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重庆市锦瑟苗木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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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圣灯山玉米窝圣灯山度假村 |
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是2010-03-01在江苏省南通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228号。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600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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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5〕10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保证种子苗木的质量,促进果品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树的苗木、砧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繁殖、经营以及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种苗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干果类果树种苗,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果树种苗繁育推广体系,逐步实现果树种苗良种化、良种区域化、质量标准化,淘汰低劣品种,有计划地建立良种母本园和良种苗圃,提供优质种苗。
政府鼓励开发果树种苗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果品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果树管理机构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布、宣传本市果品发展和品种布局规划;不定期提供果树种苗需求信息及规格质量标准;推荐和推广优良品种,提供果树种苗栽培技术服务。
第七条 生产、经营商品果树种苗实行许可证制度。
生产商品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经营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果树种苗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对生产、经营的果树种苗质量负责。严禁不合格果树种苗流入市场。
第八条 商品果树种苗出圃前,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按质量标准进行规格、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种子摄影师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方能出围。
第九条 选育、收进果树种苗在本市推广,必须是经四川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和进行商业性宣传。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选育、收进优良品种。
第十条 凡从市外调进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履行检疫手续。严禁从疫区调进果树种苗。
第十一条 凡无《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果树、种苗,铁路、公路、水运、邮政、民航等部门不得承运。
第十二条 果树种苗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不得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不得参与果树种苗营利性经营活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佩带《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第十三条 果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所核发的证件无效。
(一)对不具备生产商品果树种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果树种苗签发《种子质量合格证》的;
(三)不依照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商品果树种苗的,由果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或者推广示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的,由果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和推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从疫区调进果树种苗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没收或销毁,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销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经营商品果树种苗未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或者以次充好,参杂使假的,果树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扣押其果树种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单位负责收缴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农牧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果树种苗管理暂行规定》(重府发〔1986〕101号)《重庆市果树种苗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重府函〔1987〕100号)同时废止。
苗木经检疫后,外运者应立即包装待运。落叶果树苗木宜 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萌芽前包装外运;常绿果树苗木虽可在每次新梢充分成熟至下次新梢生长前包装运输,但仍以气温 较低的秋、冬时期为宜。苗木包装前宜将过长根系和枝条 进行适当剪截,并将根部蘸泥浆保湿。包装材料应就地取 材,一般以价廉、质轻、坚韧并能吸水保持湿度,而又不 致迅速霉烂、损坏者为好。包装大苗时根部可向一侧,用 草帘将根包住,其内加填充物;小苗则可根与根重叠摆 放。包好后挂上标签,注明砧木、树种、品种、数量和等 级。严寒季节运输,应注意防冻。荔枝、柑橘、杧果、黄 皮等根系较脆易折,应带土起苗,用稻草或薄膜包根,萝, 筐装运^
苗木如需调运,应当起苗且按标准分级后,用卡车或其 他运输工具装运,在装运过程中,袋中土柱硬实,不松散, 袋子完整^为防止品种混杂,苗木上需挂标签,注明品种、 砧木、级别、数量、育苗单位、合格证号及起苗日期,如一 车同时装运两个以上品种,应按品种先后装车,并做出明显 区别标志。调运途中严防重压、日晒、雨淋、保证通风,应 用有蓬车运输。苗木运到目的地后,置于阴凉处,及早定植 或假植。
苗木不能及时外运或需来年春季外运的苗木则要进行越 冬假植或安全贮藏^短期假植可挖浅沟,将根部埋在地面以 下即可。越冬假植则应选地势平坦、避风不积水处挖沟假 植。沟宽1^左右,沟长视苗木数量而定。假植沟应南北延 长开沟,苗木向南倾斜放入,根部以湿沙土填充。嫁接苗培 土深应达苗高的1/3,严寒地区要求培土到定干高度。砧木 苗一般较矮,可全部埋土。假植沟土面应高出地面10~ 15(^1以上,并加整平以利排水。大叶黄杨圃内整形苗木带有较多分枝,体积较大,所以,从苗木 出圃到定植各环节,须防止损伤苗木。起苗时应尽量少伤根 系,以保持地上部与根系平衡,缩短栽后缓苗期。为保证苗 木质量,需附果树苗木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将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苗圃中起出后,经过移栽继续培育的苗木。通过移植的苗木能增加营养面积,改善通风、透光条件,促进侧、须根生长,提高质量,并且增进对造林立地条件的适应性。保证移植苗木成活的关键是保持其体内的水分平衡,除保持土壤湿润外,还要保护好苗木的根系,防止失水。
主要技术环节有:
移植前对苗木进行分级,大小一致,分区栽植,有利抚育管理和减少苗木分化。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树种特性而定。一般春季是各树种移植的时期,各树种移植的次序根据发芽早晚决定。在秋季温暖、湿润地区,也可行秋季移植。一些常绿树种还可在雨季移植。
取决于苗木的生长速度、苗冠和根系的发育特性、苗木的培育年限、使用的机具等。一般针叶树的株行距比阔叶树小,使用机械管理的行距应大些。
可用移植机进行移植。人工移植一般用穴植和沟植法。就苗木而言,分裸根移植和带土球移植两种。
苗木移植后立即灌水最好1~2次,扶正倒状苗木并平整移植区。然后根据苗木生长特点进行灌水、中耕除草、追肥、防治病虫害、除蘖抹芽等项工作。对多次移植的大苗还要整形修剪。⑥苗木出圃。要保持根系完整。在生产中,较大的移植苗常根据地际直径的粗度确定起苗的根系长度。
浇水:栽植时浇头水后,一般过2至3天要浇二水,再隔4至5天浇三水。以后视土壤墒情浇水,每次浇水要浇透,表土干后及时进行中耕。除正常浇水外,在夏季高温季节还应经常向树体缠绕的草绳喷水,使其保持湿润。
施肥:移栽时除施用基肥外,还应进行追肥,用氮磷钾复合肥效果最好。施肥可每隔20天进行一次,9月初停止施肥。施肥应本着弱树多施,壮树少施的原则。对于生长特别差的法桐,还可采用输液的方法来恢复树势。
病虫害防治:夏季是的多发季节,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来防治。对一些较顽固的病害(如天牛),要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来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