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扶贫办 |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11日 | 实施日期 | 2017年12月11日 |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办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12月11日
单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否可以超过500kw,主要取决于:1、村集体中是否有足够的地方来安装这500KW光伏电站,且产权不存在争议。2、村变压器容量是否达到500KVA(有些地方只允许接入变压器容量的7...
古瑞瓦特参与帮助30多个省份,这样定义光伏扶贫,利用光伏项目,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的收入和再就业,破解不少贫困村集体经济为零的难题,帮助贫困地区村民整体脱贫。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将再建 2859座光伏扶贫村级电站 作者: 来源:《科学导报》 2018 年第 21 期 笔者从山西省扶贫办获悉,结合国家下达的光伏扶贫项目指标,山西省计划再建 2859座 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将惠及 4478个贫困村、 16.3万贫困户。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东部,绝大 多数贫困地区光照资源充足,荒山荒坡广阔,建设光伏电站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014年 10 月,山西省被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确定为实施光伏扶贫的首批试点省份。 山西省扶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底国家一次性下达山西省 2017年至 2019年光伏扶贫 村级电站规模 102.9万千瓦,规划建设村级电站 2859座,涉及 35个贫困县,预计将惠及 4478 个贫困村、 16.3万贫困户。 新华
1 / 2 ** 镇** 村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 (拟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 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结 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指 ** 镇 ** 村 2017年 100kw 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 项目收益对象为 ** 村 34 户贫困户,从 34户贫困户中选取 10户重点贫困户进行帮扶。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 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两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 理模式。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 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七条 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电网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将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十条 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组织对各县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按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2017〕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各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对各省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审核县级政府申报的扶贫实施方案和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计划,出台本省光伏扶贫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省光伏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保障本省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本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申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组织实施光伏电站建设与运维,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且已建成的集中式电站,按本办法执行。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水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EPC总承包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合水县2018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已由合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合发改【2018】221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合水县农业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省预算内基建资金445万元,争取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县财政整合扶贫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总承包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采取集中联建的方式,在合水县店子乡吕家岘子行政村武张咀组张汉梁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座,总装机规模达到5.083兆瓦,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村17个。
主要建设内容为:
(1)勘察:初勘、详勘、编制勘察报告、提供成果文。
(2)工程设计范围: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3)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4)工程采购范围:包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保管等;
(5)整个项目后期的各项安装、检查、验收、调试等事宜;
(6)项目建成后免费运行维护3年;
(7)完成质保期内的维修、售后等各项服务;
(8)并代行办理相关行业审批或核准手续与供电部门协调电网接入等相关事宜。
(9)负责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具体人数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花名册)
(10)招标文件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采购、安装及提供服务范围等。
项目总最高限价:3560万元
2.2、招标范围:以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完成从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电池至并网的全部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培训、电网接入系统检测、调试、运行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等全过程的工作,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求提供设备的试验、运行、维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室设计及建安工程,与电网遥信遥测的设计及建安工程,通信设计及建安工程,及所有附属土建工程。
2.3、项目建设地点:合水县店子乡吕家岘子行政村武张咀组张汉梁。
2.4、计划工期: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0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力设施设备和太阳能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3.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投标人为光伏电池组件或逆变器的生产企业;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丙级设计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含叁级),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备施工许可证承装类四级(含四级)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并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 全生产考核(C 证)合格证书;拟任设计总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5企业近三年(2015 年至今)完成过不少于三项单个总装机容量20兆瓦及以上的光伏项目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为准)。
3.6必须提供所投主要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和相关认证资料。
3.7须加入光伏领跑者计划名单。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8.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8.2联合体牵头单位由施工单位担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3.9对于被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文明办及司法等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直接废标。
4、网上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 6月28日17时。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制定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8年3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