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齐鑫建筑垃圾处置场有限公司

重庆市齐鑫建筑垃圾处置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郎晓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垃圾处置;停车场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重庆市齐鑫建筑垃圾处置场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重庆市齐鑫建筑垃圾处置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年08月26日
总部地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利民街36号1幢2-19

重庆市齐鑫建筑垃圾处置场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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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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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齐鑫建筑垃圾处置场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 广州建筑垃圾处置费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处关于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通知》(穗泥管〔2019〕...

  • 建筑垃圾处置费含不含外运和装卸的费用

    建筑垃圾处置费就是消纳建筑垃圾的费用,不包括运费和装卸的费用。

  • 重庆市东俊石材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市东俊石材有限公司挺不错的,有花岗岩、板岩、砂岩、石灰岩、火山岩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造石的产品也不断日新月异,质量和美观已经不逊色天然石材。随着建筑设计的发展,石材早已经成为建筑、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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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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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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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资料 一、 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 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 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 30% ~40% ,建筑垃圾 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 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 已经 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 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 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 “对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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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处置与管理

5 建筑垃圾分类

6 生产施工

6.1 土石方工程

6.2 新建工程

7 拆除工程

7.1 处置方案制定

7.2 现场分类管理

7.3 处置与管理

8 修缮及装饰

8.1 处置方案制定

8.2 现场分类管理

8.3 处置与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垃圾处置路径

附录B(资料性附录)新建工程建筑垃圾产量估算

附录C(资料性附录)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量估算

附录D(资料性附录)建筑垃圾处置工艺2100433B

建筑垃圾所产生的扬尘污染与空气质量密切相关,昨日下午,记者从我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会上获悉,即日起我市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源头、渣土运输、消纳处置三个重点环节,以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

目前,我市已出台《自贡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从建筑垃圾处置方式、信息平台建设、处置管理、运输管理、消纳管理、罚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力争实现源头“明”,中端“净”,末端“清”,并重点摸清我市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来可以建设的消纳场、现有各类施工工地的情况,最终全面建立起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管理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每年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是生活垃圾的5倍以上。针对建筑垃圾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将在5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来可利用消纳场、在建建筑工地、拟建建筑工地及产生家住垃圾其他工程项目的摸底调查工作。7月31日前,将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培训,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在8月底前,规范治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消纳场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将对所有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未经核准、超出核准方为处置建筑垃圾和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长期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定期联合执法,确保形成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垃圾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自有不少于10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车,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四)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

(五)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二次装修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且有不少于5辆符合本市轻型自卸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车,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称的本市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和轻型自卸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八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一车一标识,标识上载明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及运输车辆类型、号码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条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运输企业需要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企业三方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向运输企业配发车辆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经过限行道路的,运输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市区临时通行证。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撤销运输标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并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控平台共享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下列运输车辆禁止在市区办理过户手续: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车辆;

(二)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三)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车辆。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使用。

消纳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或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二次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个人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并承担清洗费用,同时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暂扣运输车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暂扣运输车辆,并处以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并承担清洗费用:

(一)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3万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取得运输单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5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每车次处1万元罚款;

(四)运输过程滴、撒、漏的,依据有关规定处5万元罚款;

(五)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的,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且该车驾驶员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配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发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破坏)卫星定位系统被处罚2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运输企业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禁入措施,撤销该企业准运资格,三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

(一)一年内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或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

(三)所辖运输车辆单月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1日颁布的《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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