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实施时间 |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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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导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四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第七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
(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电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导航系统、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配员情况,确保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所载货物已经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不得运输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向三峡局申报过闸方式及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申报危险物品装载情况。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已经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是否依法对船员、乘客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十三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四条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自查装载情况,确保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等规定要求,已经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过闸船舶应当在进入三峡枢纽水域安全保卫管制区之前向三峡局申请过闸安检。
船舶申请过闸安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自查记录表;
(二)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
(三)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还应当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七条 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
第十八条 安检人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过闸船舶是否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二)过闸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三)过闸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四)过闸船舶载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过闸申报要求;
(六)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对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安检人员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二)过闸船舶涉嫌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当核查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所提供清单是否一致;
(三)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检查火星熄灭器和舱面水雾系统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 安检人员在实施过闸安检时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过闸安检过程。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当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视频记录和安检记录表应当保存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三峡局应当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过闸船舶反馈。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闸船舶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过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作出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并不予安排过闸:
(一)不能提供安全自查记录表或者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二)载运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三)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无效或者不齐全;
(四)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不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六)不能提供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七)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或者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清单不一致,或者不能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八)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船舶的火星熄灭器或者舱面水雾系统未按照标准配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在收到过闸安检决定后立即驶离安检区,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进入三峡局指定的安检合格区。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船舶应当在安检合格区等待过闸,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
第二十五条 三峡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人员、装备和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过闸安检内容,结合船舶安检申请时间和实际到闸时间,合理安排过闸船舶安检顺序。
第二十六条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长航局应当制定过闸安检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对三峡局过闸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闸安检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长航局、三峡局举报。
长航局、三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过闸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举报属实的,对安检人员应当立即调离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三峡局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三峡船闸、升船机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记录表样式、过闸安检记录表、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样式由长航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二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上行连续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必要时,三峡局可以在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水域对安检合格的船舶进行复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主要是解决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的矛盾。建设长江三峡等一系列大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就是要在洪水期拦蓄洪水减小洪峰流量(降低洪涝灾害),在枯水期加大水资源的供应(减少干旱的威胁)。 从2006年起到2007...
答案A解析: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洪,其次是发电。
1、防洪:三峡大坝建成后,将形成巨大的水库,滞蓄洪水,使下游荆江大堤的防洪能力,由防御十年一遇的洪水,提高到抵御百年一遇的大洪水,防洪库容在73—220亿立方米之间。如遇1954年那样的洪水,在堤防达...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本文根据三峡工地各单位在临时、永久船闸的大面积、大规模预裂爆破的实地观察和大量有关资料分析,对预裂爆破的技术参数与实爆结果进行详细比较,又用因次理论导出了孔距与线装药量计算公式,计算了炮孔爆压并校核了孔壁的承压能力,同时还计算了缓冲孔装药爆炸应力对预裂面的影响,计算数据与实爆结果吻合。
船舶过闸上行时,通过输水系统的调节,使闸室水面与下游水位齐平,打开下闸门,船舶由下游引航道驶入闸室,随即关闭下闸门,由输水系统从上游向闸室灌水,待闸室中的水面上升到与上游水位齐平时,开启上闸门,船舶即由闸室驶出。船舶下驶时的过闸程序则相反。船闸一般由设在闸首边墩上的中心控制室集中管理。通过电气闭塞装置远距离操纵闸门和阀门启闭。在有的船闸上,还将指挥船舶航行的信号装置同闸门、阀门的操纵设备联系在一起,以实现过闸程序的自动化。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
(二)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
(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
(四)本省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类专用船舶以及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及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仅限3总吨位以下者);
第六条 过闸费征收标准分两类:一类为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收费标准;一类为除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船闸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按本条规定征收过闸费:
(一)除客运及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船舶外,按规定准予优先放行的船舶由船方或货主提出申请,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可准预提放,其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二)装载危险品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为确保安全,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应与装载非危险品的船舶分开闸次放行,其过闸费按重载船舶收费标准的3倍计征。
(三)实载吨位超过准载吨位的船舶,其超载部门分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四)所装货物超宽、超长的船舶,其过闸费按核定总吨位应交费额的2倍计征。
(五)计费吨位不满半吨的不计费,满半吨按1吨计费。过闸费不满1角不计。
(六)客运船舶空船以每10总吨为一级,不满10总吨按一级计费。
(七)拖轮(船)、挖泥机船拖带的泥驳、排筏(浮运物)、工作船、货驳等,应分别按规定费率另行计费。
(八)排筏按每立方米折合1吨,在排筏上装运其他货物,应另行计费。
第八条 船舶过闸缴清过闸费后,船闸管理机构应付给过闸费票据。票据当闸次有效,并应妥善保管到本航次的终点港,以备查验。缴费后因特殊情况,船舶不再过闸,需向船闸管理人员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凭票退款,并按规定交付退票手续费。船舶已经进闸不再退款。
第九条 为减少现金流转和保证过闸费及时足额征收,县以上专业航运企业和经常有运输船舶过闸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经与船闸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可采取按旬、按月通过银行结算的方法缴纳过闸费。对不能按期承付过闸费的单位,船闸管理机构应终止协议,除收回应计征的过闸费外,每迟交1天按5‰以内加收滞纳金。其他船舶过闸一律以现金结算。
第十条 过闸费应由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纳。装货船舶的过闸费由货物托运单位负担,空船及客运船舶的过闸费由船属单位负担,分别列入成本开支。
第十一条 过闸费征收票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省财政部门核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核发,并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票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过闸,必须交验航行证件,全部货物运单,并按规定缴纳过闸费,凡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补收或加收过闸费:
(一)购票时不出验全部货物运单,少报总吨位,除按章补缴不足总吨位应缴过闸费外,视情节轻重加收应交费额3倍以下的过闸费。
(二)私自买卖过闸凭证,使用回笼过闸票据,抗拒检查,伪造、涂改闸票和过闸证件以及其他不法行为者,按船舶应交费额的5倍以下计征过闸费,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过闸船舶、排筏和浮运物体,缺少本航次已过船闸的过闸费票据,由检查的船闸管理机构补征其应交过闸费。
违反前款规定者,由船闸管理人员处理,在未交清过闸费前,船闸管理机构有权扣留航行签证簿,处理时应做好文字记录,存档备查。未作处理前,不予过闸。
按章补缴和加收的过闸费应给予过闸费定额票据。
第十三条 为加强过闸费收入管理,各船闸管理机构应在当地银行开设收入专户,每天将征得的过闸费及时存入银行,并按旬解交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机构按月交省财政专户,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各市县不应另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四条 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平调和挪用。年终如有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过闸费使用范围包括:船闸修理,保养维护,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管理及护坡维护修理,疏浚、清障、闸区绿化,检查观测,革新改造,技术研究,专业培训,备品配件,机具设备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生产工人和管理机构经费等。
第十五条 过闸费年度收支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经省计划经济、财政部门审查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各市执行。年度决算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汇编,并报省财政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各船闸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过闸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京杭运河江苏省苏北段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二:江苏省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表(除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省管船闸)
附件一:
京杭运河江苏省苏北段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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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收费方式 |按船舶核|按船舶核|每 艘|每立方
| 收费标准 |定准载吨|定总吨位| |米(吨)
别|收费对象 |每吨每次|每吨每次|每 次|每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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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重船 | 二角 |三角五分| |
1| |---------------------|----|----|---|----
|驳|空船 |一角五分|二角五分| |
-|-----------------------|----|----|---|----
2|挂机船、货轮、渔轮、工作船、人力船(空重不分)| 三角 | 五角 | |
-|-----------------------|----|----|---|----
3|拖轮、挖泥船、打捞船、泥驳、宿舍船等 | | 五分 | |
-|-----------------------|----|----|---|----
4|抽(戽)水机船 | | |五角 |
-|-----------------------|----|----|---|----
5|排筏或其他浮运物 | | | | 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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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班船(包括客驳、客货轮) | 每吨(级)每次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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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第1、2类船舶按核定总吨位和核定准载吨择大者计征。
附件二: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表
(除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省管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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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收费方式 |按船舶核|按船舶核|每 艘|每立方
| 收费标准 |定准载吨|定总吨位| |米(吨)
别|收费对象 |每吨每次|每吨每次|每 次|每 次
-|-----------------------|----|----|---|----
1| 货驳 | 空重不分 |二角五分|四角五分| |
-|-----------------------|----|----|---|----
2|挂机船、货轮、渔轮、工作船、人力船(空重不分)|三角五分| 六角 | |
-|-----------------------|----|----|---|----
3|拖轮、挖泥船、打捞船、泥驳、宿舍船等 | | 五分 | |
-|-----------------------|----|----|---|----
4|抽(戽)水机船 | | |五角 |
-|-----------------------|----|----|---|----
5|排筏或其他浮运物 | | | |二角五分
-|-----------------------|------------------
6|客班船(包括客驳、客货轮) | 每吨(级)每次二角
--------------------------------------------
说明:第1、2类船舶按核定总吨位和核定准载吨择大者计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第一节 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性质与种类
第二节 船旗国管辖的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章 基础法律知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三章 检查程序及缺陷处理
第一节 检查程序
第二节 缺陷处理
第四章 船舶证书及文书
第一节 船舶种类与航区
第二节 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
第三节 船舶证书的检查
第四节 船舶检验及其状态保持
第五节 船舶文书及资料
第五章 船员证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节 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节 船员服务簿
第六章 救生设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船救生艇、筏及浮具的配备
第三节 内河船舶救生设备的配备
第四节 救生(助)艇(艇体、艇机)
第五节 救生(助)艇属具
第六节 气胀式救生筏
第七节 救生舢板及浮具
第八节 救生(助)艇、筏的存放
第九节 艇、筏的降落与回收装置
第十节 艇筏登乘装置的检查要求
第十一节 船用烟火信号
第十二节 救生圈及属具
第十三节 救生衣
第十四节 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装置
第十五节 船令广播系统_.
第十六节 抛绳设备
第十七节 船舶应变部署与救生演习
第七章 消防设备
第一节 消防基本知识
第二节 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节 探火设备
第四节 灭火设备
第八章 结构、稳性及相关设备
第一节 液压及其他关闭装置水密门
第二节 船舶稳性与总纵强度
第三节 操舵装置
第四节 应急照明、蓄电池、配电板
第五节 舷梯
第六节 安全通道及逃生
第九章 警报信号
第一节 通用报警
第二节 消防报警设备
第三节 操舵装置报警的检查要求
第四节 轮机员警报的检查要求
第五节 惰性气体系统报警
第六节 机器和设备控制系统报警装置
第七节 周期性无人值班处所的报警要求
第八节 水密门的开关报警(包括显示)
第九节 无人机舱报警系统
第十节 锅炉报警装置
第十一节 其他报警
第十章 货物积载
第一节 货物分类
第二节 货物积载
第三节 货物积载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章 载重线
第一节 沿海船舶
第二节 内河船舶
第三节 检查要点
第十二章 系泊设备
第一节 系泊设备
第二节 锚设备
第三节 拖带设备
第十三章 主动力及辅助设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机和辅机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主推进动力装置
第四节 轴系
第五节 螺旋桨的一般要求
第六节 推进轴承的一般要求
第七节 辅机
第八节 舱底排水装置
第九节 机舱自动化的主要规定及检查要求
第十四章 航行设备
第一节 功能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功能要求及检查内容
第四节 信号设备的配备要求及检查
第十五章 无线电设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无线电设备与装置的一般要求
第三节 无线电设备与装置的检查
第十六章 防污染检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防污文书
第三节 防污染设备和布置
第十七章 液货船
第一节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检查要点
第十八章 操作性检查与NSM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检查项目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