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力学问题研究基本信息

书    名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力学问题研究 作    者 周胜
类    别 图书>工业技术>水利工程>水利枢纽/水工建筑物 出版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年5月 装    帧 平装
ISBN 9787508435756

前言

第1章 概述

1.1 三峡水利枢纽的泄水建筑物

1.2 泄水建筑物的总体布置研究

1.3 深孔的水力学问题研究

1.4 表孔的水力学问题研究

1.5 导流底孔的水力学问题研究

1.6 水电站进水口的水力学问题研究

1.7 其他水力学问题研究

1.7.1 厂坝高导墙的流激振动问题

1.7.2 深孔闸门的止水问题

参考文献

第2章 泄洪坝段泄水建筑物布置

2.1 枢纽布置方案

2.2 洪水标准与泄洪运用要求

2.2.1 洪水标准

2.2.2 泄洪运用要求

2.3 泄水建筑物布置

2.4 三期导流底孔布置及泄流能力

2.4.1 施工导流方案比选

2.4.2 导流底孔的任务及运用条件

2.4.3 导流底孔布置与泄流能力

参考文献及参考资料

第3章 泄洪消能整体模型试验研究

3.1 简述

3.2 三期导流深、底孑L联合运行情况及下游冲刷

3.2.1 导流底孔总体布置优化

3.2.2 三期截流水位落差

3.2.3 深、底孔联合运行泄流能力

3.2.4 导流底孔明流段流态

3.2.5 泄洪坝段上、下游流态及消能防冲

3.3 正常运用期深、表孔联合泄洪的消能防冲

参考资料

第4章 表孔的水力学研究

4.1 表孔的基本情况

4.2 堰面曲线和门槽布置与体型优化

4.3 表孔采用长、短闸墩布置方案比较

4.3.1 长科院表孔长、短闸墩布置方案的试验研究

4.3.2 水科院表孔采用短闸墩布置方案的试验研究

4.4 表孔泄流能力

参考文献及参考资料

第5章 深孔的水力学研究

5.1 深孔的基本情况

5.1.1 深孔的任务和运用要求

5.1.2 深孔的型式

5.2 有关深孔的设计、计算和试验研究

5.2.1 深孔短管不设掺气设施方案的研究

5.2.2 深孔短管设掺气设施方案的研究

5.2.3 深孔长管方案的研究

5.2.4 关于深孔弧门止水问题的调查分析与试验研究

5.3 深孔各方案的综合评价

5.4 深孔体型终结方案的水工模型试验

5.4.1 深孔的泄流能力

5.4.2 水流流态

5.4.3 通气量与掺气浓度

5.4.4 时均压强分布

5.4.5 底板的冲击脉动压强

5.4.6 终结方案的空化特性分析

参考文献及参考资料

第6章 导流底孔的水力学研究

6.1 导流底孔的设计过程

6.1.1 导流底孔的任务

6.1.2 初步设计推荐的三期导流度汛方案

6.1.3 单项工程技术设计三期导流度汛方案的形成过程

6.2 导流底孔短有压管方案的研究

6.2.1 短管的体型

6.2.2 明流泄槽段的体型

6.2.3 截流水位落差研究

6.2.4 泄流能力

6.2.5 明槽流态及出口水流衔接问题

6.2.6 下游消能及冲刷

6.2.7 底孔短管推荐方案的水力学试验成果

6.3 导流底孔长有压管方案的研究

6.3.1 长管方案的体形优化

6.3.2 推荐的长管方案水力学试验结果

6.4 导流底孔长、短管方案的比较和长管方案的选定

6.5 导流底孔超设计水位条件下的水流特性研究

6.5.1 超设计水位泄流能力和压强分布

6.5.2 流速分布

6.5.3 减压试验

6.5.4 下游流态及冲刷

6.5.5 超设计水位试验小结

参考文献及参考资料

第7章 厂坝导墙水弹性模型试验研究

7.1 简述

7.2 导墙的水弹性模型试验及成果分析

7.2.1 模型设计

7.2.2 导墙模态水弹性模型试验、数值计算与分析

7.2.3 导墙脉动荷载试验

7.2.4 导墙泄洪振动响应试验与分析

7.2.5 导墙泄洪振动安全性的评估

参考资料

第8章 电站进水口水力学研究

8.1 基本情况

8.1.1 简述

8.1.2 单、双孔进水口原设计方案

8.2 单、双孔进水口模型设计、布置及试验工况

8.2.1 模型试验要求及试验工况

8.2.2 模型设计与布置

8.3 单、双孔进水口原设计方案的研究成果

8.3.1 进水口前流态

8.3.2 水头损失

8.3.3 压力管道内的压强分布

8.4 单、双孔进水口优化方案及研究成果

8.4.1 单孔进水口优化方案及研究成果

8.4.2 双孔进水口优化方案及研究成果

8.5 单、双孔进水口各方案水力特性综合评述及分析

8.5.1 单、双孔进水口各方案水力特性综合评述

8.5.2 单、双孔进水口各方案水力特性对比分析

8.6 小结

参考文献及参考资料

2100433B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力学问题研究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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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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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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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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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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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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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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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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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预制构件:PFV-600-A,板高300mm,壁厚 1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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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学天平 5kg/0.05g 7SJ5kg-1|132台 4 查看价格 北京世纪诚达试验仪器(集团)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市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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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学天平 9SP2kg-1 2kg/100mg|4586台 4 查看价格 济南金恒翔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市 20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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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牌油漆 kg|1kg 1 查看价格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 2010-12-21

本书介绍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单项工程技术设计阶段水力学研究的主要成果,内容包括:泄洪建筑物与厂房总体布置;施工导流方案确定;泄水建筑物具体布置与下游消能防冲;表孔体型与长短闸墩方案比较;深孔体型与防水流空化空蚀及掺气减蚀措施;导流底孔长、短管方案比选、体型及截流水头;电站进水口流态与水头损失;下游高导墙的流激振动等。这些主要研究成果已被设计采纳,较好解决了工程实际问题。

本书可供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参考,也可作为有关院校师生的参考用书。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力学问题研究常见问题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力学问题研究文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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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4MB

页数: 23页

评分: 4.6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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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综述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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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4MB

页数: 9页

评分: 4.5

三峡水利枢纽通过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枢纽工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了大量地质勘测、设计计算分析、科学试验研究工作 ,先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单项工程技术设计报告 ,并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组织专家审查定案。主要论述大坝坝址、正常蓄水位、枢纽总布置、施工导流及施工进度和大坝、电站厂房、通航建筑物设计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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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地质勘察与研究

书名: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地质勘察与研究(上、下册)

作者:薛果夫

出版社: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1

ISBN:9787562523055

字数:700000

页码:共两册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商品标识:20487301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一管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三峡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为工程水力学、水环境与水生态、海洋工程,包括水力学基本理论及其应用、工程水力学、环境水力学、湿地生态保护、计算水力学、桥梁水力学、波浪理论及其工程应用、海岸动力学、海岸环境学、海岸及近海建筑物的先进设计理论、海洋油气开发、数字水运工程等方面。主持和参与过的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和横向合作项目等,研究内容涵盖:1)工程水力学,如溪洛渡、锦屏一级等水电站的泄洪消能技术研究,南水北调长距离调水工程、锦屏二级水电站长距离引水管路关键水力学问题研究;2)水环境技术研究,如三峡库区水污染控制研究、三峡蓄水期间近坝区水环境特性及其承载力研究;3)海洋工程研究,如水波流联合作用下细颗粒泥沙运动规律研究,石油平台和深海油气管道关键技术研究等。研究成果获国家及省部级奖励20余项,其中2005年度三峡库区水污染控制获得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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