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维护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城市环卫、绿化、照明、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排管、电力浅沟、电力隧道、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园林、经信(能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市政工程正式移交前的监管工作,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改建市政工程的接管单位为原管理单位,新建、扩建市政工程接管单位由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给排水、防洪、下穿隧道、中水、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待征绿地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经信(能源)部门负责电力、通讯、燃气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及公交(出租车)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护栏等交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 (前期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工程项目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时应征求市、区两级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接管单位的意见,共同完善设计内容,为后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政工程移交申请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并书面告知移交条件及资料要求等。

第六条 (竣工移交程序)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工程若需提前交付使用的,竣工移交程序可分为初步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以下简称终验移交)两个阶段。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内容均已完成、主体及附属设施工程全部完工,并满足设施正常功能要求及安全运行条件的情况下,经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合格,可组织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及接管单位进行初步移交,市、区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移交工作,相关市政工程在完成初步移交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

初步移交后,环卫清扫保洁同步纳入专业化作业。绿化维护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前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交付使用或需进行甩项验收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未经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运行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初步移交后,在完成规划核实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移交。经建设、接管等单位现场检查,无质量遗留问题的,严格核对相关资料,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市政工程即正式移交接管单位管理。未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对于尚未完成初步移交的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相关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基础设施维护、疏通及环卫清扫保洁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

市政工程初步移交后,建设单位应在最迟一年内组织终验移交。市政工程因功能或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建设质量问题未有效整改,致使不能及时实施终验移交管理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因建设责任主体原因超过一年未能办理终验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须委托专业机构重新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从终验移交完成之日起算。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接管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督促建设单位组织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再征求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建设单位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移交接管监督)

规划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遗留问题的市政工程,各接管单位要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纳入日常管理。各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内容办理接管手续,不得提出超出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以外的接管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管工作。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并对移交接管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移交接管进展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接管后的维护费用)

初步移交后至终验移交前的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终验移交后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复。若建设单位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7日内未组织完成修复的,由接管单位组织修复,其费用由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工程尾款或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接管单位。

政府部门直管的设施新增量,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确定;各国有公司负责管理的设施,由各国有公司按计划专项列支日常维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设施工程量及维护标准,落实日常维护费用,确保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因年度维护资金计划安排及维护工作性质等原因,在环卫清扫保洁初步移交管理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支付一年的环卫清扫保洁过渡费,费用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该费用可在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工程移交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协调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经市级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责任)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作为设施验收和移交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规定要求,在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不得无故拖延质量缺陷整改及移交手续办理。

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可报经市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行业监管)

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的竣工移交监管,实现工程建设和管理无缝衔接,确保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避免监管缺失错位,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行业管理职能建立相应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此规定为准。

本规定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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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4〕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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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文献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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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2007-8-22 实施日期 :2007-9-1 文号 :成建委 发 [2007] 511 号 发布单 位:成 都市建 设委员 会 2010-8-26 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 目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 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 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 特拟定《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 发你们,请按此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工作的管理, 实现城市建设与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附件:《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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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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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文明施 工行为,提高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实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 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承 担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 单独列出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费用、支付、使 用等条款;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三)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应承担的文明施工责任。 (四)收集施工现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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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5〕78号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已于2015年5月11日经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和《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规定,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章 施工道路

第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出入通道口外侧应铺设经串联成片且长度≥8m的麻袋,路面没有积水。

第三条 与施工区域有交叉的社会通行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施工范围以外的硬化延伸长度≥40m。

第三章 现场打围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挡结构设计和布置应综合考虑道路交通车速、施工现场各种复杂环境、风荷载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封闭作业。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米,彩钢厚度不低于0.4mm。立柱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镀锌方管,尺寸不小于80*80*2000mm,不低于1mm厚。围挡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挡浆带,挡浆带材质可以为砖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浆面应采用砂浆抹面封闭,防止场内泥浆流入城市道路。

第五条 管线迁改施工及人行道铺装施工或作业面积狭小的(作业面宽度在2米范围内的)应采用水马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的施工围挡,距地面1.2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保持路口交通行车视线畅通。

第六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确保行车、行人的安全,施工现场围挡上应增设警示红灯、反光标志(LED灯带)和项目施工公示牌,人行道打围端头设置交通疏导提示牌,社会车辆交叉通道口应增设交通疏导和限行标志。

第四章 出入口设置

第七条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折叠式或推拉式钢构不通透大门,门高1800mm,门宽视工程情况宜≥4000mm,折叠式组合大门单扇宽度模数为900mm。大门门柱采用钢构件组装,柱截面视门尺寸≥500×500mm,高度≥2300mm。主要施工出入口大门门柱内侧应设置移动式组合岗亭,其面积≥1.5㎡。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尺寸大于1400×900mm的“五牌一图”(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外运的,还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

第九条 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减速带(或挡水带),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备,且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和两级沉淀池(池体容积>2m3)。大门内侧500mm处及硬化道路两侧应分别设置宽100mm和200mm的黄色油漆警示条带。确无条件设置冲洗设施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固定设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洁组,对进出车辆及道面进行保洁。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实施物业化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通过成立专门的物业化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对所属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的物业化管理。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实施单位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设立巡查制度,配备专人并佩戴工作挂牌上岗。每日检查,加强围档维护和保养,定期清洗、保洁。定期对因碰撞变形而损坏的围挡进行调整、维护,确保围挡达到横平竖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总平面布置时,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应进行硬化,场内道路两侧、材料堆放区应用100mm宽的黄色油漆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护栏设定明显区域界限,施工现场材料应堆码有序,堆放点应采取隔离或警示措施,不随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各区明显位置应悬挂≥400mm(高)×600(宽)mm的黄底黑字黑(白)框区域公示牌,公示牌上应标明安全文明施工区域性质名称和责任单位、责任监护人。

第十二条 土方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土石方施工必须湿法作业,堆放超过8小时的堆土和沙石应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使用微细颗粒材料采取防尘措施。提倡采用能减少扬尘污染的先进施工工艺。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异常天气时,不应进行拆倒微细颗粒材料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区域临时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应将其纳入日常文明施工管理,每天应派专人进行清扫,同时采用洒水车洒水,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对不具备机动车通行能力的每天应采用人力洒水车随时洒水,保持工地不扬尘。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进行石材切割、混凝土路面洗刨和市政道路油面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防噪措施。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噪声,防止夜间施工扰民。

第十五条 绕城高速路以内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站。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应采用拼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规程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成建委〔2016〕22号

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管线产权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和《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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