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公安局关于规范请示报告及文件制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昌宁县公安局关于规范请示报告及文件制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昌宁县公安局

昌宁县公安局关于规范请示报告及文件制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二级部门:

根据《保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请示报告及文件制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保公发〔2016〕143号)要求,现结合昌宁公安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请示报告及文件制发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请示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制度。县局每年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党委作2次工作报告(上半年、全年)。报告以专题报告与书面报告相结合,进行专题报告的一并提供书面材料,不进行专题报告的,在每年7月、12月分别报送半年或全年工作报告。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决定的情况,县局按要求及时上报。

各二级部门每年向县局党委作2次工作报告(上半年、全年)。报告以专题报告与书面报告相结合,进行专题报告的一并提供书面材料,不进行专题报告的,在每年6月、11月分别报送半年或全年工作报告。各二级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决定等情况,按县局要求及时上报。

(二)严格执行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等重大突发警情,社会动态、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以及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其他重大紧急情况,县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警令部严格按主要领导指示和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及警令部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

各二级部门遇有上述需要报告的紧急情况,要及时依次向警令部、县局指挥长(各派出所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警令部。

(三)严格请示报告纪律程序。县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上报的请示报告,须由承办部门起草,报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承办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报请县局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警令部制作正式文件上报市局警令部,坚决杜绝越级上报;县局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的简报、信息材料,须由承办部门起草,报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承办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警令部上报市局警令部,不得越级报送,更不允许直接署名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主要领导。

各二级部门需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上报的请示报告,由承办部门起草,报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承办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报请县局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警令部以正式文件统一归口上报,严禁直接报送;各二级部门需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报送的简报、信息材料,原则上只保留“公安舆情周报、公安简报、公安研究、公安维稳专报”四种。须由承办部门起草,报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承办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警令部编印统一归口上报(除领导交办事项),不得越级报送,更不允许直接署名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主要领导。

各二级部门向县直各对口业务单位和市公安局对口业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简报和相关材料,须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严格规范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办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督办制度。县局对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以及县局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实行督办制度,由警令部将督办通知书下发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要对照领导批示内容逐项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工作成效书面报警令部,警令部以公文处理方式逐级呈送领导阅示,并做好台帐记录。

(二)严格督办考核问责。对交办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以及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事项,警令部要实行督办事项材料报送及下发情况台帐清单管理,对被督办的责任部门,要落实跟进监督和催办制度,对迟报、瞒报情况又无合理理由的,由县局主要领导约谈责任部门领导,并纳入年度考核扣分;对督办事项既不整改落实又不上报情况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县局严肃追究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三、严格规范县局文件制发管理制度

(一)关于文件传真制发。按照中央精简文件材料的相关要求,局机关各部门对工作没有实质性安排部署的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通知一律不发;对确需以县局文件下发的文件通知,须经文件起草部门报警令部审核校对(规范性文件需先报法制大队开展合法性审查后报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文件起草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报请县局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警令部制作局文件印发执行;局属各部门确需以昌公明传转发的上级文件、密传、明传电报,责任部门须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警令部转发;对需要制发到各二级部门的昌公明传电报,须经起草部门报县局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文件起草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最后由县局警令部统一登记编号下发执行。

各二级部门需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下发的文件通知,需经文件起草部门报警令部审核校对(规范性文件需先报法制大队开展合法性审查后报警令部审核校对),再由文件起草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报请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下发。

(二)关于公文收发管理。县局通过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公安内部传真接收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下发的文件通知,警令部严格落实专人接收、下载、报批制度,并提出工作交办意见,对局领导签批同意拟办意见的公文材料,承办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坚决杜绝漏处、漏报等情况发生。加强涉密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对机要件、涉密件接收实行专人负责,严格落实保管和清退制度,严格做好秘密载体交换传递有关工作。

四、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一)严格外出请假报备。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的,局长、政委在向县委、政府领导报告的同时,须向市局局长报告;县局党委班子成员须向局长报告;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后,须向局长报告;部门副职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各部门民警、职工、辅警须向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外出后临时调整行程的要及时补充报告,不得假借会议或工作之名做其它私事。

(二)妥善安排外出期间工作。县局党委班子成员外出或请假期间,实行AB角制度,但双方要事先通气;局长、政委,各二级部门主要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辖区(按上级通知要求参加重要会议活动的除外)、同时请假,特殊情况同时外出、同时请假的,要指定1名同志主持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各二级部门接此通知后,请认真传达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昌宁县公安局关于规范请示报告及文件制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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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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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 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人、相关业务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 露指引》相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 增信方 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 各季度末, 管理人 应当就本所在审或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 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和在审项目财务数据更新 (一)新申报项目 各季末结束前 5日内,管理人新申报资产支持证券的, 原则 上需提交特定原始权益人 1 、增信方最新一期的财务报告(如 12 月 26日后新申报项目需提供当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并对计 划说明书、评级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予以更新; 申 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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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促进标准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试行“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备案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单位出具“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三、 今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在河北省内的招标代理业绩,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需同时附有“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7月3日印(共印300份) 2100433B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应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包括项数、名称等)及退还金额情况;

2、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项保证金中逾期和超额收取的返还情况;

3、是否存在新设立或变相设立保证金情况;

4、保函替代现金保证的开展情况;

5、完善相关保证金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出台的政策措施等;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请围绕报送内容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措施具体;

(二)请于2017117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王江波

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12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

序号

保证金种类

项目

金额(万元)

返还比例

1

投标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2

履约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金额

已返还额

5

其他保证金

总金额

已退还额

注:1、此表1-4项应填写超额收取或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第5项应写其他应取消保证金的退还情况;       2、此表填写金额应与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金额一致,不一致的请另表填写金额并说明未报理由。

 

附件2、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统计表

序号

保证金种类

项目

金额(万元)

比例(%

1

投标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2

履约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金额

其中,保函形式缴纳金额

注:1、此表应填写自2016623日〔201649号文印发以来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项目等;       2、保函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出具的保函;       3、比例的计算方式:保函形式缴纳金额/总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部门,贵安新区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 州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贵 州 省 水 利 厅贵 州 省 商 务 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确有必要,措施切实可行。

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或者以注册、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制定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究。

制定或者修改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征求到意见的采纳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七条 汇编《贵州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

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列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第十条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3年组织一次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修改后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定期清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全省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期间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本规定外,应当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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