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19年4月16日
实施时间 2019年6月1日 发布单位 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绿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绿地及绿地上的绿化植被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四条(责任主体)

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的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服务机构的相应职责。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绿化管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第五条(监督机构)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术规范)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约定绿化管理责任。

第七条(绿化保护)

住宅小区绿化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八条(修剪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绿化维护,定期组织植物修剪,确保绿化景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修剪排除影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修剪现场公告修枝方案,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九条(移植砍伐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移植砍伐许可)

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到住宅小区外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

因树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

第十一条(实施要求)

住宅小区绿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施工。绿化植物修剪、移植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树木移植操作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公告,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伏、枝桠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禁责任)

对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责任)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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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规范绿地管理行为,根据《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该局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点击查看《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

厘清绿地管理权责

让每一阶段都有法可依

“成都市现有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在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空白,由于住宅小区绿地涉及多方管理职责,存在职责不清、管理流程不畅通等问题。”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绿化处副处长吴江介绍,《办法》针对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求解决住宅小区绿地管护质量较差,物业服务机构任意对住宅小区内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给小区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同时对没有物业服务机构的小区绿化管理进行了规范。

记者了解到,《办法》作为我市第一个对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进行规范化的办法,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的一次重要突破。吴江介绍,《办法》对住宅小区绿地管理中各个流程阶段、各种情况下的责任人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各级政府园林绿化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进行了分解,让每一阶段都有法可依。“同时,还详细规定了住宅小区绿地管理中出现修枝、移植、砍伐等问题时,物业管理机构及相关业主需办理的流程。”

据了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地管理适用本《办法》。住宅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办法》所称绿地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将相关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禁止破坏住宅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绿地管理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住宅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办法》明确,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0433B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1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4月16日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 高档住宅小区绿化管理重点是什么?

    (1)植物日常养护与修剪。在高档住宅区管理中,除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水肥的管理,保证不出现大面积的和明显的病虫害症状或由于病虫害导致的明显生长不良现象外还应加强园林植物日常淋水、施肥与修剪等,保持植...

  • 高档住宅小区绿化管理重点是什么?

    (1)植物日常养护与修剪。在高档住宅区管理中,除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水肥的管理,保证不出现大面积的和明显的病虫害症状或由于病虫害导致的明显生长不良现象外还应加强园林植物日常淋水、施肥与修剪等,保持植...

  • 小区绿化管理应有哪些规定?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朝阳区居住小区绿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包括区建委、农委、街办、市政管委、绿化局、房管局、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流程,加强管理力度,针对我市住宅小区绿地职责不清、流程不畅、绿化管护标准不统一、部分物业服务机构任意修剪、移植、砍伐小区树木等问题,2017年4月,由我局牵头,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共同担纲编制了《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和制定过程

该办法根据最新出台的《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林业园林管理局)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制定,经过了多次讨论、反复修改,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现出台的《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特点。对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职责、管护标注、管理程序等进行了说明。

1、《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说明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相关管理责任,解决管理盲区、职责不清的问题。

2、《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了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的原则,规范了住宅小区绿化的管理标准。

3、《办法》第八条主要说明了树木修枝的管理办法,实施流程;第九条主要说明了树木移植的管理办法,实施流程;第十条主要说明了树木砍伐的管理办法,实施流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定了树木移植、砍伐的主要原则及相关法规要求,住宅小区绿化调整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文献

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办法资料 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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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保护小区绿化设施,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现对新城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如下: 1、人人都有权力和义务管理和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及园林建筑小品。 2、不准攀折花木,不准在树木和绿化隔离带及园林小品上晾晒衣物,不准践踏草坪和乱倒污水,不准在绿化带 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3、在绿化区域内,未经同意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准设置广告牌,不准随意占用绿化带。 4、任何车辆不准在草坪上行驶,不得损坏绿化保护设施和建筑小品,不准用绿化专用龙头清洗车辆及其它物品。 5、凡人为造成花木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损坏程度分别给予罚款处理,如属儿童所为,由 其家长负责支付罚款。 6、对违约小区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违约上述规定的罚款由物业公司执行,未成年者的罚款由其监护人(家长)支付。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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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办法资料 (2) 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办法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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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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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保护小区绿化设施,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现对新城小区绿化管理规定如下: 1、人人都有权力和义务管理和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及园林建筑小品。 2、不准攀折花木,不准在树木和绿化隔离带及园林小品上晾晒衣物,不准践踏草坪和乱倒污水,不准在绿化带 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3、在绿化区域内,未经同意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准设置广告牌,不准随意占用绿化带。 4、任何车辆不准在草坪上行驶,不得损坏绿化保护设施和建筑小品,不准用绿化专用龙头清洗车辆及其它物品。 5、凡人为造成花木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损坏程度分别给予罚款处理,如属儿童所为,由 其家长负责支付罚款。 6、对违约小区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违约上述规定的罚款由物业公司执行,未成年者的罚款由其监护人(家长)支付。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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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15〕86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规定》已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95-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4日成府发[1995]190号)

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进行备案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代理机构均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

(四)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已进入成都市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名册中,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具有招标代理从业经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须的办公设施设备;

(六)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实际执行。

第四条 进行代理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附件1);

(三)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

(六)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验证,资料齐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收讫,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供选择。

第六条 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成都房地产信用信息平台”、“成都物业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三)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从成都市物业服务专家名册中抽取评审、评标专家;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八)拟定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九)在依法设立的招投标评标区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协助招标人办理中标备案:项目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项目在其它区(市)县的,向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

(十一)其它与招标人约定的事宜。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遵循的管理规范: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及时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维护、更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六)不得与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七)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八)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九)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十)不得用压低代理费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公示代理机构及代理该项目负责人的名单,进行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代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十三)自觉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佩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对无证件或所佩戴证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评标区内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统计报表制度,每月末将代理情况按规定汇总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附件3)。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执业名册,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记分监督制度,满分为100分,依据其行为予以相应信用加减分。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代理机构信用记分标准记减信用分,并予以公布:

(一)在不符合规定的评标区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二)未从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

(三)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压低代理费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印章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备案,从备案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上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

(二)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 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造成投标人、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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