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 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管辖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第十六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
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第十九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十一条 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并将影响重大的申诉及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已于 1999年 3 月 10日经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 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的香要方式。 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在考核部门授权 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 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 出具仲裁检验报 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控制办法 1. 目的 :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及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 用或交付,确保达成和增强顾客满意。 2. 适用范围 :公司产品之制造过程,包括:进料、委外加工、生产制造、出 货、产品的防护等过程均适用。 3. 定义: 3.1 不合格产品 :与产品标准不符合的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包括模冶具。 3.2 可疑产品 :制程中及贮存、运输状态中不能辨识出其质量状态的产品、 零 件或原材料。或测试设备失效时已作出检测结果的产品。 3.3 不合格品处置 : 由授权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 以决定其处理方法的过 程。 3.4 返工 :为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3.5 返修 :为使不合格品符合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3.7 偏离许可 :产品实现前,偏离原规定要求的许可。 3.8 报废 :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如:回收、
全市受理的16项申请事项中,除2件发生申诉情况外,其它无一例复议和诉讼事件。市政务公开办对两起申诉事件已妥善处理,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产品质量工程 (代码:110107S)属于管理学大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关产品质量工程方面的机械学、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管理基础理论、市场营销和开发、质量管理、统计方法、质量检验、测量与质量控制的基础理论和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的方法,受到现代管理原理、技术和方法在质量领域应用的训练,具有本专业质量工程及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应用的能力。
本专业培养具备机电工程和质量工程的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能对产品质量尤其是对机械、电子电器产品质量进行分析、策划、评价、设计与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工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学习,将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和社会科学基础及正确运用本国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范围的管理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本专业1—2个专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技能;
3、掌握计算机、控制技术、测试技术和现代质量管理科学相结合的当代工程技术和管理系统开发、研究能力,具有从事研究、开发、设计管理系统及与当代控制技术、计算机相结合的综合策划和应用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水平;
5、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实际工作及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和一定的适应相近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6、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7、通过学习让学生具有标准意识、计量能力和质量意识。
机械设计与制造基础、电路与电子技术、质量工程导论、互换性与测量基础、质量统计技术(双语)、标准化与计量管理、检测技术、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抽样与检验(双语)、机械产品质检技术、质量分析与改进等。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理论与训练、专业见习、实验实训、技能竞赛、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第二课堂素质拓展等。
本专业毕业生可在机械、电子领域从事质量设计、质量检测、质量数据统计分析、质量改进等方面工作。
产品研制过程是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阶段,主要围绕产品质量特性的传递、映射、迭代等演化过程进行。在产品研制的不同阶段,产品的形态是以用户需求报告、产品技术指标、产品设计文件、产品工艺文件、产品原型样机等形式来表现的。为了对产品不同形态的质量进行控制,需要建立一种对产品质量的统一描述,以确定产品质量的载体。在产品研制过程中,产品质量特性表征产品研制过程各阶段的质量,为保证产品研制质量而进行的质量保证活动施加在产品质量特性上,产品研制目标的实现表现为产品质量特性的满足,产品质量特性的演化过程充分体现在产品的研制过程中。近年来,在质量工程和产品设计等领域的研究中嗍,产品质量特性作为产品质量的载体得到重视并开展了大量研究。
1.质量特性网络
产品质量特性用于表现产品DRs,用于区分不同产品对象之间质量差别的性质和性能的特性,同时表征产品研制过程各阶段的产品质量。不同研制阶段的质量特性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点,如概念设计阶段的质量特性相对宏观定性,而详细设计阶段的质量特性则具体量化。产品质量的质量特性具有相应的多维度特性,即产品质量特性可以按照功能(Function)、性能(Performance)、可靠性(Reliability)、符合性(Conformance)、耐用性(Durability)、可服务性(Serviceability)、外观(Aesthetics)和感知质量(Perceived Quality)进行分类。
2.质量特性重要度
通常产品质量特性需要在产品研制过程的多个阶段同时进行保证和控制,并且质量特性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作用机制,其关系既有作用又有反馈。因此,需要从整个产品系统的角度对产品研制过程的质量特性进行分配,通过质量策划对质量特性进行协调,以获得全局最优。基于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配质量资源,是一种有效地开展质量保证活动的方法。产品质量特性的重要度是产品设计方案和质量特性相互关系的函数,表示相对于某一准则在相同层次或维度质量特性中,对产品研制目标的影响程度。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