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昌平区政府

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加强优秀品牌建设,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市政府《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3〕13号),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加快实现质量领先、标准创新、品牌优秀。

第三条 本办法纳入《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专项资金从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总额不得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措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质量领先。

(一)支持范围。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产品质量领先、标准引领、效益突出,为本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

(二)支持措施。对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资金支持;

2.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金支持;

3.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4.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5.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全部或部分奖项的企业,以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资金支持,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创新。

(一)支持范围。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参与制订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且已正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制企业。

(二)支持措施。对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参与标准制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制订1项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制订1项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制订1项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支持;

4.制订1项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因标准自主创新获国家级或市级试点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不重复支持;

6.产品采用1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7.制订系列标准的企业原则上按1个项目申报,当第一起草单位不同时,系列标准可按多个项目申报。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照1项标准计算给予资金支持;

8.企业制订各类标准,对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总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9.标准制订过程中已经获得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10.标准的修订不再给予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优秀品牌。

(一)支持范围。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积极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或单位。

(二)支持措施。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在质量品牌建设上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可(或命名)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参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总体品牌价值评价居全国同行业前5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被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被命名为“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被命名为“北京市中小学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6.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质监局每年7月底前组织申报工作,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依据《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及《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将专项资金拨付区质监局。区质监局负责向企业或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区质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依据《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及《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初审、批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跟踪。

企业或单位存在虚报、冒领、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由区质监局会同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该企业或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2100433B

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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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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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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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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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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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鲁财企, 2007? 62号 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2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鲁 政发 [2004]13 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 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 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文件 2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2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鲁政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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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四荒”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四荒”地租赁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10〕2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租赁均适用本办法;国有“四荒”地的使用权租赁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将现有林地、撂荒地、因盗采砂石形成的沙坑等地以“四荒”地名义租赁。

第三条 区农委、区山区办作为“四荒”地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经管站负责对“四荒”地租赁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国土昌平分局负责“四荒”地的界定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四荒”地租赁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四荒”地租赁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四荒”地租赁开发,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科学开发。

“四荒”地租赁开发主要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开发和经营,严禁将“四荒”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四荒”租赁土地中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四荒”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租赁经营,也可以将“四荒”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租赁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四荒”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不得影响防洪工作。

第七条 凡是有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承租“四荒”地(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承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四荒”地,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查、审核、民主决策、公开、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镇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专用章”等程序。

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租的,应当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承租权的,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将承租的“四荒”地进行流转的,必须遵守昌平区出租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租赁的“四荒”地,承租人死亡,其应得的承租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租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四荒”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和开发期限,出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租金及其交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四荒”地使用权租赁审批程序: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政府申报,镇政府负责审查承租方所有的资质材料,审查合格后,向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开发实施方案、租赁协议及四至图等;申请报告应当说明“四荒”地具体位置、面积、租赁年限、承租方名称、租金总额、支付方式、开发方向等内容。

(二)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联席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后,负责审查并组织现场勘查,确认属于“四荒”地租赁范围后,报请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到申报的镇政府,镇政府再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三)“四荒”地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须经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管理联席会议审核,未经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的“四荒”地租赁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对以欺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手段不按审批程序签订合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方未开发或未完全开发“四荒”地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权。

第十四条 “四荒”地租赁涉及的其它有关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四荒”使用权租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1995〕33号)、《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四荒租赁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1999〕45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四荒”使用权租赁的暂行规定〉和〈昌平县山区四荒租赁实施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昌政发〔2003〕6号)同时废止。

昌平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和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综字〔2008〕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进行确定。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区建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区建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五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按8:2和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区建委负责全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本区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住房保障面积为使用面积每人1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廉租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廉租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20×(10-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月租金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 按100元计算。超出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配租家庭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1.配偶;

2.父母;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政府收购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十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建委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廉租住房,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一式三份(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将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建委。

1.审核材料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与居(村)委会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填写调查情况。

3.组织评议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可组织镇社保所工作人员、廉租申请人居住地人大、政协代表、居委会成员、片警、楼长、邻居等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记录》。

4.公示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天。对实际不在本区居住的家庭,可通过快递方式向其居住地镇(街道)住保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和《申请家庭初审公示》,由其协助调查和公示。

(三)复审:区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并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区政府网站或《北京青年报》上进行公示,期限为5天。

两级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不能退出原住房的,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建委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五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第十六条 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标准,考虑到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全额保障标准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居室

1人

单身(未婚、离异、丧偶)

单间平房

2人

夫妻、同性单亲家庭

一居室

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岁)

两居室或两间平房

3人

夫妻及子女或夫妻一方父母

祖孙三代

4人及以上

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

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年满10岁)

三居室

夫妻、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

第十七条 申请实物廉租住房的家庭,腾退原住房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不腾退原住房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

第十八条 区建委定期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一)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区建委根据每年筹集房源的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摇号配租

区建委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排队,摇号选房。区建委为中选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重新申请。同一家庭参加3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住房的,区建委可直接为其配租。摇号排序结果及选房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凭《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应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镇(街道)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委停止发放租房补贴;或者在6个月内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家庭收入、住房面积、资产超出区政府规定的准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五)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六)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昌政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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