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0〕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集中治污优势,降低工业企业废水治理成本,改善三峡库区水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达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下同)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在2012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未达到3000吨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在2011年3月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在日排放工业废水总量达3000吨后2年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位于主城区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须按照市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2010年9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摸清园区内现有企业、在建项目及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情况、已签订协议引资企业情况,现有废水排放量和2012年年底前预计废水排放量情况,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个数及规模、投资、完成时间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

(二)全面实施。

2010年10月底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位于主城区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及日排放污水总量达3000吨以上的非主城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下达限期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管网计划;对日排放污水总量3000吨以下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下达限期完成规划、征地、可研等前期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建成并正常运行。由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投资较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营运模式。

(二)分类处理,达标排放。

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负责园区工业企业废水常规污染因子和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对污水集中处理厂不能处理的特征污染因子,由排放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1.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要一并审查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

2.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或运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实施环保“区域限批”。在“区域限批”期间,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

3.建立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督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四、鼓励政策

凡纳入计划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设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所需土地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范围,用地指标予以保证。

(二)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开工之日起,连续5年园区内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给园区用于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

(三)免征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中涉及的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性规费。

(四)争取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对提前开工、提前运行的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支持。

五、责任分解

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事关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任务。要尽快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配套主管网建设按计划推进。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日排放总量及污染因子情况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组织与统筹协调。根据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废水日排放总量,提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对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对未按时开工或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园区实施“区域限批”;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四)市移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争取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相关建设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落实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用地指标。

(七)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规费返还。

(八)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价格制定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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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通知简介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预算编制改革推进部门预算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预算编制改革推进部门预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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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市级预算单位从2002年起编制部门预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编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预算编制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理财,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观念,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通过建立和完善以部门预算为主的预算支出分配制度,实现财政资金公开、公正、公平分配的目标,最终建立符合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科学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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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部分副秘书长分工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部分副秘书长分工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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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r\n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王爱祖、丁小岗分工调整通知如下:\r\n艾扬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商贸、外经、外贸、口岸、外事、侨务、港澳、海关、检验检疫、保税港区、对台、监察、法制、安全监管、煤炭管理、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联系贸促会;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一T-皿{廿商+i-b1*士冒11王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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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9日湘政办发〔1997〕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房地产业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普通住宅建设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乡住宅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住房水平,是我国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也是关系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同时还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住宅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抓紧抓好。

二、明确住房发展目标。

我省住房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其中城市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70%;到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0%以上。农村住房到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6平方米。

三、切实抓好城镇普通住宅建设。

普通住宅包括安居工程(含集资、合作住宅,下同)和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每套普通住宅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四类住宅100至110平方米,三类住宅80至85平方米,二类住宅70至75平方米,一类住宅65至70平方米。

城镇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定向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注意把城镇住宅建设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通过住宅建设推进城镇开发与发展。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住宅建设质量的提高。要制订住宅质量建设标准,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住宅建设质量优良。

四、降低普通住宅造价,促进普通住宅消费。

(一)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实行限价。安居住宅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建委、省房改办湘价房字〔1995〕第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在安居工程住宅销售成本价的基础上加15%的利润销售。

(二)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安居住宅建设,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湘政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建设,土地出让金按当年当地标准地价下调10%交纳,其它有关税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抵押贷款购建房制度。允许购房户在一次性缴付30%的房款时,以所购房屋、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工资收入、储蓄及有价证券等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到20年。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规定标准。允许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存满40%的建设资金时,以住宅建设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其评估费减免30%。

(四)在预售普通商品住宅时,其营业税按预收购房款的50%作基数缴纳,其余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缴纳完毕。1998年6月底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缓征收。

(五)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空置商品住宅转作普通住宅向安居户、拆迁户出售,当地政府应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六)允许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将所购住宅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经营,并给产权人每年一定的回报。产权人终止委托时,同时停止支付回报。

(七)鼓励进城经商的农民和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外公民购买商品住宅,并给予常住户口和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

(八)购买普通住宅自住的,其契税由6%下调到2%。

(九)严格中低收入户购房审批程序,确保中低收入居民购买普通住宅。

(十)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以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以促进住房消费。

(十一)建立住宅价格转换机制。逐步实行由住宅成本价过渡到商品价,并引导消费者选择消费。

(十二)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育。

五、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要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其每一房改年度的出售价格要基本达到上年普通住宅的造价。要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按成本租金出租公有住宅,对因提高租金造成生活困难的住户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购、建房时不得享受普通住宅有关优惠。对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需要通过出售该房屋再购买商品住房自住的,不受原定的出售房改房年限限制。禁止无偿分配住房。

要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对普通住宅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通住宅建设的领导。省成立住宅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住宅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负责这项工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电网建设是构建我市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十五”期末,我市电力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现有装机容量达到545万千瓦,在建电源项目装机规模570万千瓦,正在推进的重大电源项目装机规模近600万千瓦。为了确保这批电源项目发挥作用,必须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重庆电网处于国家“西电东送”工程中通道的枢纽位置,西联川西大型水电基地、东联三峡电站。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既是构建坚强的“西电东送”中通道的需要,又是确保市外电力能够在本市落地的需要。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对电力供应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也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市人大二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尽快改变电网建设滞后的局面”,并提出了“十一五”期间重庆电网建设目标:加快国家电网在市域的全覆盖,加强骨干网的建设,建成“日”字型500千伏环网,形成西联四川四回线,北联四川两回线,东联华中四回线的500千伏强联系电网,实现以500千伏变电站为中心的分片区供电。加快推进220千伏电网基本覆盖全市,继续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城市中低压电网改造,逐步完善城乡输配电网,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重庆市“十一五”电网建设规划已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总投资规模达到320亿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快我市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主动性,努力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抓紧组织编制电网长远发展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

三、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

市政府同意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因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土地征收(占用)等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漫天要价、无理阻工的现象。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并成立所属区域内加快电网建设协调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协调和推进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线和相关配合工作,解决好线路沿线各单位和个人利益与电力建设的矛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特点,制订具体的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对于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可采取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或审批。

电网建设单位应及早委托开展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应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及时出具审批文件。水利部门要加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工作并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不影响农事活动的输电线路工程走廊不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用地计划、建设用地预审中给予支持,及时完善审批工作,依法保障电网建设用地需要。

五、努力缓解电网建设资金压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支持电网建设的力度,多渠道、多途径筹措电网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要积极争取用于我市电网建设的国债(中央财政性)资金、国外优惠贷款,积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对市电力公司的资本金注入。500千伏电网原则上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通过电价消化电网建设投资,逐年分步到位,缓解电网企业还本付息压力。电网工程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可以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六、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我市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对电力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任务较重。市保护公共管网线缆设施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坚持不懈地督办全市发生的重特大电力设施盗窃案件和外力破坏事件,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电力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充分带领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防范能力,确保电力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渝办发[201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部署和建设“畅通重庆”的战略规划,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早日将我市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内陆开放高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我市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因区域经济布局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规划建设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可行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以下简称《修编》)。其论证工作原则上在五年规划的第三年进行。

二、对《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6―2020年)和《修编》中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积极性,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确定投资人,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项目,市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规划、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市级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四、新开工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在建期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建成后纳入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五、主城三环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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