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1] | 发文机关 | 重庆市人民政府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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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渝府发[2000]100号 [1]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1 |
煤炭 |
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证书费 |
2 |
煤炭 |
乡镇煤矿维检费 |
3 |
烟草 |
烟草专卖准购证工本费 |
4 |
土房 |
房屋勘丈费 |
5 |
土房 |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
6 |
土房 |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
7 |
土房 |
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 |
8 |
土房 |
铁路土地使用费 |
9 |
土房 |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评费 |
10 |
土房 |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
11 |
交通 |
海事调解费 |
12 |
交通 |
车辆通行费 |
13 |
交通 |
养路费缴讫证工本费 |
14 |
交通 |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
15 |
交通 |
停泊费 |
16 |
贸促会 |
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
17 |
贸促会 |
涉外经贸调解费 |
18 |
贸促会 |
ATA单证册收费 |
19 |
贸促会 |
涉台(湾)经贸调解费 |
20 |
外经贸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
21 |
药品监督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定点审查费 |
22 |
药品监督 |
药品生产企业年度认证费 |
23 |
药品监督 |
药品经营企业年度认证费 |
24 |
药品监督 |
外地驻渝机构年审费 |
25 |
农业 |
海事调解费 |
26 |
农业 |
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
27 |
农业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
28 |
农业 |
出口农药审批费 |
29 |
农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
30 |
农业 |
生猪和大家畜生产技术改进费 |
31 |
农业 |
种子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
32 |
农业 |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费 |
33 |
农业 |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费 |
34 |
农业 |
进口兽药品种许可证费 |
35 |
农业 |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36 |
农业 |
引进种畜禽注册登记费 |
37 |
农业 |
新兽药审批费 |
38 |
农业 |
《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
39 |
农业 |
农药登记费 |
40 |
农机 |
农机服务费 |
41 |
林业 |
木材加工证件费 |
42 |
林业 |
森林资源补偿费 |
43 |
水利 |
水利工程水费 |
44 |
水利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45 |
气象 |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费 |
46 |
建设 |
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费 |
47 |
市政 |
城市摊区(摊点)占道费 |
48 |
测绘 |
测绘工作证、资格证工本费 |
49 |
科技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
50 |
出版 |
书刊发行管理费 |
51 |
教育 |
成人高中收费 |
52 |
教育 |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学历及义务教育阶段除外) |
53 |
教育 |
普通高校委培费 |
54 |
卫生 |
母婴保健服务许可及考试合格证书费 |
55 |
卫生 |
血液特殊检查检验项目收费 |
56 |
卫生 |
医学基础与理论培训考试费 |
57 |
卫生 |
城市观赏犬管理费 |
58 |
卫生 |
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报名费 |
59 |
司法 |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费 |
60 |
司法 |
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
61 |
司法 |
公证管理收费 |
62 |
公安 |
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
63 |
公安 |
防盗防抢技术预防器材鉴定费 |
64 |
公安 |
特业规费 |
65 |
公安 |
印章准刻证工本费 |
66 |
公安 |
省外烟花监运封签工本费 |
67 |
公安 |
灭火器准修许可证工本费 |
68 |
公安 |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经费 |
69 |
工商 |
经济合同仲裁费 |
70 |
劳动社保 |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
71 |
劳动社保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
72 |
劳动社保 |
招工报名费 |
73 |
劳动社保 |
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登记证工本费 |
74 |
劳动社保 |
乡镇矿山安全卫生监察费 |
75 |
劳动社保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收工本费 |
76 |
劳动社保 |
劳务输出管理费 |
77 |
劳动社保 |
临时工调配费 |
78 |
劳动社保 |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验考试费 |
79 |
人事 |
人才流动服务费 |
80 |
民政 |
收养服务费 |
81 |
残联 |
残疾人证工本费 |
82 |
质量技监 |
传递情报信息服务收费 |
83 |
质量技监 |
标准情报有偿服务收费 |
84 |
档案 |
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
85 |
财政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 |
86 |
财政 |
会计岗位培训证书工本费 |
87 |
财政 |
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 |
88 |
经委 |
能源利用监测收费 |
89 |
证监会 |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90 |
人防 |
人防通信设备开展民用电话业务费 |
91 |
文化 |
条码磁卡型借书证工本费 |
92 |
体育 |
体育项目报名、培训费 |
93 |
体育 |
教练员执教费 |
94 |
计划 |
大中专毕业生调整调配手续费 |
渝府发[2000]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证书费等94个收费项目不再列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目录),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公民及新闻媒体监督。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六日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
防雷安装工程能计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人防建设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等。建设单位交
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住宅(包括商业、公建)项目、工业项目。工业项目一般不包括采暖及燃气配套,要低于住宅项目。烟台地区各个县市区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当地鼓励产业并达到一定投资额度出具一...
1992年4月2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长沙房地产开发实务 湘价费〔 2009〕 169 号 长政发 [2003]10 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配套投资的农林水利和社会事业项目
6、企业自筹投资,1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仍需进行审查)
7、旅店业价格审批
8、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
9、高级住宅及非住宅商品用房价格备案审批
10、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审批
11、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
下放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4项)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宾馆、饭店除外)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类,能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3、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性商业设施
4、企业自筹投资,在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云南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昆明市的行政审批权限
2、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市属工业生产性危房改造审批
3、汽车延期报废审批(归口公安部门履行)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
转为咨询服务的审批事项(2项)
1、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作审核、转报及咨询服务
2、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输、供水等事项
三、市建设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1、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四、市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计划外新生婴儿落粮
2、弃婴(儿童)收养落粮
3、从农村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子女落粮
4、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转入落粮
5、归侨、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落粮
五、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1、技术经营机构成立审核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2、昆明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市卫生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办理外埠食品卫生许可证
2、视力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七、市民政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1、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八、市外经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1、直属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九、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安居工程
2、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公有住房租金超过标准的审批
十、市教育局
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
2、开办民办幼儿园
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
4、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的审批
5、普通小学正常转学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4项)
1、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各学科竞赛的审批
2、审批成人初等文化教学班开办
3、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申报
4、普通初中、小学借读
十一、市体育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市内体育社团组织设立审批
3、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健身、表演、培训)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经营性体育活动审批
十二、市旅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
2、涉外旅游定点商店(单位)
3、旅游定点餐馆
4、涉外旅游客运汽车
5、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6、定点购物单位(经营贵重旅游商品)审批
十三、市农业局
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1、牧草籽种生产许可证
2、牧草籽种经营许可证
3、农业机械操作证
4、农田作业操作证
5、农田作业驾驶证
6、农田作业行驶证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十四、市园林绿化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
十五、市公安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计算机经营公司(不包括网络服务和软件经营公司)设立审批(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2、边境证延期、新增地区签证
3、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4、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保留保安人员资格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审核登记
2、技防产品销售审核登记
3、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备案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核
2、企业政策性调入人员
3、企业调出人员
4、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下岗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企业劳动工资基金审批
十七、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6项)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商标使用的审查登记
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化学工业品生产使用的审批登记(归口公安部门审批)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归口环保部门审查)
4、直属企业工商登记(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5、直属企业劳动执法审核(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
6、新办和改制企业审核
十八、市商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商业连锁经营初审
2、拍卖行业初审
十九、市文化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经营摄影服务文化经营许可
2、餐间舞乐演出活动审批
下放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1项)
1、书刊零售文化经营许可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1、台球、保龄球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3项)
1、滇池钓鱼许可证
2、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许可证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二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1、外埠酒类进昆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湘政发〔1999〕2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
1、城建档案保证金(建委系统);
2、交通安全设施费(公安系统);
3、黄金生产发展费(黄金系统);
4、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系统);
5、乡镇船舶管理费(乡镇系统);
6、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劳动系统);
7、人防工程使用证工本费(人防系统);
8、城镇治安联防费(公安系统);
9、社会印件审查费(新闻出版系统);
10、省新产品评审发证费(经委系统);
11、中小水电管理费(水利系统);
12、经营图书批发业务许可证审批费(新闻出版系统);
13、乡镇煤矿管理费(煤炭系统);
14、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费(文化系统);
15、重点商品售前质量报检收费(技术监督系统);
16、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费(国防工办系统);
17、贻误扶散费(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18、逾期纸袋押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降低收费标准1项:
消防设施建设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三、上述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应分别立即停止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主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文件,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尚未上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须于1月底前上报。
五、凡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令行禁止,认真执行,确保落实。对有禁不止、拒不执行的地区、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典型事例公开曝光。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