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合同签订和权属登记管理,明确保障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范围内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死亡、离异造成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受赠、继承、法院判决造成住房发生变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申请人是指在《成都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中申请人姓名栏中填报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在《成都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中除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经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后取得的资格凭证。包括《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等。
第五条 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后、领取《资格认定通知单》之前,因死亡、离异、受赠、继承、法院判决致使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根据变动后的情况重新提出申请,住房保障机构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资格审核工作。
第六条 在领取《资格认定通知单》之后、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买卖合同之前,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主申请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中须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为主申请人,住房保障机构对《资格认定通知单》作相应更改后,调整配租或配售标准;若共同申请人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房保障机构应注销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
(二)共同申请人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对《资格认定通知单》作相应更改后,调整配租或配售标准。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死亡,住房保障机构应注销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
第七条 在签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合同期限届满前,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申请家庭其余成员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居住该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家庭应根据成员减少情况,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该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收回。
第八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主申请人死亡的,若共同申请人为非五城区及高新区户籍配偶和五城区或高新区户籍未满22周岁的子女,子女可作为主申请人(原主申请人的配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承租该房屋。
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该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收回。
第九条 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保障性住房买受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买受人(或部分买受人)死亡的,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由其余共同申请人协商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共同申请人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返还购房款。
(二)买受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解除住房购房合同,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向其继承人返还购房款。
第十条 完成保障性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中部分(或全部)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继承:
1. 该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交易和完善产权条件的,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2. 该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因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可主张分割该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回购后的所得价款。
第十一条 在领取《资格认定通知单》之后、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买卖合同之前,因离异、受赠、继承、法院判决致使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主动向资格认定部门申报变动情况。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该家庭变动后的情况进行复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需要变更其《资格认定通知单》;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注销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二条 在签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合同期限届满前,因离异、受赠、继承、法院判决致使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第十三条 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因离异、受赠、继承、法院判决致使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购家庭应主动向合同签订部门申报变动情况,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该家庭变动后的情况进行复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返还购房款。
第十四条 完成保障性房屋所有权登记后,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受人的夫妻双方离异的,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离婚析产,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交易;房屋产权失去方,可到住房保障机构注销其个人的保障资格。
若房屋产权失去方再婚组成新家庭后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其在离婚析产前已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论离婚析产时间长短,均按自有住房面积计。
第十五条 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18日经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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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是成都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23层,
成都务实创新构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成都是四川省的省会和西部的特大城市,与全国众多中心城市一样,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日趋深入和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房地产市场及其住宅市场中的“负外部性”、“分配不均”等失灵现象显现,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
1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 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 市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 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 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将原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除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之外的职责划入市住建局。
(二)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行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办法,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全市住房补贴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
(四)承担全市建设行业和建设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市政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建设合同、劳保统筹工作;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贯彻实施关于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储备、计划编制。
(六)承担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负责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负责市城区建设项目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费用调整系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负责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八)承担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村镇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指导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城镇房屋拆迁、评估、租赁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制定,指导监督全市住宅建设及物业管理。
(十)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各类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的抗震技术管理,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和工程设计,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与成果的研究、规范、推广,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政策性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管;承担全市散装水泥新技术的推广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文明施工和竣工验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各县(区、市)、开发区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拟定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职工队伍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十四)负责市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住房保障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市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组织供应市区保障性住房;审核市区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事项,管理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
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改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统计汇总全市住房保障与房改数据;
承担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