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 外文名 | The officialmunicipal budget units ofChongqing city cardmanagement approa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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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重庆市财政局 等 | 发布时间 | 2013年9月22日 |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预算单位在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通过市财政局开发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及时提供公务卡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与单位财务部门商议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设计制定),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2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作为向指定公务卡还款的依据。预算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实行网上银行模式的,可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确保信息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三)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令和支票,提交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划转资金;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另行开具支票通过其它相关账户向发卡行划转资金。
(四)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数据,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划转到指定的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2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转资金,发卡行须及时向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职工借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将借款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出借现金。对已纳入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支付,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应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拟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制定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的准入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代理银行名单并对外公布。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系统,做好市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督促市级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加强对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和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和发卡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配合发卡行采取技术控制手段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公务卡的风险防范工作;指导发卡行加大自行布放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布放POS机具的力度,提高公务支出集中领域和地区的银行卡受理商户普及率,共同推动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将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改革相关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将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重庆市市级公务卡改革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系统,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二)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优质服务。
(三)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
(四)加强对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质量。
(五)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积极扩大POS机具受理规模和布设范围,指导银行卡受理商户规范POS机具使用,为公务卡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庆市银行卡产业各方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积极扩大POS机具受理规模和布设范围,指导银行卡受理商户规范POS机具使用,为公务卡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优化跨行转接清算系统,确保公务卡交易资金及时准确清算。
(三)联合银行卡产业各方共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公务卡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维护公务卡管理相关信息。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督促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五)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六)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照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本人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六条 严禁发卡行和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严禁预算单位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个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发放公务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卡行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如发生多次逾期等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区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8〕2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公务卡改革,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开支,减少现金使用,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2013年9月22日
您好,根据重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为:①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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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完善食堂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委机关就餐的职工。(三)办公室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
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推行公务卡制度,无论对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还是对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推进全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推行公务卡制度,无论对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推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还是对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推进全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完毕。
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市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以及可用财力等方面的情况。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四十五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市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收支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财政返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 预算初审前,财经委员会可以单独或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初审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财经委员会在初审中认为需要向市人民政府通报意见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主任会议有关意见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包括市级政府基金预算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支出表;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年度预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预算措施的可行性评价;
(四)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措施的建议;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草案,市级预算调整、变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部门预算,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市审计部门对本级及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程序,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或接受质询。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市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控告者保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至迟不超过预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所作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级预算外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