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加快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除以上(一)(二)(三)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安监、煤监部门和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气象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七)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气象部门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原市、区县(自治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中心)负责。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九)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十)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一)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二)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三)市、区县(自治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二)(三)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四)市编办、市城乡建委、市气象局要会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系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六)市气象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涉及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会同质监、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体系。

(十七)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2100433B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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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文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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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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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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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16]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防雷监管职责,切实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现就我省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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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6

HNPR2017000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防理的具体范围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水利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和配网工程、核工业工程、通信工程等。

(三)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制,确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和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合法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推进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加强雷电监测;要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发展防雷减灾专业专项服务,提高防雷减灾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防、预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各专业部门应在本专业领域协助做好相关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三)各级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考核范畴,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制(修)订有关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防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运行管护,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防雷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

(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四)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获雷灾事故报告后,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雷灾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力度。有关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相关部门在受理防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类别和本部门职责范围,确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许可和监管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应给予申请人服务指引。

(二)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交接之日前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并制订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

(四)建立建设工程防理协调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和联系人,对于防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防雷减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明确相关责任,制定许可清单及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15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10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减少我省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按照决定要求,今后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二)按照决定和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全面开放我省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依法依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衔接工作

(一)由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铁路、民航、水利、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决定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决定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清理修改。

(二)已在气象部门办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项目,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当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业主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四)省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需求。

(二)防雷减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当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推进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防御设施建设。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 年12月,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就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 文件基本内容

本文件共分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和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3个部分。

(一) 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一是明确了气象部门、住建部门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二是明确了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的要求。

(二)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明确了各市(县)、区政府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等。

二是明确了防雷安全管理部门防雷许可和监管责任,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 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

一是明确了各市(县)、区政府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即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保障落实防雷机构人员、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和防雷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

三、文件出台必要性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出台了本文件。  二是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是明确了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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