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企业战略计划和作业计划的执行,确保企业组织目标一致。
2、协调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经营。
3、在企业各部门之间合理安排有限的资源,保证资源分配的效率性。
4、对企业物流成本进行控制、监督。
1、实事求是地编制采购预算。
2、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编制采购预算。
3、比质比价编制采购预算。
1、审查企业以及部门的战略目标。
2、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
3、确定所需的资源。
4、提出准确的预算数字。
5、汇总。
6、提交预算。2100433B
企业物资招标采购是在适应新形势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在介绍招标采购的基本概念以及类型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采用招标采购给企业的物资采购带来的积极作用。同时,论述了如何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一)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认识不足。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刚刚被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我县也于今年起对县广播电视局、民政局、林业局试编部门预算。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各试点单位将一定金额标准以上的专项货物和工程采购项目以及大宗通用商品、会议费、培训费等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列出,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由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范围、品目及项目合同价的合理性。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部门每一个专项项目中所含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所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都清楚地在预算中反映出来,而后对政府采购预算分类汇总后,进行打捆招投标采购,以取得规模效益和提高采购效率,对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资金财政不再拨付部门,采购结束后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项工作刚起步,对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尚缺乏详情的政策规定,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使用存在误解等现象,对这些现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与管理,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由于县本级及乡镇财政状况存在较大差别,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及限额标准很难统一。
(三)自行采购现象仍很普遍。以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推行政府采购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手段,一些单位绕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擅自实行自行采购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预算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作为财政支出总预算的有机组成部门,一经同级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依据,不能随便变更。目前,由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地区的年度采购计划这种模式在我县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各方面因素,我县政府采购办对此监督力度仍不足,仍存在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有资金来源,能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而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则可切实改革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与执行中人为因素变更的现象,对采购行为形成了必要的约束机制,缓解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现象,改变了政府采购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使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循环轨道。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还表现在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一个项目,并都有十分明确的预算,每个单位的采购要求都公开化,提高了透明度,使政府采购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这对于健全财政职能,细化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3、进一步促进预算编制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是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编制部门预算是对传统预算编制办法的重大改变,而细化预算又是部门预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将采购项目具体化,将资金来源明晰化,以反映部门预算中项目预算的构成及资金分配情况。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以公开竞争方式形成合同,通过采购活动的实施使所列物品价格明细化,使预算数基本接近市场平均价格,合同金额基本可以反映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促进工程、货物和服务单价的形成,为财政部门审核同类采购项目的预算额度提供参考标准;同时,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预算定额,加强预算单位定员、定额管理,为下年度编制同类物品的预算提供参考依据,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提供参考性标准,从而为细化预算编制找到突破口。通过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的内容,提高部门预算透明度,推动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4、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创造条件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政府采购的范围以及采购项目具体化,有利于有计划地扩大采购范围,为财政部门有的放矢地加强监督管理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便于审计、监察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编制程序
第七条 每年2月份,省财政部门依法制定下一年度《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财政部门在向省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同时,部署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要求在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凡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序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和支出科目、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在"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见附件1)、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见附件2)"中。
在需要调整部门预算或预算项目及金额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一并进行审查,属于政府采购预算部分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中的公用经费专项项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项目,按照《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项进行审查,对应列政府采购预算而未列的,提出修改意见。
(二)对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具的"不实行政府采购书面申请、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对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填报的"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填报内容、格式、表与表间的衔接关系、纸质表格与软盘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在限定的时间内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编制及审查
(一)省直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省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的同时,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报省财政部门。
(二)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在限定时间内对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预算项目调整后,省直部门(单位)要随时调整、修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省财政部门及时对调整后的部门(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直各部门预算及文本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之前,省财政部门作最后一次审查,省直部门按审查意见在5日内完成部门预算文本的修改工作并报省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在部门预算文本中对确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省直各部门自省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年度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汇总。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将省级驻石单位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省级驻石以外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分别下达给所在市财政部门,并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对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其指标按原渠道下达,参加属地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