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有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国家调整建筑材料的调拨价格而引起的价格变动,国家规定其材料溢价收入或降价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其差额可直接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利润”帐户; 同时,在“材料成本差异”帐户作相应调整记录。第二,材料计划成本变动,一般是由于材料预算价格或材料采购成本发生变动而引起的,只调整库存材料原来的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记入“材料成本差异”帐户。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强化合同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增强 风险防范自觉性,在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 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物价变化等市场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 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人工价格变化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二)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调整 工程造价: 1.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 (1)市建设主管部门调增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 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增幅度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材料价格调整"已经成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标准文件"将价格调整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另一类是"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其中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明确给出了两种调整方法: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目前河北省内采用较多的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
日前,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印发一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折税率的通知(佛建价[2018]20号),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