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

2011年9月12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以环发〔2011〕100号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分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4章。规划任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控水平,推进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营,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洞庭湖和鄱阳湖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加强长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 文    号 环发〔2011〕100号
发布时间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第一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

规划范围

长江中下游流域包括长江流域自三峡库区以下至长江口的广大区域,流域面积约77.2 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陕西、上海等10 省(区、市),共66 个市(州)505 个县(市、区)。根据污染状况及汇水特征,将长江中下游流域划分为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下游、洞庭湖、鄱阳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8 个控制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3 个控制区作为全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分别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定专项方案。本规划区域包括长江干流、长江口、汉江中下游、洞庭湖和鄱阳湖等5个控制区,流域面积约63.3 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8 省(区、市),共55 个市(州)408 个县(市、区)。

水污染现状

(一)水质状况。

2009 年,规划区域78 个国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有48 个,约占61.5%,Ⅳ类至Ⅴ类断面23 个,占29.5%,劣Ⅴ类断面7 个,占9.0%,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粪大肠菌群、石油类、挥发酚、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氮。长江干流及20 条主要支流有52个国控断面,其中42 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占80.8%。干流的18 个国控断面中,有17 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上海段水质为Ⅳ类;主要支流的34 个国控断面中,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为25个,水质为Ⅳ类至Ⅴ类断面为4 个,劣于Ⅴ类断面为5 个,劣Ⅴ类断面主要集中在滁河、湘江衡阳至长沙段、京杭运河镇江段、外秦淮河。长江干支流的城市江段普遍存在岸边污染带。规划区域内505 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450 个水源地达标,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铁、锰等。

规划区域内的洞庭湖、鄱阳湖、东湖和玄武湖等湖泊共布设26个国控点位,其中6 个点位水质为Ⅲ类,18 个点位水质为Ⅳ类至Ⅴ类,2 个点位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洞庭湖总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鄱阳湖、玄武湖为轻度富营养,东湖为中度富营养。

(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2009 年,规划区域废水排放量为104.8 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占36%,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占6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99.4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5.5%,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40.4%,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44.1%;氨氮排放量为37.8 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7.8%,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66.0%,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16.2%。5 个控制区中,长江口控制区废水排放量占区域排放总量的29.3%,洞庭湖控制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34.1%和35.3%。

与全国相比,规划区域内废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8%,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9%和19.2%,镉、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56.6%、63.5%。规划区域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集中在湖南省,汞、镉、总

铬、铅、砷等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55%、81.1%、46.8%、77.6%和70.6%。

(三)近岸海域水质。

2009 年,东海近岸海域水质为重度污染,一、二类海水占45.2%,三类海水占7.4%,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47.4%,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其中,长江口近岸海域水质较差,为重度污染,劣四类海水占66.7%,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存在的水环境问题

长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安全面临考验。

(一)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截至2009 年年底,规划区域共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98 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992.4 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为1586.9 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为79.6%。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尚不能满足需要。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普遍未能实现雨污分流。工业污水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工业结构性污染突出。

受沿江工业园区及传统产业布局影响,结构性污染突出、分布相对集中,主要排污企业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沿江分布的工业园区加剧了流域结构性污染的特征。沿江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低、治理难度大的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行业,污染比重高。

(三)农业源污染影响严重。

规划区域有乡镇和农村人口约1.3 亿,耕地1.2 亿亩,种植业、养殖业发达,畜禽养殖等农业源对水环境影响较大。受农业源污染影响,规划区域内20%的断面丰水期水质差于枯水期,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磷、粪大肠菌群和总氮。据调查,进入洞庭湖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总量中,农业源比例分别占51%、86%和65%。

(四)流动源污染对水环境形成较大压力。

长江中下游流域船舶种类繁杂,航道内船舶密度大,危险品运输逐年增加,加大了水污染事故风险。船舶污染收集设备、岸上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接收配套设施不健全,造成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得不到全面处理;部分航运企业及操作人员环境意识淡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不足,专业应急队伍匮乏,难以有效应对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

(五)湖泊生态安全水平下降。

受长江干流及主要入湖支流水情、水质以及湖区人为活动影响,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湖泊的生态安全水平下降,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富营养化趋势加重,有暴发较大规模“水华”的风险。湖区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

(六)近岸海域污染严重。

长江口及邻近海域富营养化程度加剧、赤潮频发,且有毒赤潮发生频率增加,持续时间增长。近海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严重,生物多样性衰减,海洋渔业资源衰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为重点,以骨干工程为依托,以机制创新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流域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水平,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解决突出的流域水环境问题,努力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

(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问题,划分具有不同污染防治特点的控制区,分区确定规划任务和治污工程;将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产业布局优化、洞庭湖工业结构调整、汉江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利用、鄱阳湖水生态安全保障以及长江口水质恢复作为工作重点。

(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加强工业源和城镇生活源污染治理,统筹推进农村生活、种植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面源污染治理;既强化污染源治理,又注重严格环境准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坚决控制和优化重污染行业沿江布局;既注重实施工程治理措施,又注重深入推进政策机制创新。

(三)海陆兼顾,河海统筹。将长江口及近岸海域的水污染防治与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统筹考虑,从控制陆源污染物尤其是氮磷污染物入手,控制陆源污染进入海洋;实施海洋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动海洋生态修复与建设,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的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不断深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重点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长江口及毗邻海域富营养化程度降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流域和河口海岸带生态安全水平逐渐提高。

(二)水质目标。48 个考核断面中,15 个水质达到Ⅱ类,20 个水质达到Ⅲ类,7 个水质达到Ⅳ类,6 个水质达到Ⅴ类。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以上,近岸海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总量控制目标。流域及流域内各省(区、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各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需求以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另行确定。

第三章 规划任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一)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 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和调整工作,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限标志的设置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二)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地区要启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加强水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和管理水平,启动水源毒性预警监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指标达标状况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3.4 万亩网箱养殖。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二级保护区内16.9 万亩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强垃圾填埋场、地下油罐、矿山开发和危险品运输等污染防治力度。

(四)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重点城市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提高工业污染防控水平

(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加工业、皮革(毛皮、羽毛/绒)、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引导大型企业和重点排放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国内或世界一流的高效益、低污染企业;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关停“十五土小”、“新

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进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焦化企业,直排长江干、支流的化工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

(三)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提高园区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布局,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深度处理;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干流工业企业污染排查工作,沿江直排的企业要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四)严格环境准入,强化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长江沿岸要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管理。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

(五)加强环境基础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工业污染源台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应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重点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环保应急处置预案,建设相应的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六)着力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流域水质安全。加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监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加强流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推进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营

(一)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排放标准及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排放标准,选择处理工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级B 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新建的向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水域排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设相应的除磷脱氮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除磷脱氮改造。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与再生利用设施统筹考虑。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的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上海、南京、马鞍山、武汉、南昌、长沙等城市可建设污泥集中综合处理处置工程,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力争到“十二五”末,设区的市、州至少建立一座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按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加快县城所在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建成满三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

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

(一)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监管。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和升级换代,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逐步淘汰单壳化学品运输船舶;重点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装卸码头的防污监管。

(二)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在主要和重要港口及通航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将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和垃圾统一管理的范畴;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收费运营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预控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沿江沿河各省(区、市)全面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在船舶密集、危险品运输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设现代化水上交通监管系统,储备溢油应急装备物资;加强长江口等重点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监视监测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一)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及长江安庆段、汉江沙洋段、汉江钟祥段、长江大胜关段、长江靖江段、湘江湘潭段等江段建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以下简称“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鲤、鲫、团头鲂、鳜、黄颡鱼、翘嘴红鲌、芡实等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的保护。

(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开展以“四大家鱼”为主的水生生物生态净水放流,并底播增殖螺蛳、河蚌和水草等底栖生物,建设人工鱼巢,发挥淡水鱼、虾、蟹和水草在平衡水域生态结构、遏制水体富营养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藻型湖向草型湖的转化,遏制蓝藻等生态灾害暴发,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在长江中下游、河口区及汉江、湘江、赣江等重要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翘嘴红鲌、鲤、鲫、团头鲂、鳜等重要经济水生动物苗种的增殖放流。

(三)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健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污染水域渔业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生态灾害多发湖泊防灾减灾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水生生物应用技术研究,防范外来水生生物入侵,提高生态灾害预警预报能力。

强化洞庭湖和鄱阳湖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加强结构性污染防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全面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环湖工业点源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氮、磷入湖量。禁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向农村转移。加强矿区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坚持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积极进行矿山和尾矿库的生态恢复。严格控制鄱阳湖上游的赣、抚、信、饶、修“五河”流域沿岸矿山的废水排放。

(二)强化非点源污染治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科学划分畜禽禁养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养殖企业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限制投饵式网箱养殖和施肥养殖等不合理的养殖模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沼气、秸秆还田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量,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三)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增强湖泊自净功能,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生动物及迁徙性鸟类的生境。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恢复湿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减少湖泊淤积。根据水生生物和迁徙性鸟类的习性,采取划定保护区的形式,制定相应的保护目标,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维护湖泊湿地系统生态结构的完整性。

(四)建立健全生态安全动态监控体系。统筹考虑外源输入影响和湖区内人工活动的影响,根据洞庭湖、鄱阳湖环境状况,结合现有的监控能力,重点监控外源输入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经济社会活动影响。突出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逐步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区组成的湖区多级保护体系。将鱼类种类数、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为生态安全评估指标,定期开展水生态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预警分级和警情发布机制。

七、加强长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

(一)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强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岸线、沿海湿地,禁止不合理开发活动。严格审批围填海工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防止围填海活动破坏生物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方法,提出风险管理对策,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二)强化海岸带环境综合管理。合理开发沿岸土地,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及生境破坏,制定海岸带整治和保护方案,对已建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和整改。

(三)严格管理滨海旅游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开展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禁止非法侵占林地、湿地,严禁在消浪带和海岸基干林带内建设宾馆、旅游度假村等开发性项目。

(四)加强重要渔业水域和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强化海洋生态养殖布局,制定渔业水域生态修复计划,重点加强鱼虾产卵场海域的生态修复。保护鸟类栖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损岸线,开展海岸生态修复、盐泽植被恢复。加快海洋类型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海洋生物物种、自然历史遗迹、近海生态岛屿和地质遗迹,强化岛屿及其邻近海域的资源环境保护。

第四章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骨干工程项目及投资

本规划确定骨干工程项目837 个,投资约459.81 亿元。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343 个,投资92.88 亿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选项目(含管网完善及污泥处置)284 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97.35 万吨,投资207.46 亿元(其中在建项目175 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28.65 万吨,投资148.52 亿元),另有78 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累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47.67万吨,投资96.68亿元(未纳入投资统计范围);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210 个,投资159.47 亿元。

按控制区划分:长江干流控制区260 个项目,投资158.17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7 万吨,削减氨氮2.8 万吨;长江口控制区42 个项目,投资51.89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5.1 万吨,削减氨氮0.9 万吨;洞庭湖控制区196 个项目,投资120.57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3.4 万吨,削减氨氮2.2 万吨;汉江中下游控制区119 个项目,投资58.73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9.9 万吨,削减氨氮1.1 万吨;鄱阳湖控制区220 个项目,投资70.45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4.6 万吨,削减氨氮1.7 万吨。

按省级行政区划分:安徽省74 个项目,投资37.85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7.0 万吨,削减氨氮1.0 万吨;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项目,投资3.14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5 万吨,削减氨氮0.08 万吨;河南省25 个项目,投资16.79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 万吨,削减氨氮0.02 万吨;湖北省266 个项目,投资155.44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9 万吨,削减氨氮2.8 万吨;湖南省178 个项目,投资114.59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22.4 万吨,削减氨氮2.1 万吨;江苏省37 个项目,投资41.71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3.2 万吨,削减氨氮0.5 万吨;江西省247 个项目,投资80.11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6.9 万吨,削减氨氮1.8 万吨;上海市5 个项目,投资10.18 亿元,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9 万吨,削减氨氮0.3 万吨。

一般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第五章 政策措施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加强与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增殖放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林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实。

强化环境执法,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问责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环保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负责同志,要进行警示约谈,相关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奖惩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完成治理任务。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或公共性治污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中央给予适当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推进治污项目建设。对于农业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量大面广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实施“以奖促治”。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界水污染“赔付补偿”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境监督

流域内的各省、市骨干监测站要按标准配置饮用水全指标分析监测仪器、重金属污染与生物毒性应急监测设备、生物毒性在线预警监测设备、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市级站及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提高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省界水体水环境监测能力。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水环境质量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在鄱阳湖和洞庭湖流域开展生态监测站建设的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国控水环境监测网络,确保对敏感水域水质变化的及时掌控。

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的各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察队伍应补充配备必要的交通、取证、通讯、快速反应等执法装备和人员,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流域内所有地市应建立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指挥综合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机制。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吸收和借鉴重大科技专项等相关研究的成果,加大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船舶污染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术。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通力协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和人群健康资料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依法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保障合法的环境权益。

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考核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

本规划参照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考核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是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暂停安排中央环保补助资金。各相关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断面,加大对考核断面水质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的考核力度。自2012 年起,每年进行规划年度考核,重点为规划骨干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2013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考核,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 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

附表1:规划范围表(略)

附表2:规划分区表(略)

附表3:2009年水质状况表(略)

附表4:规划断面水质目标表(略)

附表5:项目投资汇总表(略)

附表6:项目清单(略) 2100433B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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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发〔2011〕100号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南水北调办、国家开发银行: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长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安全面临考验。《规划》的实施,对于推动流域内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改善流域环境质量,提升流域生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八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要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要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统筹实施,落实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要根据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在《规划》确定的骨干工程项目外,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项目库。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规划》实施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八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规划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规划》实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规划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中要进一步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对八省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3年,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考核,并结合各省区市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

附件: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常见问题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文献

“2016.7”长江中下游洪水防御工作及启示   “2016.7”长江中下游洪水防御工作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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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6年7月长江中下游发生的大洪水进行全面总结,从组织领导、水库调度、堤防巡查防守等方面系统梳理了防汛抗洪工作,并对有关各省(直辖市)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亮点进行了挖掘,以资借鉴。同时对此次洪水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防洪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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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后的长江中下游防洪策略变化 三峡工程后的长江中下游防洪策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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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在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长江中下游河道和江湖关系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三峡工程完成后防洪策略调整思路提出如下建议:在防洪总体方略上,应由洪水防治向洪水管理过渡;在具体对策上,应由工程措施为主调整到以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特别强调非工程措施的作用,使人与洪水能够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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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报告》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水利部17日联合发布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要求,到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第一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

重点流域概况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包括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 个流域,共涉及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54 个市(州、盟),1578 个县(市、区、旗)。其中,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2011-2015 年)》。

2010 年,重点流域总人口约7.75 亿,占全国56.5%,其中,城镇人口约3.45 亿。面积约308.8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32.2%。GDP 总量约20.82 万亿元,占全国51.9%,三产比例为10.5∶50.1∶39.4;人均GDP 为2.7 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流域自然汇水特征与行政管理需求,重点流域共划分37 个控制区、315 个控制单元,落实规划主要任务。其中,根据各控制单元水污染状况、水环境改善需求和水环境风险水平,确定118 个优先控制单元,分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 种类型制定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类指导。

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水质总体状况

2010 年,规划区域398 个河流国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174 个,占43.7%,Ⅳ至Ⅴ类断面131 个,占32.9%;劣Ⅴ类断面93 个,占23.4%,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主要跨省界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49.4%;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4.7%。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质为优,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质良好,淮河、松花江、太湖环湖河流属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属中度污染,海河、巢湖环湖河流、滇池环湖河流属重度污染。

规划区域内湖库共布设86 个国控点位,其中17 个点位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占19.8%,57 个点位水质为Ⅳ类至Ⅴ类,占66.3%,12 个点位水质为劣Ⅴ类,占13.9%,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太湖湖体和巢湖湖体属轻度污染,滇池湖体属重度污染。15 个湖(库)中,密云水库、大伙房水库、丹江口水库等9 个湖(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太湖、巢湖、洪泽湖、南四湖等4 个湖泊为轻度富营养,白洋淀为中度富营养,滇池为重度富营养。

优先控制单元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点位)占规划区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点位)总数的38.9%,劣Ⅴ类断面(点位)占规划区域劣Ⅴ类断面(点位)总数的76.4%。

(二)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

重点流域干流水质总体好于支流水质。松花江干流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伊通河、阿什河、安邦河等支流;淮河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涡河、贾鲁河、新濉河、惠济河、包河等支流;海河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海河干流、子牙新河、卫河、卫运河、北运河、马颊河等河流;辽河干流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支流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浑河、太子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支流;黄河中上游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重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渭河、汾河、湟水河、涑水河等支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干流水质总体为优,支流总体为轻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普渡河、三岔河、釜溪河、五桥河等支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干流总体水质为优,劣Ⅴ类水质断面主要集中在神定河、泗河等支流。

(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2010 年,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808 个。其中,河流型水源地377 个,湖(库)型水源地318 个,地下水型水源地1113 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为93.4%、92.5%、88.0%,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铁、锰等。

(四)近岸海域水质

2010 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为中度污染,黄海近岸海域水质为良好,东海近岸海域水质为重度污染;辽东湾为中度污染,渤海湾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2010 年,规划区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431.2 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1.8%,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33.5%,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54.7%;氨氮排放量为136.1 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0.2%,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56.9%,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32.9%。

规划区域主要排污工业行业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医药制造业等7 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规划区域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78%。

优先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工业和生活)占规划区域的55.5%;氨氮排放量(工业和生活)占规划区域的59.2%。

“十一五”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一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等战略思想和战略举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与2006 年相比,2010 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13.4 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6.9 个百分点;规划项目完成率(含调试)为87.1%,比“十五”提高了23 个百分点;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下降了52%。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委多次召开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治污局面;重点流域规划实施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治污责任,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资金支持、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市场化运营等方式的探索,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初步建立了治污长效机制,其中,山东等省颁布了地方水污染防治法规、制定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等省试点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环境政策;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开展流域超标排污企业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等一系列环保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水平逐步提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研究成果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

“十二五”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将日益完善,资金、法规、科技等保障体系整体水平将稳步提升。党中央、国务院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虽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与全国相比,重点流域人口密度高、经济活动强度大、环境压力重,2010 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比全国低11.3 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比全国高5.6 个百分点,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二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三是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以改善重点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为框架,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努力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

(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

(二)统筹规划,综合防治

…………。

(三)海陆兼顾,河海统筹

…………。

(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

…………。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 2015 年,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滇池湖体水生态系统明显改善;辽河流域率先由污染治理转入生态恢复阶段;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 2015 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 个百分点。松花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淮河流域总体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有所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辽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太湖湖体维持轻度富营养化水平并有所减轻;巢湖湖体维持轻度富营养水平并有所减轻;滇池重度富营养化水平改善到中度富营养化水平,力争达到轻度富营养化水平;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其中:

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阿什河、伊通河等重污染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野生鱼类种群数量进一步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

淮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水质到2012 年年底达到Ⅲ类;贾鲁河、清潩河、泉河、颍河、惠济河、涡河、新濉河、奎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海河干流水质达到Ⅴ类;滦河、沙河、黎河、唐河、淇河等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北运河、大石河、卫河、小清河、饮马河、永定新河等河流水质基本达到Ⅴ类;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辽河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Ⅳ类,重点支流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大辽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浑河、太子河等支流水质明显改善;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辽河保护区水生态显著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全面恢复,鱼类种数由10 种以下恢复至30 种以上,湿地栖息地鸟类提高至30 种以上。

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湟水河、乌梁素海总排干、大黑河、渭河、伊洛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汾河、涑水河劣Ⅴ类断面水质显著改善。

太湖湖体总氮、总磷浓度在2010 年的水平上有所降低,其它指标达到Ⅲ类;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浓度有所降低。

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在2010 年水平上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它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它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滇池草海湖体水质明显改善,基本达到Ⅴ类;外海湖体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湖体消除由大规模水华爆发引起的水体黑臭现象;主要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松华坝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宝象河水库、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自卫村水库、双龙水库及洛武河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三峡库区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库区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库区50%以上的支流营养状态控制在中度富营养;影响区和上游区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生态安全状况有所改善,重要生态保护区水生态服务功能稳定维持良好。

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入库河流全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三)总量控制目标

到 2015 年,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92.5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7%,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85.2 万吨和707.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9%和9.5%;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20.7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0.3 万吨和40.4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1%和9.9%。其中:

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93.2 万吨,比2010年削减9.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60.1万吨和133.1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9%和9.4%。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1.8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0.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7 万吨和4.1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1.5%和9.8%。

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46.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6.8万吨和129.4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6%和10.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6.6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0 万吨和10.6 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3.2%和10.3%。

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5.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0.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0.0万吨和175.2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0.9%和10.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8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1 万吨和8.7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3%和10.3%。

辽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1.0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4.2万吨和86.8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1%和11.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0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4.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8 万吨和3.2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4.5%和13.4%。

黄河中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79.5 万吨,比2010 年削减8.1%,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0.6 万吨和78.9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1%和6.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4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8%;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1 万吨和3.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3%和10.4%。

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3.9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3.0万吨和10.9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3%和8.5%。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9 万吨和1.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13削减12.5%和5.8%。

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 万吨,比2010 年削减8.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3 万吨和6.0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8.4%和14.7%。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9 万吨和0.4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9%和9.1%。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 万吨和2265 吨,比2010 年削减10.4%和18.0%。

滇池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0 万吨和0.32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0.0%和9.7%。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9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44 万吨和0.05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0.2%和0.0%。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52 万吨和346 吨,比2010 年削减10.0%和9.9%。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09.7 万吨,比2010 年削减7.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9.9 万吨和79.8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6.5%和8.3%。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2.7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4.9 万吨和7.8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7%和7.8%。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7.8 万吨,比2010 年削减8.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8 万吨和7.0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8.4%和8.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44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0.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1 万吨和0.9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1.2%和9.7%。

分区防控

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分区管理体系。流域层面重点统筹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控制区、控制单元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项目和措施。优先控制单元按照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 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着力抓好项目实施,切实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松花江流域要加大哈尔滨、长春、吉林、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双鸭山等8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改善阿什河、伊通河、辉发河、牡丹江、安邦河、倭肯河等6 条支流水质,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逐步恢复流域水生态,确保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淮河流域要着力加强郑州、开封、周口、漯河、许昌、淮南、蚌埠、亳州、济宁、枣庄、菏泽、徐州、淮安、扬州等14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重点改善贾鲁河、清潩河、黑河、泉河、颍河、惠济河、涡河、包河、浍河、沱河、奎河等11 条重要支流及新沭河、新沂河、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等4 条主要入海河流水质,维护洪泽湖水生态,确保淮河干流和南水北调东线水质稳定达标。

海河流域要节水、增流与减污并重,优先保障密云水库、于桥水库、黄壁庄水库、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新乡、鹤壁、濮阳、德州、聊城、济南、大同、长治等14 个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重点改善马颊河(河南-河北-山东)、卫运河(河南-河北-山东)、黎河(河北-天津)、北运河(北京-河北)、滹沱河(山西-河北)、饮马河(内蒙古-山西)等跨省界河流以及德惠新河、永定新河等入海河流水质。

辽河流域要加大沈阳、抚顺、鞍山、本溪、辽阳、四平、辽源、赤峰等8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改善吉-辽跨省界、辽河盘锦河口区和大辽河营口河口区等敏感区域水质,强化大伙房水库污染阻控和风险防范,有效控制公主岭和铁岭等区域面源污染,恢复辽河保护区水生态,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黄河中上游流域要加大西宁、兰州、银川、石嘴山、巴彦淖尔、包头、呼和浩特、太原、宝鸡、咸阳、西安、渭南、三门峡、洛阳等13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湟水河、大黑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涑水河、乌梁素海总排干等7 条重污染支流治理,防范黄河干流水环境风险,保障干流水质稳定达标。

巢湖流域西北区域以污染治理为主,显著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西南区域以污染预防为主,为巢湖提供清水产流;东部区域要防治并重,保障出境河流稳定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巢湖湖区要加强生态修复,削减总磷污染负荷,减轻富营养化水平。

滇池流域要统筹流域外调水、流域内节水与再生利用、湖体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加强污水处理厂氮磷深度处理,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及安宁市再生水利用率,严格控制东、西、南部非点源入湖污染负荷,加强草海与外海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提高滇池流域生态系统健康水平。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要加大重庆、成都、万州、泸州、德阳、自贡、遵义、毕节、楚雄、宜昌等10 个城市(地区)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普渡河、三岔河、釜溪河、五桥河、临江河、香溪河等7 条支流水质;保持并改善库区上游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河流水质;加强长江上游生境保护、强化库区消落区分类管理,推进库区生态屏障带建设;强化成渝经济区沿江水源地风险防范;全面加强流域氮、磷污染负荷削减;确保三峡水库水生态安全。

第三章 规划主要任务

综合考虑重点流域水环境状况、水污染形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据规划目标,以“改善质量-削减总量-防范风险”为主线,提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等6 项主要任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

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针对以往查处的水源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后督察。2013 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2015 年底前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因地制宜在一级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解决饮用水水源超标问题

针对人为污染引起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研究制定和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对于检测出砷、六价铬、苯并(a)芘等致癌污染物的水源地,严格监控水源地上游化工、纺织印染、皮革和重金属制品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确保上游来水水质达到功能要求。对总硬度、氟化物、硫酸盐等本底值超标的水源地,以及粪大肠菌群超标的水源地,强化供水厂处理工艺,落实除盐和消毒杀菌等措施。

(三)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内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石化生产和销售区等典型污染源的环境风险。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

地级市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水源地每三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监督。

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大制浆造纸、印染、食品酿造、化工、皮革、医药等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控制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严格环境准入,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综合考虑行政区和控制单元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着力控制淮河和海河流域城市向农村、辽河流域下游向上游,以及黄河中上游流域东部向西部的污染转移。

(二)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直排干支流的化工企业、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提高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水平

加强重点流域内上市企业水污染防治环保核查。继续加大制浆造纸、印染、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在海河和黄河中上游流域主要缺水地区,鼓励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松花江等流域要大力推行制糖、淀粉等食品加工行业高浓度废水综合利用、资源化及有机物回田,黄河中上游等流域要严格实施采油废水回注,大力推动煤炭开采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

(四)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

大力发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新建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加强园区企业排水监督,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一)优先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

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重点完善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区县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成满三年的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要达到80%以上。

(二)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流域要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重点流域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级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内农村推广应用成本低、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技术。

到2015 年,重点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达到一级B 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富营养化或受到富营养化威胁水域、下游断面水质不达标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和辽河流域直接排入或通过截污导流排入近岸海域的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GB18918-2002)。部分控制单元可根据流域水质目标,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加强生态湿地处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城市应因地制宜开展初期雨水处理。

(三)加强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到 2015 年,城市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加大污泥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力度,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县城和优先控制单元内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以上,确保建成的污泥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大力推进海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滇池流域等缺水地区的再生水利用工作,鼓励其它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工作。统筹考虑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分布情况、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到2015 年,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流域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巢湖、滇池流域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四)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效能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状况。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逐步推广设施运营专业化、社会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监测,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地方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

(一)着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根据养殖场区土地消纳能力合理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规模,科学划分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优化养殖场布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统一收集和处理污染物,推广干清式粪便清理法,推进畜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先控制单元内,规模在1000 头标准猪以上的养殖场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等清洁环保的养殖技术或采用干清粪、沼气工程、沼液处理、粪渣和沼渣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

(二)不断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流域内湖库及近岸海域的水产养殖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围网养殖面积。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干流及主要支流、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禁止网箱养殖水产品。

(三)逐步减少种植业污染物产生

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肥料利用效率,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有机农业。调整种植结构和空间布局,滇池流域种植业向东、向北转移,适当调减种植面积。发展节水农业,宁夏灌区等缺水农业区域要结合农业灌溉系统节水改造,制定农业节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洪泽湖、南四湖入湖河道两侧、松花江沿岸粮食主产区、乌梁素海河套灌区、宁夏灌区等区域开展生态拦截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农田退水治理,综合防治面源污染。

(四)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改善村庄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实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畜-沼-肥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式沼气工程,建设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牛栏江水系、黄河中上游流域三门峡和小浪底等区域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

(五)加快实施船舶流动源污染防治

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和淮河流域为重点,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统一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环保型的现代化公用港区。推进船舶废弃物接收站点、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站点和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基地工程建设。加强船舶污染物集中转运站场建设,重视船舶油污收集处理。航程长、载客多和吨位大的船舶要配备污水存储装置或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加强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在船舶密集、危险品运输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设现代化水上交通监管系统,储备溢油应急装备物资。

(六)积极开展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对于松花江流域阿什河、辽河流域辽河干流等河流型水体,要加大力度实施深度净化,因地制宜利用支流河口及河流入海口的开敞河势、回水区等自然条件建设规模化湿地,结合必要的人工强化措施,削减入河与入海污染负荷。加强生态修复,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在河道内、河堤上、湖泊周围有选择地种植水生、陆生植物,取消或改造硬质岸线,修复河道生态系统。调整用水结构,大力推广集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结构节水、管理节水于一体的综合节水技术,加强对自备水源特别是地下水的管理。优化实施多功能目标水库调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需水量。

对于巢湖、滇池、太湖、洪泽湖、南四湖、白洋淀、乌梁素海等湖泊型水体,要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增强湖泊自净功能,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生动物及迁徙性鸟类的生境,维护湖泊湿地系统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建立健全生态安全动态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水生态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预警分级和警情发布机制。加强蓝藻水华防治,完善蓝藻水华监测与预警能力,综合物理、生物、生态等多项措施,建立“防、治、用”联动的蓝藻水华防治体系。滇池流域加快扩大湖体及河流水葫芦治理污染试验性工程,实施蓝藻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

三峡库区要强化消落区的管理,因地制宜采取严格保护、生态恢复、污染清理与处置、综合整治等分类对策与措施,减少消落区的人类活动干扰。强化香溪河、大宁河等水华易发支流综合整治和生态系统恢复,增强水华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水域清漂工作,建立专业清漂队伍,完善清漂船的配备、清除物压缩转运系统和漂浮物资源化安全处置系统建设。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一)削减入海河流污染负荷

推动河口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再生水利用,启动重点河口区的点源、非点源综合治理,削减德惠新河、永定新河、灌河、射阳河等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等污染物通量;严格执行海水水质标准,坚决制止各类污染源超标排海行为,规范入海排污口,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禁排区和禁倒区,对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口和倾倒区限期关闭。

(二)加强沿海区域综合整治

禁止在沿海区域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整顿近海捕捞秩序,控制捕捞强度。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严禁在消浪带和海岸基干林带内建设宾馆、旅游度假村等开发性项目。强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三)推进近岸海域生态恢复

对于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湾,以及渤海湾、辽东湾、苏北沿岸等沿海经济快速发展区的毗邻海湾,进一步加大海湾生态保护力度。保护鸟类栖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损岸线,开展海岸生态修复、盐泽植被恢复。加快海洋类型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海洋生物物种、自然历史遗迹、近海生态岛屿和地质遗迹,强化岛屿及其邻近海域的资源环境保护。控制苏北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及生境破坏,实施伏季休渔、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等生态修复工程。

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一)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

(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

(三)强化环境应急管理

…………。

第四章 水质维护型单元保护方案

18 个现状水质较好的优先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工程,维护良好水环境质量。

松花江流域

(一)甘河呼伦贝尔市控制单元…………。

(二)雅鲁河呼伦贝尔市控制单元…………。

淮河流域

史河六安控制单元…………。

海河流域

(一)潮白河北京山区段控制单元…………。

(二)北三河山区(引滦入津)天津市控制单元…………。

(三)于桥水库上游承德唐山控制单元…………。

(四)滦河锡林郭勒盟控制单元…………。

辽河流域

大伙房水库及其上游抚顺控制单元…………。

黄河中上游流域

(一)黄河玉树州果洛州控制单元…………。

(二)黄河玛曲县控制单元…………。

巢湖流域

(一)巢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控制单元…………。

(二)杭埠河六安市控制单元…………。

滇池流域

外海南岸控制单元…………。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

(一)长江云阳县巫山县控制单元…………。

(二)长江恩施州宜昌市控制单元…………。

(三)渠江广安市控制单元…………。

(四)牛栏江昆明市昭通市控制单元…………。

(五)嘉陵江广安市控制单元…………。

第五章 水质改善型单元治理方案

79 个现状水质较差的优先控制单元,承担重点流域总量减排和水质改善的主要任务,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确保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松花江流域

(一)第二松花江长春市控制单元…………。

(二)辉发河通化吉林市控制单元…………。

(三)松花江哈尔滨市市辖区控制单元…………。

(四)安邦河双鸭山市控制单元…………。

(五)牡丹江牡丹江市控制单元…………。

淮河流域

(一)清潩河许昌漯河控制单元…………。

(二)泉河漯河周口控制单元…………。

(三)贾鲁河郑州周口控制单元…………。

(四)惠济河开封周口控制单元…………。

(五)涡河开封周口控制单元…………。

(六)沣河淠东干渠六安控制单元…………。

(七)颍河谷河阜阳控制单元…………。

(八)淮河干流淮南控制单元…………。

(九)涡河亳州控制单元…………。

(十)淮河干流蚌埠滁州控制单元…………。

(十一)沱河淮北宿州控制单元…………。

(十二)怀洪新河宿州蚌埠控制单元…………。

(十三)上级湖湖西菏泽济宁控制单元…………。

(十四)上级湖湖东济宁泰安控制单元…………。

(十五)下级湖枣庄济宁控制单元…………。

(十六)微山湖湖西徐州控制单元…………。

(十七)京杭运河徐州控制单元…………。

(十八)北澄子河扬州控制单元…………。

(十九)通榆河南段控制单元…………。

海河流域

(一)北运河北京控制单元…………。

(二)北四河下游天津市控制单元…………。

(三)子牙河平原石家庄市控制单元…………。

(四)子牙河平原(滏阳河)邯郸市控制单元…………。

(五)子牙河平原邢台市控制单元…………。

(六)子牙河平原衡水市控制单元…………。

(七)御河大同控制单元…………。

(八)浊漳河襄垣潞城控制单元…………。

(九)卫河安阳濮阳控制单元…………。

(十)卫河新乡市控制单元…………。

(十一)共产主义渠新乡市控制单元…………。

(十二)德惠新河山东控制单元…………。

(十三)小清河山东控制单元…………。

(十四)饮马河乌兰察布市控制单元…………。

辽河流域

(一)老哈河赤峰控制单元…………。

(二)东辽河辽源控制单元…………。

(三)东辽河四平控制单元…………。

(四)辽河铁岭控制单元…………。

(五)辽河盘锦控制单元…………。

(六)辽河保护区控制单元…………。

(七)浑河抚顺控制单元…………。

(八)浑河沈阳控制单元…………。

(九)太子河本溪控制单元…………。

(十)太子河辽阳控制单元…………。

(十一)太子河鞍山控制单元…………。

(十二)大辽河营口控制单元…………。

黄河中上游流域

(一)湟水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控制单元…………。

(二)黄河巴彦淖尔市控制单元…………。

(三)大黑河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控制单元…………。

(四)渭河宝鸡市控制单元…………。

(五)渭河咸阳市西安市控制单元…………。

(六)渭河西安市控制单元…………。

(七)渭河渭南市控制单元…………。

(八)汾河忻州市太原市控制单元…………。

(九)伊洛河三门峡市洛阳市控制单元…………。

巢湖流域

(一)南淝河合肥市控制单元…………。

(二)十五里河合肥市控制单元…………。

(三)派河合肥市控制单元…………。

(四)塘西河入湖区合肥市控制单元…………。

滇池流域

(一)草海陆域控制单元…………。

(二)草海湖体控制单元…………。

(三)外海北岸控制单元…………。

(四)外海东岸控制单元…………。

(五)外海湖体控制单元…………。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

(一)长江嘉陵江重庆市辖区控制单元…………。

(二)长江涪陵区万州区控制单元…………。

(三)赤水河遵义市控制单元…………。

(四)沱江自贡市泸州市控制单元…………。

(五)嘉陵江合川区控制单元…………。

(六)龙川江楚雄州控制单元…………。

(七)普渡河昆明市控制单元…………。

(八)三岔河毕节六盘水市控制单元…………。

(九)乌江毕节铜仁控制单元…………。

(十)沱江德阳市成都市控制单元…………。

(十一)岷江成都市控制单元…………。

第六章 风险防范型单元防治方案

21 个环境风险较大的优先控制单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确保跨界水质安全。加强沿江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松花江流域

(一)第二松花江吉林市控制单元…………。

(二)松花江佳木斯市控制单元…………。

淮河流域

(一)颍河周口控制单元…………。

(二)梁济运河济宁控制单元…………。

(三)京杭运河淮安控制单元…………。

(四)奎河徐州控制单元…………。

海河流域

(一)滹沱河代县定襄控制单元…………。

(二)马颊河濮阳市控制单元…………。

(三)徒骇河山东控制单元…………。

(四)马颊河山东控制单元…………。

(五)卫运河山东控制单元…………。

辽河流域

(一)招苏台河及条子河跨省界控制单元…………。

黄河中上游流域

(一)黄河武威市兰州市控制单元…………。

(二)黄河银川市控制单元…………。

(三)黄河石嘴山市控制单元…………。

(四)黄河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控制单元…………。

(五)黄河右岸三门峡市控制单元…………。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

(一)澎溪河开县控制单元…………。

(二)长江泸州市控制单元…………。

(三)沱江资阳市内江市控制单元…………。

(四)涪江绵阳市遂宁市控制单元…………。

第七章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骨干工程项目及投资

根据“十二五”规划目标,初步确定规划骨干工程项目6007个,估算投资3460 亿元。

按项目类型划分: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2705个,估算投资1907 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2750 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管网54970 公里,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949 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1423 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5348 吨干泥/日;工业污染防治项目1391 个,估算投资425 亿元;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221 个,估算投资83 亿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633 个,估算投资55 亿元;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57 个,估算投资990 亿元。

按流域划分:松花江流域632 个项目,估算投资298 亿元;淮河流域1309 个项目,估算投资512 亿元,其中南水北调东线549 个项目,估算投资202 亿元;海河流域1141 个项目,估算投资686 亿元;辽河流域924 个项目,估算投资583 亿元;黄河中上游流域725 个项目,估算投资390 亿元;巢湖流域167 个项目,估算投资113 亿元;滇池流域101 个项目,估算投资420 亿元;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1008 个项目,估算投资458 亿元。

优先控制单元骨干工程项目及投资

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规划骨干工程项目 3752 个,占项目总数的62.5%;估算投资2472 亿元,占总投资的71.4%。

按优先控制单元类型划分:水质维护型单元估算投资184 亿元,占优先控制单元总投资的7.4%;水质改善型单元估算投资1960 亿元,占优先控制单元总投资的79.3%;风险防范型单元估算投资328 亿元,占优先控制单元总投资的13.3%。

按流域划分:松花江流域279 个项目,估算投资142 亿元;淮河流域883 个项目,估算投资321 亿元;海河流域649 个项目,估算投资465 亿元;辽河流域778 个项目,估算投资504 亿元;黄河中上游流域301 个项目,估算投资201 亿元;巢湖流域103个项目,估算投资88 亿元;滇池流域98 个项目,估算投资413亿元;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661 个项目,估算投资338 亿元。

一般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资金筹措

地方政府要以规划项目参考清单和估算投资为参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等进行充分论证,积极推进各项建设任务。项目资金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中央政府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同时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重点工程投资到位。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水污染防治的信贷资金。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建立政府财政与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的组合使用模式,有效引导各类股权与创业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投资重点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探索发展环保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环境金融产品创新,探索现有污水处理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社会融资方式,促进具备一定收益能力的经营性项目形成市场化融资机制,保障项目运行所需资金。

第八章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二、巩固联防联控,注重协同配合…………。

三、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

四、创新环境政策,形成长效机制…………。

五、注重科技研发,提高治污水平…………。

六、实施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七、严格规划考核,推进规划实施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

自 2013 年起,每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2014 年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 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

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附件

附表1:重点流域汇总表(略)

附表2:松花江流域(略)

附表3:淮河流域(略)

附表4:海河流域(略)

附表5:辽河流域(略)

附表6:黄河中上游流域(略)

附表7:巢湖流域(略)

附表8:滇池流域(略)

附表9: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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