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 文件类别 | 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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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重庆市 | 发布年份 | 1998 |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测图和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
xxxxx规划管理局:我单位根据贵局xxx年x月x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xxx号),在xx市xx路x号xxx工程,业已竣工建成,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为x层xxx结构,工程项目规...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XX区建设局: 我单位根据你局年月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 ,路建设的工程,已由 施工完毕,经校对均按批准图纸施工无误,现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复印件及竣工图送上,...
办理程序及要求 1.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审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审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提报督查...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报 告 书 项目名称: 共青城市 翰林世家小区 施测单位: 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测绘 分院 完成时间: 二 0 一四一月八日 0 共青城市翰林世家小区 竣工测量 报告 单位编制(盖章 ) : 编写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1 目 一、 任务情况 1、 任务来源 2、 测区范围 3、 测量内容 二、 技术 设计执行情况 1、 政策依据 2、 技术依据 3、 坐标系统 三、 项目 参加人员及设备情况 四、竣工地形图测绘方法 五、质量检查 六、技 术结论 七、 成果表及附图 八、其它附件 录 2 共青城翰林世家竣工测量报告 一、 任务情况 1、任务来源 受江西省共青忠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 我院承担本工程的竣工测 量任务。根据工期要求,我院派遣专业测绘 技术人员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进住测区工作, 2014 年
1.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2.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3.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
4.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备案证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规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占地广告、建筑外装修、城市雕塑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第六条 小区内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七条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乡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示范文本及具体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职责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