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立法,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的地产行业形象。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协助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3、及时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房地产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房地产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5、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同业组织、科研单位,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策划,促进商贸交流。

6、组织各类行业论坛和研讨会,创办经典活动,促进行业内交流,颁发权威奖项。

7、提倡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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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商会商会服务文献

聚焦中低收入与中小户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 聚焦中低收入与中小户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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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低收入与中小户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连续三年的宏观调控,促成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一个转型期,其三大表现是:一、住宅正从商品向公共产品属性转移;二、住宅的功能从投资向使用转移;三、住宅从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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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房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盖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联 系 人 XX房地产有限公司 编制 保 密 承 诺 本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仅对有投资意 向的投资者公开。本公司要求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收到本商业 计划书时做出以下承诺: 妥善保管本商业计划书,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 方公开本商业计划书涉及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项目经理签字: 接 收 日 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商业市场调查分析 ◎第二部分 项目分析及定位 ◎第三部分 项目投资效益评估分析 ◎第四部分 项目开发规划建议 ◎第五部分 招商策略 ◎第六部分 项目销售推广策略 ● 第一部分 商业市场调查分析 ◎第一章 商业市场分析 ☉深圳市商业物业销售市场分析 深圳经济发展相当成熟,虽然与上海、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化城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已具备成长 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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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合法合规的社团法人;

由重庆市工商联业务指导的重庆一级商会;

重庆市涵盖范围最广、涉及产业面最大的商会组织;

设立31家分会,面向重庆全域服务的商会组织;

重庆首家提出“以经营企业的模式经营商会",是重庆唯一为会员提出量化服务清单的社团组织;

首创打造服务会员的泛家居圈层经济理念,增强会员向心凝聚力的社团组织;

真正为会员打造360度服务体系,涉及法务、财务、金融、管理与营销等全景服务一体化的社团组织;

基于大数据体系,融合互联网思维,着力会员可持续发展的商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英文:Chongqing Home Furnishing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CQHCC。

第二条商会是由从事家居装饰、家具、建材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设计、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区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重庆乃至全国家居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以及相关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升伟晶石公元3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检查和监督会员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评比、优质产品的推介、新项目的宣传推广。

(三)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升级标准以及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培养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总结交流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的经验,推动现代化管理。

(六)发展同市外、国内、甚至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为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八)为促进行业的发展,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和业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等,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均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秘书处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商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每五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会长批准;

(四)推荐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报会长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未来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

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商会未来可成立若干服务项目公司;服务项目公司为商会属下的实体机构,其成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相关政府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服务项目公司的建立,旨在为企业提供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有偿服务,同时为商会筹集经费,以促进商会的正常运作和进一步发展;服务项目公司须执行本章程,在商会的领导下遵纪守法经营,其业务活动须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 2015年11月25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

2015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总商会建材商会,简称“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重庆市建材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行业意见,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重庆市建材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504室 。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建材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建材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切实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推进光彩事业,提倡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 建立网站,编印内刊,将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发送会员.

(八) 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总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工商联(总商会)委托交办的事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企业会员:从事建材生产经营和与建材相关的合法企业单位;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士;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经会长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发给会员证和荣誉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和荣誉牌,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第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理事会;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报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后任职。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践行“三个代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建材行业,在建材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秘书长任期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会长会议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其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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