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别 名 | Code for Design ofHating Venta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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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出版时间 | 2003年1月1日 |
定 价 | 46 元 | ISBN | 10位[7158005844]13位[9787158005842] [1] |
语 种 | 汉语 |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民用建筑部分经修订后成为《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已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中民用建筑部分随即废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中工业建筑部分经修订后成为《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已于2016年2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已经废止,相关内容以《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为准。2100433B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热负荷
第三节散热器采暖
第四节热水辐射采暖
第五节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第六节热风采暖及热空气幕
第七节电采暖
第八节采暖管道
第九节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第四章通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三节隔热降温
第四节机械通风
第五节除尘与净化
第六节防火与防爆
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
第五章空气调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负荷计算
第三节系统设计
第四节气流组织
第五节空气处理
第六章制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压缩式制冷
第三节热力制冷
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
第七章自动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八章消声与隔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声与隔声
第三节隔振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
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
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
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
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飞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industrial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industrial b...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 般 规 定 第 2.1.1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应设置空气调节 :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 ,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 注 :本条的 "高级民用建筑 ", 系指对室内温湿度、 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 功能要求较严格, 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 如国家级宾馆、 会堂、剧院、图书馆、 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 2.1.2 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 ,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 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 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 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 2.1.3 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 50Pa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标 准 号: GB 50019-2003 ◆ 发布日期: 2003 年 ◆ 实施日期: 2004 年 4 月 1 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 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 按下列规定采 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 ℃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 15 ℃ ;中作业 不应低于 12 ℃ ;重作业 不应低于 10 ℃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 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 10 ℃ ;中作 业可低至 7 ℃ ,重作业可低至 5 ℃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181号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工作原理:任务,向室内提供冷量和热量,并稀释室内的污染物,以保证室内具有适宜的舒适环境和良好的空气品质。工作原理,当室内得到热量或失去热量时,则从室内取出热量或向室内补充热量,使进出房间的热量相等,即达到热平衡,从而使室内保持一定的温度;或使进出房间的湿量平衡,以使室内保持一定的湿度;或从室内排除污染空气,同时补入等量的室外清洁空气,即达到空气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