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行业应用+案例分析基本信息

书    名 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行业应用+案例分析 作    者 潘晓
ISBN 9787115453525 类    别 财政税收
页    数 203页 定    价 39.80元
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7年5月
装    帧 平装 开    本 16开

潘晓 新锐财税顾问、纳税筹划专家,拥有10余年的税务从业经验,熟悉税收政策与办税流程。具有财税领域丰富的培训及咨询经验,举办过上千场实务培训,为千余家企业进行过财税咨询,帮助企业解决涉税疑难杂症,深谙中小企业的财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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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三分钟看懂营改增

第1 章 营改增是什么

1.1 营改增是怎么回事

1.1.1 什么是营业税与增值税

1.1.2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本质区别

1.1.3 抵扣制度是增值税最大的特点

1.1.4 除了税率,增值税还有个“征收率”

1.1.5 价内税VS 价外税

1.2 营改增给百姓生活带来的新变化

1.2.1 发票“地税”改“国税”

1.2.2 发票票面“价”“税”分离

1.2.3 二手房交易保持不变,税负略有降低

1.2.4 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更多了

1.3 营改增带来发票报销大不同

1.3.1 增值税发票“专业”和“普通”大有不同

1.3.2 车票、机票、餐票、住宿票都能抵税吗

1.3.3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3.4 其他还有什么发票

1.4 国家为什么要营改增

1.4.1 消除重复征税,带动产业升级

1.4.2 营改增是起点,而非终点

1.4.3 我国的营改增是如何走到今天的

第2 章快速了解营改增的增值税

2.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1.1 增值税的五大类征税范围

2.1.2 容易混淆的“销售劳务”与“销售服务”

2.1.3 营改增的不征税项目

2.1.4 营改增的视同销售行为

2.2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2.2.1 增值税的税率

2.2.2 增值税的征收率

2.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3.1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官方定义

2.3.2 销售额标准

2.3.3 身份的不同带来计税方法的差异

2.3.4 一般纳税人的优势

2.3.5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之处

2.4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2.4.1 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公式

2.4.2 凭票抵扣的7 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4.3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2.4.4 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5 营改增亮点——不动产抵扣

2.5.1 不动产抵扣的范围

2.5.2 不动产的“两段式”抵扣法

2.5.3 已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转出

2.5.4 未抵扣完的处理

2.6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2.6.1 第一类:部分服务业

2.6.2 第二类:筑服务业

2.6.3 第三类:销售不动产

2.6.4 第四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7 销售额的确定

2.7.1 销售额中应包含“价外费用”

2.7.2 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2.8 特殊销售方式

2.8.1 兼营

2.8.2 混合销售

2.9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申报时间

2.9.1 增值税纳税地点

2.9.2 纳税期限与例征期

第2编三分钟学会营改增会计

第3章创业老板该三分钟看懂会计

3.1 会计世界的“大法则”

3.1.1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3.1.2 “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

3.1.3 “利润=收入-费用”

3.2 让你秒懂内行的“小规则”

3.2.1 “权责发生制”

3.2.2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

3.3 会计核算的基础: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会计科目

3.3.1 会计对象

3.3.2 六大会计要素

3.3.3 会计科目

3.3.4 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3.3.5 会计分录

3.3.6 试算平衡

3.4 会计核算的流程:证、账、表

3.4.1 传统会计核算流程

3.4.2 会计电算化带来的改变

3.4.3 会计凭证

3.4.4 会计账簿

3.4.5 会计报表

3.4.6 会计档案管理

3.5 新手老板的额外提醒

3.5.1 会计与税法存在一定差异

3.5.2 出纳和会计不要是一个人

第4章营改增会计该怎么做账

4.1 营业税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差异

4.1.1 增值税是价外税

4.1.2 营改增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4.2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4.2.1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一般处理

4.2.2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4.3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

4.3.1 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会计科目结构

4.3.2 “应交税费”科目下6 个二级科目

4.3.3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10 个会计专栏

4.4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实例

4.4.1 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4.4.2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4.4.3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4.4.4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4.4.5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4.4.6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4.4.7 已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4.4.8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

4.4.9 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4.10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4.4.11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4.4.12 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举例

4.4.13 缴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举例

4.4.14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4.4.15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的账务

第3编手把手从零开始学办税

第5章增值税办税基本流程

5.1 拿到“三证合一”之后该去办什么

5.1.1 补充信息采集

5.1.2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1.3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2 领取发票前,先问问自己要不要做“一般纳税人”

5.2.1 增值税发票都有哪几种

5.2.2 增值税发票该怎么选

5.3 第一次领发票

5.4 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5.4.1 开票时的注意事项

5.4.2 该作废还是开具红字发票

5.5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5.5.1 为什么申报比缴税还重要

5.5.2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和期限

5.5.3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示例

5.6 如何合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7 特殊业务的办理

5.7.1 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

5.7.2 登记变更

5.7.3 外出经营业务

第6章一般纳税人办税流程

6.1 如何成为一般纳税人

6.1.1 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办理

6.1.2 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办理

6.1.3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6.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

6.2.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申请及核定

6.2.2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调整

6.2.3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2.4 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装置初始发行

6.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3.1 具体应税行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

6.3.3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对方提供什么资料

6.3.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怎么办

6.3.5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

6.3.6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6.4.1 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 种方式

6.4.2 什么是失控票

6.4.3 什么是滞留票

6.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5.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企业最大的涉税风险

6.5.2 哪些行为属于“虚开”

6.5.3 常听到的“三流合一”是怎么回事

6.6 一般纳税人申报

6.6.1 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6.6.2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结构体系

6.6.3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钩稽关系

6.7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十步填写法”详解

6.7.1 填写销售情况

6.7.2 填写进项税额

6.7.3 填写税额抵减

6.7.4 主表的填写

6.8 政策备案的办理

6.8.1 简易计税方法备案

6.8.2 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

6.8.3 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第4编进阶成为高手

第7章营改增分行业攻略

7.1 交通运输服务业

7.1.1 交通运输服务业征税范围详解

7.1.2 交通运输服务业攻略1:抵扣

7.1.3 交通运输服务业攻略2:简易计税

7.1.4 交通运输服务业攻略3:挂靠

7.1.5 交通运输服务业攻略4:联运业务

7.2 建筑服务业

7.2.1 建筑服务业攻略1: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7.2.2 建筑服务业攻略2: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7.3 文化创意服务业

7.3.1 文化创意服务业攻略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7.3.2 文化创意服务业攻略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变化

7.4 经纪代理服务业

7.4.1 经纪代理服务业攻略1:个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代理人

7.4.2 经纪代理服务业攻略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7.5 人力资源服务业攻略:劳务派遣公司

7.6 企业管理服务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

7.6.1 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

7.6.2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

7.6.3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7.6.4 用工方式筹划

7.6.5 园林绿化方式筹划

7.7 旅游服务业攻略

7.8 餐饮服务业攻略

7.8.1 餐饮企业攻略1:进货渠道影响抵扣类型

7.8.2 餐饮企业攻略2:初级农产品范围很重要

7.9 住宿服务业攻略

第8章优惠政策攻略

8.1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8.2 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8.2.1 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

8.2.2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8.3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8.3.1 营改增免税、扣减增值税项目汇总

8.3.2 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8.3.3 放弃免税、减税的规定

8.4 跨境零税率与免税

8.4.1 国际运输服务的零税率与免税政策

8.4.2 金融业跨境免税业务

8.4.3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相关服务免税

8.4.4 有境外地点的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8.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8.5 具体优惠政策解析

8.5.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税政策解析

8.5.2 家政服务企业免税政策解析

8.5.3 军转干部就业优惠政策解析

8.5.4 军队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解析

8.5.5 失业群体、大学生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解析

8.5.6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解析

8.6 个人转让住房

第5编案例实操

第9 章营改增纳税筹划实战

9.1 纳税筹划与税收违法

9.1.1 合法性前提

9.1.2 纳税筹划必须先于经营活动

9.1.3 筹划过程要综合考虑上、下游企业的利益

9.1.4 纳税筹划的范围要绕开“模糊地带”

9.1.5 规避涉税风险

9.2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9.3 供应商选择的纳税筹划

9.4 兼有不同税率经营的纳税筹划

9.5 差额征税的纳税筹划

9.5.1 案例:旅游企业差额征税纳税筹划

9.5.2 案例: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纳税筹划

9.6 建筑企业“甲供材”纳税筹划

9.7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筹划

第10 章营改增“避坑”指南

10.1 容易用错“税目”和“税率”

10.1.1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

10.1.2 广告代理业

10.1.3 与租赁业务易混淆的应税行为

10.2 免费,未必“免税”

10.3 挂靠,营改增倒逼提升管理

10.4 忽视抵扣“时限”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11 章跟上营改增的变化

11.1 营改增才刚刚开始

11.2 营改增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11.3 有什么途径可以了解最新的政策

11.4 税收争议的处理与法律救济

11.4.1 税务行政复议

11.4.2 税务行政诉讼

11.4.3 税务行政赔偿2100433B

为帮助读者迅速、全面地掌握本次营改增的内容,《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 行业应用 案例分析》充分考虑了小微企业、创业企业人员的实际需求和接受能力,在语言上力求做到深入浅出,在内容上尽量只选“干货”,帮助读者破除由于对营改增的陌生而产生的恐惧感,破解营改增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难题,*终走向以纳税筹划为指导的全面企业管理,让读者以*少的时间、*少的精力取得*理想的效果。《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 行业应用 案例分析》的内容均是作者多年财税工作经验的总结,从理解财税原理到掌握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帮助读者真正学会实际的财税处理操作;《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 行业应用 案例分析》的案例完全根据企业的真实业务设计,从处理日常涉税事项到进行纳税筹划、涉税风险提醒,以点带面,帮助企业避免踏入“雷区”,从而提升自身和企业的财税水平。 《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 行业应用 案例分析》既可作为小微企业、创业企业老板的财税指南,也可作为营改增企业财务从业人员的实务手册。

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行业应用+案例分析常见问题

从零开始学营改增:增值税实务指引+行业应用+案例分析文献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94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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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4页

评分: 4.3

1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靳万一 (根据互联网资料整理,定稿日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 2005年底成立,下设 A、B、C 三个项目部, 2016年 5月中标公 路建设 A 项目、房屋建筑 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 项目合同总造价 81,567,777.2元(含增值税 8,083,293.24元), B项目合同总造价 1亿元(不含 增值税)。 2015年 3月开工的 C项目, C项目合同金额 2,600万元。 A、B、C 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 2016年 5月 1日开始完成 “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税率 11%,A、B、C 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 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 ,项目 部所在地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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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表-苏州营改增 增值税税率表-苏州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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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0页

评分: 4.6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计量 单位 含税单价 除税单价 增值税率 备注 1 细砂 t 43.00 41.77 3% 2 中砂 t 83.00 80.63 3% 3 碎石 5-16mm t 86.00 83.54 3% 4 碎石 5-20mm t 87.00 84.52 3% 5 碎石 5-31.5mm t 87.00 84.52 3% 6 碎石 5-40mm t 86.00 83.54 3% 7 生石灰 t 319.00 309.89 3% 8 石灰膏 m3 170.00 165.15 3% 9 清道渣 t 56.70 55.08 3% 10 混道渣 t 38.00 36.91 3% 11 二灰碎石 t 123.50 119.97 3% 12 水泥稳定碎石 4%水泥 t 145.60 141.44 3% 13 花岗岩侧石 125×200×1000 m 70.00 60.03 17% 14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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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收政策相应的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本文详细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变化做出指引。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二、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属于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四、税率和征收率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   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视同销售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4、具体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注意: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八、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预缴税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十一、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既是一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汇编,也是一本推进营改增顺利开展的操作指南

★ 作者权威: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作序。

★ 内容全面:分为全面推开营改增概述、政策解读、相关业务支持与保障、相关文件四部分内容,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介绍。

★ 政策最新:收录截至4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文件以及税务总局制发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 解读精准:国家税务总局业务司局对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背景、实施办法、后续政策、业务操作、纳税申报等做了详细介绍和解读。

★ 操作性强:是各地税务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应对营改增试点最具权威性和指导性的必备工具书。

本书根据国家新政 “ 营改增” 实施以来建筑施工企业在计价计税方面发生的相应变化及所遇到的问题处理进 行编写, 书中主要对以下内容做了介绍和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述、 营业税改增值税宏观分析、 现行增值税征 收相应规定、 增值税准则下工程项目财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核算、 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发票管理。

本书受众对象主要包括全国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财务人员、 工程造价人员、 采购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 法务管理人员、 公司高层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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