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
总 长 | 六章二十八条 | 发布时间 | 1991年5月7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
(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
(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二)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
(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五)受理认证申请;
(六)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七)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九)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撤消认证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产品、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
(二)配合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二)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
(一)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三)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四)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对外国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体系的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产品及质量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认证产品采用的标准或者企业的质量体系已经改变,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须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承担认证的检验任务。
第十五条 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须经培训、考核,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含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的检查任务。
第十六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必须履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认证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负责;必须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消认证证书。
(一)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认证工作的管理、检验、检查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泛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认证活动的费用,遵循不营利的原则从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工产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发布单位】 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11-25 【生效日期】 199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 11月 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 5 月 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监督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当前,传播媒介不断报道的建筑工程事故使建筑工程质量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关心的话题。实事求是地说,不用传媒的报道,大批建筑工程的质量达不到起码的要求也是无需争辩的事实。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有些是设计问题,有些是施工和安装的问题,但在暴露出来的问题中,有相当一批是劣质建筑产品(指构成建筑物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部件等)没有受到有效的控制,流入建筑市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时甚至出现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十九大以来,质量强国,质量提升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已成为建筑行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建立采信体系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产品质量需求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加大推广力度。
获得(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是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以及进入大型甲方合格供应商名录等的必要条件。
获得(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企业产品在科技含量、质量品质、管理水平上高于一般的传统生产企业;更容易获得行业及全社会的认可,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形成差异化竞标能力。
(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可以使企业品牌深入人心,并获得行业各界的普遍认可,是展示企业发展理念,证明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体现企业在社会行业责任感和树立企业品牌的重要。
服务平台将综合运用二维码,RFID,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等大数据技术,为(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获评企业提供可搠源防伪技术,以及大数据菜信技术,为企业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持。
以“大数据互联网 ”方式高效开拓并管理销售市场,服务平台将综合运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企业提供数字化精准营销等市场推广服务,助力企业支吊架产品优先进入万千工地。
(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标识评价认证工作将积极参与国际互认工作机制,为中国建材走向一带一路、走向世界提供权威采集依据,可以有效避免出口贸易坚实壁垒。
产品质量认证制亦称“产品合格认证制”。世界一些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旨在监督和提高商品质量,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一般借助产品合格证或合格标志来衡量、识别某项产品劳务所达到的特定标准或等级。即必须符合经过国家或国际上承认的团体所规定的标准或等级。当然,企业的标准只能作为质量标准的基础。为了便于消费者掌握各国的产品合格认证标志,大都以国家标准名称或标准化机构名称的英文符号,然后配上简便鲜明的图案来表示。
实施认证制度的作用在于: (1) 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可靠性工作。(2) 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扩大产品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3) 为各种标准的制订、贯彻执行和修订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4) 有利于协调生产厂与用户之间的矛盾,避免了一些重复试验,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CPQCC具有,是国家授权的包装行业唯一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依据 GB/TI 9000-ISO9000标准和相应的产品标准,对包装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产品质量第三方认证服务。
CPQCC拥有一支高业务技能与良好素质的认证审核员队伍,其中包括塑料制品、金属容器、纸制品、玻璃制品、木制品。印刷制品和包装装潢、包装机械以及包装原辅材料等技术扎实、认证审核实践经验丰富的一批老专家,也包括一批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思想敏锐、富于开拓与创新精神、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中心从创建开始,就遵循着建立一"以人为本,尊重人才、鼓励创造"的用人机制,充分营造尊重与鼓励富有创造性与成效的工作环境,加快认证审核员队伍培养,不断提高认证服务质量。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