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 发布地区 | 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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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运营和改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执行标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技术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 10609.3—89)
第四条 定义和基本术语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备、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2.水利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具有保存价值的水利建设项目文件。
3.项目文件归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经过整理的项目文件;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建设单位档案机构。
4.项目档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共同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在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填写《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职责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档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要对水利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落实档案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建设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各机构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综合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归档项目文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纳入责任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有关领导的责任制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十二条 纳入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布置水利建设项目工作时,要对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建设项目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评审、验收水利建设项目成果时,要同时审查、验收项目文件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十三条 纳入合同
建设单位要将水利建设项目文件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合同之中。在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项目文件归档的套数、时间,以及对应归档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十四条 纳入质量保证金约束范围
建设单位要将水利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约束内容之一。水利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凭此证明方可领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如有违约,项目文件未按要求整理归档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扣押工程质量保证金中的有关费用。进行合同工程款结算时,必须持有建设单位档案机构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证明,否则建设单位可不予结算。
第四章 项目文件收集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参照《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2)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文件编制要求
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认可手续完备。
2.需归档保存的文件不得采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的要求。
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6.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7.对不需要填写的空白栏要划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
第十七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
1.竣工图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
2.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3),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竣工图章”或者“竣工图确认章”盖在竣工图图标上方空白处,如无空白处则盖在竣工图图标背面。
3.每套竣工图应附竣工图编制说明、图纸目录和编制竣工图修改依据一览表。竣工图编制说明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更改方法和编号形式等;编制竣工图修改依据一览表(见附件4)内容包括填写竣工图的图号、修改内容、修改原因、修改依据以及提供修改单位等。
4.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5.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6.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
7.竣工图的更改方法
7.1.文字、数字更改一般是杠改;线条更改一般是划改;局部图形更改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处重新绘制。
7.2.利用施工图更改,应在更改处注明更改依据文件的名称、日期、编号和条款号。
7.3.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的,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
7.4.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7.5.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有文字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更改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
7.6.新增加的文字说明,应在其涉及的竣工图上作相应的添加和变更。
7.7.竣工图图幅应按GB/T 10609.3要求统一折叠。
第五章 项目文件整理
第十八条 纸质文件整理。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第十九条 项目文件的组卷、排列
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
3.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草)稿在后。
4.建设单位的文件按建设程序、工作阶段(任务)组卷,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5.施工文件按按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按管理、依据、土建、安装、检测实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
6.竣工图按合同工程、单位工程组卷,按专业、图号排列。
7.设备仪器安装文件按专业、台(套)组卷,按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排列。
8.管理性文件按合同工程、问题组卷,按事由、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9.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更改洽商单按合同工程、单位工程组卷,按文种、时间排列。
10.原材料试验文件按合同工程、单位工程组卷,按品种、批次排列。
11.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按文种、单位工程、专业组卷,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第二十条 案卷编目
1.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图样的页号编写在右下角,或标题栏外右上方;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文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各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
2.卷内目录的编制
卷内目录包括的内容如下:
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顺序,一个文件一个号。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文号或图样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全称。
日期,应填写文件形成日期。
页号,应填写每份文件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
备注(需要时填写)。
3.案卷封面和脊背的编制
案卷封面可采用案卷外封面和案卷内封面两种形式,主要内容如下: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代字、代号及结构、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项目名称应与批准的原立项、设计(包括代号)相符;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
立卷单位,应填写文件组卷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
起止日期,应填写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应依据有关规定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
档号,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填写档案的分类号、项目代号和案卷流水号。
案卷脊背应填写保管期限、档号和案卷题名。
案卷封面及脊背的档号,暂用铅笔填写,移交后由接收单位统一正式填写。
4.卷内备考表的编制
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说明组卷情况,如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示例:文字材料20件,100页,照片10张,附图1张。
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保管单位的档号,并注明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订要求
1.文字材料可采用整卷装订与单份文件装订两种形式;图纸可不装订,但同一项目应统一。
2.案卷内不应有金属物。
3.单份文件装订时,应在卷内每份文件首页右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档号章内容有:档号、序号。
4.外文资料应保持原来的案卷及文件排列顺序、文号及装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卷皮、卷内表格规格及制成材料
1.卷皮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其外表规格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10mm,20mm,30mm,40mm,50mm,用牛皮纸板双裱压制。
2.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尺寸297mm×2l0mm。
3.卷盒和卷内表格印刷应清晰端正。
第二十三条 照片整理
1.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
2.施工单位归档的照片要反映同一工程、部位施工前的原貌、施工重要过程(包括抢险、事故处理等)、竣工形象这三个阶段的情况。以一个合同段为一册,每册要有总说明,总说明应介绍本册照片所反映的基本情况,如工程、专业的施工、抢险或事故处理的背景说明,以及本册照片的数量等,单张照片的说明应反映本张照片的部位、场所或其他相关内容等。
3.监理单位归档的照片要反映主持召开的会议(例会、中间验收、事故分析等)和巡视、旁站、抽检等工作场面,并按要求编写总说明和单张照片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四)光盘整理
1.施工单位归档的光盘内容包括:应移交的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照片、竣工图、大事记、档案整理说明等。
2.监理单位归档的光盘内容包括:应移交的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照片、大事记、档案整理说明、项目档案审核报告。
第六章 项目文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归档套数
1.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一套较完整的项目档案。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一套。
2.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应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项目档案。
3.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归档时间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归档项目文件,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归档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 归档要求
1.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文件整理说明。项目文件整理说明内容包括合同涉及的工程、专业与形成的文件内容范围,文件的分类、排列方法,整理好的档案大类及套数和数量等。项目文件整理说明随项目文件一并向建设单位归档。
2.监理单位应编制项目文件审核报告。项目文件审核报告内容包括监理的工程、专业范围,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状况,审核把关涉及的范围以及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对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形成文件的齐全、准确、成套性和档案整理的系统、规范性的总体评估意见等。项目文件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随项目文件一并向建设单位归档。
第二十八条 归档手续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向建设单位归档项目文件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七章 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组成部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6,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凡是项目档案验收结果达不到优良的,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工程。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监理单位对本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归档的项目文件的整理情况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建设单位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确认已达到规定的档案验收条件后,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由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验收申请。水投集团直管项目可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建设单位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评分标准》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仍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归档的项目文件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对项目文件内容与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仍存在的问题,审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包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的代表。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
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会议文件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概况和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
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审核情况;
验收组对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质询,并察看工程建设现场;
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并按比例抽查已归档文件材料;
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验收标准逐项赋分,并进行综合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验收组与建设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
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验收会议的依据、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工程概况,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简述;
档案工作基本情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质量,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理情况,已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与数量;
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得分情况及验收结论。
附件:档案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十九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未通过档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章 项目档案整理
全部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
第四十一条 制定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工程或专业分类,下设属类。
第四十二条 编制档号
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企业档案统一进行分类和编号的。建设单位或责成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用铅笔临时填写档号。
第四十三条 编制案卷目录
建设单位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编制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第九章 项目档案移交
第四十四条 重要的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目 录 1.总则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工作职责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控制措施 4.项目文件收集编制 5.项目文件整理 6.项目文件归档 7.项目档案验收 8.项目档案整理 9.项目档案移交 10.附则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水利建设项目 管理、运营和改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执行标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 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渝府发 [2002]60 号 颁布时间: 2002-7-5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计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 ○○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 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 〕 20 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渝委发〔1999 〕12 号)、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l、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 、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5、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二)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移交中国海监机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项目,其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渝府发〔200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计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 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 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 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 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 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 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 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工程建设资金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