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产品质量鉴定案例分析 | 作 者 | 韩光、贾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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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02631642 | 页 数 | 262页 |
定 价 | 46.00元 | 出版社 | 中国质检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9年9 |
2005年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
1.冻干粉针、水针联动生产线设备质量问题
2.阀门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阀门安装的位置是否能引起事故的发生
3.钢板性能测定
4.井壁管加工工艺及焊接质量和通风井施工工艺鉴定
5.直筒轴承节能球磨机的产品质量鉴定
2005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案例
1.装载机产品质量鉴定
2.TG-312三色塑胶鞋底注射成型机成型质量鉴定
3.聚丙烯玻璃钢复合罐的质量鉴定
4.B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轮辋破坏原因鉴定
5.对A牌大货车的轮胎进行质量鉴定
2006年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
1.MLB920S型半自动立式模切机的质量问题鉴定
2.屋顶彩钢板的产地、厚度及板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
2006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案例
1.汽车总装生产线输送机设施设计是否合理、设备的施工安装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B牌热水器产品质量鉴定、酒店卫生间内用电环境鉴定
2007年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
1.A牌三轮农用运输车(7YPJ一1450—4)制动失效原因鉴定
2.HNJ×X××GJB型罐车质量鉴定
3.C型液压摆式剪板机质量鉴定
4.C牌封闭式热水器漏电原因及漏电保护可靠性鉴定
5.B牌汽车轮辋的断裂原因鉴定
6.宽单斜高速圆弧齿轮增速器质量是否合格
7.钻铤的制造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是否具有行业标准钻铤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
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是否符合GB/T 8613~1999的要求
9.QTZ40塔吊式起重机断裂原因以及该塔吊能否修复
10.C牌越野车的维修质量鉴定
11.汽车右后轮轮胎爆胎原因、对送检的两个轮胎进行质量鉴定
12.HG2420型高效节能烘干机质量问题鉴定
13.ZT型∮3.0×25m回转烘干机质量问题鉴定
14.汽油发电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15.对两台水轮发电机组有无质量问题以及能否继续使用进行鉴定
2007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案例
1.C型D牌贮水式电热水器及有关用电设备的质量鉴定
2.无机玻璃钢通风管道的质量鉴定
3.B牌汽车侧翻质量鉴定
2008年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
1.A牌轿车维修质量、制动系统鉴定
2.起重机质量鉴定
3.冷却壁质量鉴定
4.干燥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问题鉴定
5.塑胶运动场地质量鉴定
6.发电机组蓄电池质量鉴定
7.连续铸钢方坯质量鉴定
8.漏电保护器、漏电继电器质量鉴定
9.浸油式变压器容量质量鉴定
10.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质量鉴定
11.B牌中央处理器质量鉴定
12.彩钢生产线供热系统质量鉴定
2008年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案例
1.BSDD40-D蓝宝石牌封闭型贮水式电热水器是否存在漏电现象鉴定
2.网络改造工程中PVC管的种类鉴定
3.电源插座的质量鉴定
4.气雾杀虫剂压力容器瓶的质量鉴定
5.冷库聚氨酯喷塑保温料燃烧性能鉴定
6.螺纹钢的直径及理论重量鉴定
7.啤酒瓶质量鉴定
8.载货汽车制动系统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和产品质量问题鉴定
9.瓷砖的质量鉴定2100433B
《产品质量鉴定案例分析(2005-2008)》,对53个典型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详细阐述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从发现并记录证据、确认事实、产品检验过程以及结果分析到最终鉴定结论确定的整个过程。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案 例 分 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 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 ,直接关系到侦 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一、不 同之处 司法鉴定 审价 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 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专门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已于 1999年 3 月 10日经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 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的香要方式。 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在考核部门授权 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 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 出具仲裁检验报 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煤焦、轻工、机械、家电、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安全防范产品、包装产品、装饰工程产品、建材等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主要鉴定内容:
机械类:机动车辆类、机床类、内燃机类、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机械类、塑料机械、食品机械、电线电缆加工设备、仓储搬运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等
化工产品类:化肥(包括各种氮肥、磷肥、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叶面微肥等)、 无机化工原料、 有机化工原料、 合成材料、油脂、 涂料、染料、颜料、稀释剂、 助剂、气体、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添加剂、 农药、非金属矿等
电子产品类:家用电器、灯具、通信电器、电子测量仪器、防盗报警装置、安全防范产品、通用元器件、IT等电子应用产品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仲裁检验
第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 司法机关;
(二) 仲裁机构;
(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验机构提高出申请。
第九条 质检验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机检验应当与质检验机构签订仲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七)违约责任;(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三章 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理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六)违约责任;(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给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监督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三)勘察现场;(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蜒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四)现场勘验情况;(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六)分析说明;(七)质量鉴定结论;(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 质检机构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佥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设计的主要职能是:收集分析质量信息,制定质量目标,组织质量评价活动,进行设计评审,故障分析、实验室试验,现场试验,小批试生产鉴定等。
(一)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
技术和质量情报是开发新产品的依据,它对开发新产品的成败影响极大。因此,企业应当建立技术情报和质量信息系统,对各种技术情报、质量信息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和使用。
(二)产品质量目标的制定
产品质量目标应在充分分析市场动态、用户要求、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质量政策和实力来制定,并要坚持以下原则。
1.保证在同类同档产品中具有自己的特色。
2.力争成为同类产品的高档货,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
3.当不能实现高档货时,则应做到在同档产品中成本最低。
(三)产品质量评价活动
在产品开发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评价内容和重点。
(1)规划、方案、构思阶段。主要是对产品质量目标进行评价,也称为A评价。其目的是为了早期沟通设计、生产、供销、质量等部门的意见,统盘考虑产品开发方案中各种重要问题,如质量目标是否符合用户和本企业发展的要求,技术上是否先进,研制费用是否低等;
(2)样品试制、试验阶段。主要是对产品的性能进行评价,也称为B评价。这一阶段的评价可能不止一次,主要是验证产品的设计(配方)是否正确,产品性能是否达到方案要求等。
(3)小批试制阶段。主要是对产品的使用寿命、有效性进行评价,也称为C评价。这一阶段不仅要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而且还要对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评价,以保证大量投产后的产品质量。
(4)批量生产阶段。是对销售市场进行评价,主要是考核产品的使用效果,收集用户意见和市场需求情况,以作为进一步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
(四)产品质量—成本分析
进行质量——成本分析的目的是在保证实现产品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以便获得更大的销路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五)产品设计评审
设计评审是防止产品缺陷的一种早期报警手段。为了及早地发现、防止和弥补设计本身的缺陷,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的各阶段决策点上,组织与产品形成有关但不直接参与或对产品开发设计不负直接责任的专家,对产品设计及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评审,以及时查出和补救设计中的不足,防止把设计中的质量缺陷带到生产中去而影响产品的性能、使用效果及制造成本、保养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