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重庆市采煤沉陷区分类方法与治理技术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重庆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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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人 | 唐建新、王宏图、刘莉、张宇宁、代张音、易婷、李欣怡、王艳磊 | 项目类别 | 科研项目 |
本项目选择了重庆市5个具有代表性的采煤沉陷带和10个典型煤矿,通过地质背景等自然因素和开采条件等人为因素的对比分析,进行采煤沉陷区分类方法研究。将重庆市采煤沉陷区按已采区域和生产区域,并结合采煤对地质环境破坏的强烈、较强烈和不强烈程度,最后确定了重庆市采煤沉陷区的12种类别。分类确定后,通过特定矿井的采煤沉陷区类别反查井上下主要影响因素,对生产区域重点采用井下技术保护地质环境,并提出了生产矿井保护地质环境与预防地质环境问题的技术指南,对已采区域重点采用地面技术方法对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并提出了已采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指南。成果在重庆打通一矿等10个典型矿井进行了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完成了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本项目选择了重庆市5个具有代表性的采煤沉陷带和10个典型煤矿,通过地质背景等自然因素和开采条件等人为因素的对比分析,进行采煤沉陷区分类方法研究。将重庆市采煤沉陷区按已采区域和生产区域,并结合采煤对地质环境破坏的强烈、较强烈和不强烈程度,最后确定了重庆市采煤沉陷区的12种类别。分类确定后,通过特定矿井的采煤沉陷区类别反查井上下主要影响因素,对生产区域重点采用井下技术保护地质环境,并提出了生产矿井保护地质环境与预防地质环境问题的技术指南,对已采区域重点采用地面技术方法对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并提出了已采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指南。成果在重庆打通一矿等10个典型矿井进行了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完成了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 2100433B
成果登记号 |
20180277 |
成果名称 |
重庆市采煤沉陷区分类方法与治理技术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重庆大学 |
主要完成人 |
唐建新、王宏图、刘莉、张宇宁、代张音、易婷、李欣怡、王艳磊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6-10-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7-12-01 |
主题词 |
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分类方法,治理技术 |
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科园一路5号 交通:石桥铺泰兴 - 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 873路 石桥铺北 - 公交站 途经公交车: 109路 118路 222路 231路 402路...
作为一名采煤专业的大学生,首先应当认真学习所有涉煤专业的所有课程,建立起来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应该认真解读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的所有政策和相关法规,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以便工作后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工作...
华北常用白皮松、桧柏、雪松、银杏、国槐、白杨、白桦等大乔木,紫薇、黄刺玫、碧桃、紫叶李等小乔木,大叶黄杨、小叶黄杨、金叶女贞、紫叶小檗、珍珠梅、连翘等灌木,以及黑麦草、玉带草等草本。华中常用树种较多,...
采煤沉陷区上兴建光伏设备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地表变形造成设备的损坏问题。为了保证光伏设备的安全运行,光伏设备下的采空区进行治理是必须的。通过对各种采空区治理方法的对比分析,认为注浆充填法是采空区治理的一种有效的方法。结合曹家沟汇集站的情况,提出合理治理角,确定治理范围,在保证汇集站的安全运行条件下又减少了工程造价。
文章通过对煤炭资源大县泽州县采煤沉陷区的自然地理、地质构造、煤炭资源赋存、开发利用现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征等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国家对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相关政策,在总结过去恢复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一些对策和方法供参考.
2004年至2010年,国家在山西启动了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共安置受灾人口18万余户,受益人口60余万人。山西全省仍有2000多平方公里沉陷区尚未得到治理,170万受灾群众尚未得到安置,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2014年6月,山西省启动新一轮采煤沉陷区治理,治理工作将采取新的治理模式和机制,力争到2020年完成65.5万居民搬迁,110多万居民所居危房得到维修加固。
山西新一轮沉陷区治理共涉及1352个村,需要搬迁65.5万人,加固110多万人所居危房。治理工作将以镇为实施主体和建设单元,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等工作将同步进行。与以往侧重房屋建设不同,山西此轮沉陷区治理将与新型城镇化、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完善、生态恢复相统筹,开展综合治理。
2015年4月,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2015年山西开始全面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到2017年,力争完成全省1352个村子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共涉及21.8万户,65.5万人的治理搬迁任务。2100433B
《荒石滩综合治理技术研究与实践》以荒石滩为研究对象,研究通过工程措施对坡度、落差较大的荒石滩进行合理开发,以达到耕作要求,同时保证修复的耕作层长期稳定。《荒石滩综合治理技术研究与实践》主要介绍荒石滩的基本概念、形成过程、治理现状、开发前景与潜力,研究确定客土层厚度和提高耕作层稳定性,总结绿色施工技术,构建整治评价体系和开发切实可行的整治技术,为荒石滩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荒石滩综合治理技术研究与实践》可作为土地工程工作者、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教师、科研机构相关研究人员、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土地管理工作者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参考书,也可作为高校土地管理相关专业学生的参考教材。
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晋政发〔2016〕3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晋政发〔2016〕31号)的项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调查、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固废堆积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年度治理计划,汇总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下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下达固废堆积治理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安排下达省级配套资金,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由中央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
中央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省、市、县配套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分别由企业和个人筹资解决。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省、市、县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按照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分别筹集解决,具体负担比例: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按照中央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的比例负担。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及固废堆积治理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20%、市级15%、县级15%、企业3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30%、市级25%、县级25%的比例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制定投资计划,向设区的市、县级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预算。
第八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实施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期限为三年,治理资金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拨付使用。工程实施进度较快,当年计划提前完成的市县,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一次性拨付资金的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提前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投入、产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评价,重点是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评价。
经济性是指项目支出的节约或浪费情况;效率性是指项目的完成时效、投入产出效率及项目的质量情况;效果性是指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项目完工后的其他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对部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项目实施过程、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对于偏离目标实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