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精神,就加强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制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川府发〔2007〕53号 类    型 地方法规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已趋于稳定并有所改善,但离实现“还两江清水”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规划。各区(市)县应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在2008年底前,完善覆盖城乡的排水规划编制工作,以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在现有排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污泥处置规划。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2008年8月底前,建成中心城区江安河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和500人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郊区(市)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区(市)县城新建和改建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

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实现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郊区(市)县城镇污水收集率达到 75%以上的管网建设目标。

2008年,完成第二批锦江流域21条小流域的治理。到2010年底,完成岷江流域和沱江流域污染严重、对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河流治理。实现沱江金堂五凤出境断面水质和岷江外江新津岳店子出境断面水质达标、岷江内江锦江水系双流黄龙溪出境断面水质明显改善的目标。

(三)加大建设资金投入。为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长期投入机制,每年安排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各区(市)县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水环境治理。同时,各地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筹措资金,积极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以发行市政债券、建立行业基金等方式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

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依法监管、保障有力。

(一)创新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0号)精神,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改革。明晰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污水处理厂经营者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以招、拍、挂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新机制。2008年3月底前全面完善现有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经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二)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小流域治理建设的小型污水处理站)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建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同时,污水处理厂应配套污泥处理设施,规范处理污泥;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三)不断提高排水管网的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并完善排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错接、乱接,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加大排水管网管理、维护投入,提高排水管网管理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排水管网监控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力度。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年度目标考核,将各区(市)县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对政府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未完成目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目标要求、处理不达标的区(市)县,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暂缓该区(市)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缓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立项、备案。

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及工业企业排入城市管网污水的监管。禁止超标污水排入收集管网,禁止排入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或排入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处理排放要从重处罚。建立污染减排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运行实绩评估制度。

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成本核算、处理效果进行定期监审,建立污水处理厂经营年度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水务部门要会同工商、卫生、环保、物价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评。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对违法超标超量排入污水管网的,可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处罚。

四、完善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精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8年6月底,郊区(市)县城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水平不低于0.6元/立方米,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区(市)县制定。2008年底前,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乡镇平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力争达到保本微利,并根据物价指数和运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区(市)县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除对特困户、低保户继续采取适当的优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市物价、发改、建设、环保、水务部门应根据《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建设,水务、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核拨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依据。同时,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收支监管,实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的协同配合。发改部门要将城镇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争取国债资金,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部门要认真抓好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工作。国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选址工作,完成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预审,提供土地指标保障,依法加强项目用地和供地管理。环保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质量,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水务部门要认真抓好排水规划管理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工作,监管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对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确保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加强自备水源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破坏排水设施、乱接排水管网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提供资金保障。物价部门要落实收费政策,加强价格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管实施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严肃查处截流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防止损失浪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把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法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的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要通过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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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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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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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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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13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 “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2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状况自我评估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七)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着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18〕12号

签发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依法治国重大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政务诚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勤政高效,为民服务。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风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区(市)县、各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履职层级和形式,纵深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强化政府决策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集体作出承诺,对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建立公共政策变化补信机制,在政府依法依规调整有关政策或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受影响主体沟通解释,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重大稳定风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准确记录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实现在“成都信用网”“信用中国网”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3.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区(市)县、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政府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各区(市)县、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失信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

2.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举债行为监督,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政府举债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区(市)县及各相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7.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行政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

9.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违建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10.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1.加强市民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理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市)县、各部门热线及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

12.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造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产品查询应用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将相关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4.加强河道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对象、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公开承诺未落实及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两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环境治理、社区公共服务、平安社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务诚信记录,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16.加强企业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托我市企业服务平台,将各区(市)县、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17.加强审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各区(市)县、各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市)县、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诚信队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四)鼓励创新示范。鼓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经验保障,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资金支持。根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信用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发〔2016〕76号文、川府发〔2018〕7号文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2015年8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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