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厨柜协会

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厨柜协会·英文名称为: Chong Qing Kitche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CQKA.协会是由重庆市从事厨柜销售生产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厨柜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重庆市厨柜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厨柜协会 外文名 Chong Qing Kitchen Association
所在地 重庆市 英文缩写 CQKA

重庆万佳橱柜有限公司

重庆永宏家俬厂

重庆家博士家俱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侨柏司橱柜公司

重庆格林厨柜有限公司

重庆市洁达康丽厨柜销售中心

重庆恒源厨柜有限公司

重庆普乐提橱柜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欧派厨柜经营部

重庆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豪爵世家厨柜

重庆靓厨居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玛格定制家居

重庆华丰厨柜有限公司

重庆益有厨柜经营部

壁山亿牌厨柜经营部

重庆禾田氏家厨柜有限公司

重庆欧洛蒙家具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银丰厨柜销售处

重庆市铭匠轩家具厂

重庆市厨柜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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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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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 品种:厨柜;材质: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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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 型号:罗马·古韵Ⅱ 规格:地60×80cm,吊35×70cm面板材质:三聚氰氨板 台面材质:其他 厨柜形状:一字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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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 HW-1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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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吊柜 品种:吊;台面材质:无;主体材质:实木;深度(mm):350;产品描述:多层实木体;说明:含三胺板体及门板,含铰链等五金;高度(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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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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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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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厨柜 3050×1250×20mm 金沙黑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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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厨柜协会

英文名称为: Chong Qing Kitche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CQK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从事厨柜销售生产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 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厨柜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中天装饰城5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 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厨柜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 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 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 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 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厨柜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质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协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改革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执行会长特聘专家级人士担任,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会长委托代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

(三) 会长外出时受会长委托可代行处理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相关日常事务;

(四) 负责整个行业和协会形象的策划、推广、展示、实施;

(五) 负责协会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执行、实施。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协会资金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治理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厨柜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厨柜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重庆市厨柜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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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厨柜协会文献

厨柜安装标准,厨柜验收标准 厨柜安装标准,厨柜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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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青峰 公 司 厨柜安 装 验 收 标 准 客服中心监理依照此标准评分 厨柜安装验收标准 1.目的 为满足客户需要,保证安装质量,特编制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厨房家具的安装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 3.引用文件 QB/T2531-2001《厨房家具》 KB-JS-7.5-03 《产品技术标准汇编》 4.安装验收标准 4.1.外观 a) 产品外表应保持原有状态,不得有碰伤、划伤、开裂和压痕等缺陷。 b) 橱柜安装位置符合图纸要求,不得随意变换位置。 c) 橱柜摆放协调一致,台面及吊柜应保持水平。 d) 对门板和抽屉进行全面调节,使门板和屉面的上下、前后、左右分缝均匀一致。 4.2.安装尺寸要求及允许公差 a) 台面及前角拼缝应≤ 0.5MM(不锈钢及防火板),人造石台面应无拼缝。 b) 橱柜位差度应≤ 2MM。 c) 后挡水与墙面之间距离应≤ 2MM。 d) 柜体左右两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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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借名厨电 厨电借量橱柜 厨柜借名厨电 厨电借量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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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这个概念已经被炒作了很久,但精装修的趋势并没有真正开始。大多数房地产商出于竞争压力的考虑,还没有把精装修作为他们的主营项目。虽然建设部也做足了“配备厨卫,装修到位”的宣传.但是只有当消费者真正接受了厨卫装修.整体装修一步到位的观念.精装修才能真正全面推广开来。精装修的重点在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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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2020版)

(2020年6月11日经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核同意,于2020年8月10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SURVEY & DESIG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的政策、法令、法规;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及行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向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通过建立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等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科学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认证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查,推进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工作;

(七)组织评选勘察设计的优秀成果,评选勘察设计优秀单位及先进人物;

(八)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考核的学习和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重庆勘察设计》和其它科技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十)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合法经营;

(十一)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等服务;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惩戒,决定会员的会费减免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组织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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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的行业协会,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协会成立于1992年3月18日。重庆直辖后,协会于1998年7月25日召开了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2004年5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形成第二届理事会。2007年,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指示精神,协会对第二届理事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目前,协会有400多个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近4.8万人。协会下设建筑设计、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两个分会,并组建了市场质量、交流培训、行业信息化等三个工作委员会。

协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通过制订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协助政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在政府、企业、会员单位三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放包容,是协会的特质。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服务,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2002年11月19日,是由房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直属社团,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下设绿色建筑、建筑保温、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高效钢筋及钢筋机械连接和建筑智能化六个专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有单位会员1000多家,个人会员近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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