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 | ISBN | 7503654287;9787503654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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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 320页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5年4月1日 | 装 帧 | 平装 |
开 本 | 16 |
书评
无论是意欲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还是准备冲刺国际市场的国内企业,或者是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产品质量风险都是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话题。如何正确认识、积极预防、顺利化解这些风险?国际领先专业信息出版机构CCH公司联合法律出版社,邀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为您带来本书。
框架新颖:
以中国产品质量法为切入点,结合商品生产销售各环节,详细阐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
立足实务:
从交易注程控制出发,为消费品制造企业和销售商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助其有效预防和化解产品质量风险。
国际视野:
引介当前国际市场广泛适用的产品标准及其发展现状,为进入国际市场却面临多重壁垒的中国企业提供最新信息。
精选案例:
选取近期发生的典型产品质量案例,从诉讼实务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提供免责抗辩的具体实例。
附录法规
摘选重要的相关法规,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前言……………………………………………………………………(1)
第一章产品质量风险概述 ………………………………………(1)
第一节 产品 ……………………………………………………(3)
第二节产品质量 ………………………………………………(4)
一、产品质量的含义……………………………………………(4)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6)
三、当前我国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10)
第三节产品质量风险 …………………………………………(11)
一、产品质量风险的含义………………………………………(11)
二、产品质量风险的产生原因…………………………………(12)
第四节产品质量风险的法律后果 ……………………………(14)
一、产品质量风险的国内法视野--产品责任………………(14)
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国际法视野--贸易壁垒·……………(18)
第二章产品质量风险之制度保证--质量保障制度的实施………(31)
第一节 国际通行质量认证标准 ………………………………(33)
一、质量管理体系标准…………………………………………(33)
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40)
三、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44)
四、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SA 8000…………………………(47)
五、信息技术管理标准…………………………………………(48)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质量认证认可体制 ………………………(5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1)
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三、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52)
四、当前我国评价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准………………………(55)
第三章产品质量风险之责任规避--产品质量义务的履行………(57)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59)
一、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判定依据…………………………(60)
二、产品标识……………………………………………………(6l)
三、特殊产品包装………………………………………………f 62)
四、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的禁止………………………………(63)
五、伪造的禁止性规定…………………………………………(63)
六、质量标志的伪造和冒用……………………………………(64)
七、生产者生产产品的三项禁止性规定………………………(64)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65)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66)
二、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66)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义务 …………………(67)
四、销售的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67)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来源…………………………………(68)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68)
七、销售产品的其他禁止………………………………………(69)
第三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与免除 ……………(69)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责任………………………………(69)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78)
书四章产品质量风险之商事预防--交易流程的控制 ………(85)
第一节 产品质量危机事件的预警方案 ………………………(87)
一、产品质量危机事件的种类…………………………………(87)
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形成与发展………………………………(88)
三、产品质量危机事件的应对…………………………………(89)
四、危机的事后法律解决方案…………………………………(92)
第二节 产品广告宣传中的质量风险预防 ……………………(93)
一、国际上对虚假广告的管制规定……………………………(94)
二、当前中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96)
三、产品广告宣传中避免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实务操作……(97)
第三节产品侵权责任之免责抗辨 ……………………………(103)
第四节产品警示缺陷风险的规避 ……………………………(110)
一、产品警示义务的含义………………………………………(110)
二、产品警示义务的分类………………………………………(111)
三、产品警示缺陷的产生原因…………………………………(112)
四、产品警示义务的实务操作…………………………………(113)
第五节OEM框架下的产品责任转移问题……………………(115)
一、()EM的含义及特征…………………………………………(115)
二、()EM得以广泛普及的原因…………………………………(116)
三、中国()EM的发展历程和特点………………………………(118)
四、()EM运营中的产品质量风险及防范………………………(119)
第六节 企业并购(M&A)背景下的产品质量风险问题………(120)
一、企业并购的含义……………………………………………(120)
二、企业并购的法律性质和特征………………………………(123)
三、企业进行并购的动因分析…………………………………(124)
四、企业并购中产品质量风险的来源分析……………………(126)
五、企业并购中产品质量风险的法律分析……………………(127)
六、企业并购中产品质量风险预防的实务操作………………(129)
第七节 对外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风险防范 ……………………(131)
一、美国司法体系下产品责任风险的分析……………………(132)
二、对美贸易中产品责任风险的预防和应对…………………(136)
第八节 运用产品责任保险手段转移产品责任 ………………(141)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和现状………………………………(141)
二、中国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现状……………………………(142)
三、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实务操作……………………………(144)
第五章产品质量风险之争议化解--司法程序的操作 ………(147)
第一节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149)
一、协商方式……………………………………………………(149)
二、调解方式……………………………………………………(150)
三、仲裁方式……………………………………………………(151)
四、诉讼方式……………………………………………………(154)
第二节产品质量纠纷司法解决的实务操作 …………………(155)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155)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160)
三、证据材料的审查……………………………………………(164)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169)
五、免除责任的抗辩……………………………………………(170)
六、诉讼费用……………………………………………………(171)
第三节 国际产品责任的司法诉诸 ……………………………(172)
一、国际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权……………………………(172)
二、国际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适用………………………….(174)
第六章案例解析 …………………………………………………(179)
案例1 两起事实类似但判决迥异的啤酒爆炸伤人案…………(181)
案例2行业标准能否成为免责事由……………………………(188)
案例3公捷诉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排毒养颜胶囊"
侵权案……………………………………………………(194)
案例4李玲就龙胆泻肝丸侵犯其知情权诉北京同仁堂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203)
案例5朱燕翎诉雀巢公司未对产品进行转基因标识案…………(208)
案例6戴尔台式电脑质量纠纷案…………………………………(213)
案例7 索尼笔记本电脑召回案…………………………………(217)
案例8 不合格奶粉对"大头娃娃"的产品侵权赔偿责任……(221)
案例9杜邦特富龙不粘锅遭遇危害健康指控案…………………(228)
案例10全国首例产品质量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案 ……(236)
案例1l 王英诉富平春酒厂白酒警示缺陷案 …………………(240)
案例12 中消协公布电脑公司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被诉侵权案
……………………………………………………………………(246)-
案例13三菱越野g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251)
案例14武汉森林动物园砸奔驰案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255)
第七章法律法规……………………………………………………(261)
l·《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6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7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78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86)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298)
6.《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051
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309)
8.《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16)2100433B
一个概念,是指产品质量风险。本书所指提出的产品质量风险,既可能来源于产品的缺陷或瑕疵,也可能来源于产品的检验标准或评价方法,但都会对产品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上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产品质量风险既有别于着眼生产管理层面的产品质量控制,也不同于落脚救济的产品质量责任。本书对产品质量风险的研究,是一项着眼于国内和国际两重视野对产品质量问题所进行的立体化实务分析,也是一项围绕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所进行的专业化法律预防和诊断。企业对于产品质量风险问题的认知水平、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不仅决定了企业产品在当前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市场认知度、品牌美誉度和消费者长久忠诚度,而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种观念,即产品质量风险既可以有效防防也可以平稳化解。一套方法,即生产制造者如何预防、应对和化解产品质量风险的一套立体化和动态化解决方法。
为了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当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责任领域中的一些新问题和现象,我们将当前一些在国际产品领域中得以广泛适用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采撷和摘列,并以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质量义务为分析视角,详细阐述了产品质量法定义务与责任的操作流程。尤其是本书并不拘泥于传统产品质量责任的研究视角,以当今全球绝对温标主体化的大背景为出发点,结合当今时代新的商业现象如企业并购、OEM贴牌生产等,对这些超出了原有产品质量控制领域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进行了探索式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商事预防方法。最后在案例分析一章中选取了近期发生的一些受到舆论和公众广泛关注的典型产品质量风险案例,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进行了剖析,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和启发。
很多的公司由于经营到一定的程度会被宣告破产或者是承担相关债务,会被收购,那债务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就是防止串标这个是普遍现象了招标方人员和投标方人员串标的有投标方串通好围标的也有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为了钱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几乎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论述了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浅析产权式商铺的法律风险——产权式商铺是国际流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房地产商铺产品形式,最早出现在20 世纪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近年才开始出现在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它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发展形成的房地产商品形式,即购买商铺的业主...
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侵权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侵权产品责任与前面所讲的合同产品责任也不同:
①责任的性质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
②责任的根据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③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侵权产品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除可采取赔偿损失等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外,还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而合同产品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产品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
第一,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第二,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第三,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第四条 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六条 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八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 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 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 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 产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 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 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第十二条 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第十三条 承储、承运企业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损伤,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应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系统;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性监督。用户可以向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提出质量查询;社团组织可以协助用户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用户按双方协议可以派出代表到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或调解、仲裁机构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时,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者,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在整顿期间,企业主管机关视不同情况,可扣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奖金、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 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 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 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 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 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 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八) 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第二十五条 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就地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令生产、经销企业在限期内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产品的质量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述处罚,不免除产品质量责任方对用户承担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出口商品、军用产品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质量责任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授权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在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因供方(加工方)未能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面质量和内在质量。表面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一般只需通过人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而易见性。而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手段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正是由于产品质量有表面和内在之分,法律规定对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也不同。国务院颁发的《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购销条例》)第15条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这里所称的产品外观即为表面质量。另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与当事人超过一年的质量异议的期限并不矛盾。
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以下简称国标、部标和厂标)。部标、厂标不得与国标相抵触;厂标不得与部标相抵触;凡没有国标、部标的产品,都应制订厂标。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标、部标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据以作为验收的标准。如合同中未规定质量标准,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是指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中等质量标准或该种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为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购销条例》第35条:“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在这里,适用“三包”规定时究竟选择何种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选择的标准是客观的,即针对产品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修理、调换还是退货。这里所讲的具体情况,不但包括供货的产品状况,而且还包括同种产品在供方的库存及生产情况。选择三包的原则应是既充分又必要,不应片面强调先后的顺序,即先修修看,修不好再换。例如,电视机的图像不稳,可以通过修理来排除故障,而如果供货的玻璃器皿因质量不好已经破裂损坏,则只能通过调换或退货来处理了。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的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也不妨先采取修理的方法来处理。但究竟可允许修几次?以及要求调换、退货的标准怎样?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1986年7月30日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作出了一些规定,可作为处理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10条规定:“在包修期内,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内修理三次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售价退货。如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换货包修期应当从换货之日起计算,但对于那些国家尚未做出明确的质量三包规定的产品,应充分考虑到产品质量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尽可能协商解决争议。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时,有关当事人负有提供商检部门质检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书的责任。在适用举证责任时,只要产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户对产品使用、保管不当的证据时,则对产品质量负有完全的责任。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产品做仲裁质量鉴定。作为产品的用户,对不合格产品,既可向生产者、也可向经销者提出对产品实行三包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用户的这种权利,不受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法律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及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