟订和调整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负责拟订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收费标准;负责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国土房管及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其中介组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组织拟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公有和廉租住房价格或租金;参与拟订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实施有关建安材料的价格指导。
(六)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旅游、涉外价格;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组织实施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市场价格监测处
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网络的建设;组织实施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组织开展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价格的调查。
(八)干部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重庆市价格举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矛盾纠纷;负责对全市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负责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工作。
(二)重庆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重庆市价格信息中心)。负责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负责全市主要商品、服务收费的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按规定实施价格成本监审;指导区县(自治县)价格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指导企业成本管理工作。
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市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涉案物品(包括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法律援助等案件中的涉案物品)标的物价值进行价格鉴证;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对其履行公务中涉及价格问题进行论证;负责对全市各区县有争议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复核裁定;负责对全市各区县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目前重庆市物价局规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2.50元/平米/月,不含公摊水电费。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讯息建议您可以登陆到重庆市价格信息网官网查询,在搜索栏里可以输入“物业管理收费”,就有相关的收费案例给您...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路伟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商品价格管理处、干部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刘卫东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综合法规处(反垄断价格处)、收费管理处、市场价格监测处、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格协会工作。
杨建立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医药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信息中心)、局机关党工委、局机关工会工作。
况才曦 中共重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中共重庆市纪委派驻市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和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工作。 2100433B
1 / 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 渝价 [2013]383 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3.11.27 【实施日期】 2013.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13〕383 号)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志 [2013]3 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3]1874 号)有关规定,并 结合近年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处 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45号
渝价[2001]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重庆市建委: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经济实用住房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缴纳单位 计算单位 标准 备注
渝价〔2013〕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2号),市物价局修订了《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0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为《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及市授权区、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监审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监审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本《监审目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06]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2013年7月12日
渝价〔2014〕3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土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门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现就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房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进行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和房屋租赁代理的经纪服务收费,提供房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收费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维护房地产中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00〕3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4〕178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房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