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4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14〕2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建设目标、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政务服务3部分。建设目标是:2014-2017年期间,计划投资200亿元以上,新(扩)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9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70项,新增变电容量3230万千伏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地    点 成都市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14〕2号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成办发〔201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成都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成都电网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现就支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2014-2017年期间,计划投资200亿元以上,新(扩)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5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9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70项,新增变电容量3230万千伏安。

二、加强政策支持

(一)变电站建设方式。

1.鼓励成都供电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和建设模式创新推动中心城区变电站建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以地上户内式变电站为主,可利用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式变电站,其中,三环路以内、天府新区成都核心区范围内的变电站可与建设面积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写字楼和城市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联合规划建设地下式变电站。

2.其他区域的变电站以地上户外式为主,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城市核心区和对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采用地上户内式变电站建站方式。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新征土地费用计入土地整理成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旧城或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结算时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变电站用地属于市级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费用。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的新征土地费用、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供地政策。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成都供电公司按综合指导价缴纳土地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先行支付,若供地价格低于房屋征收费用,不足部分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变电站用地属于市级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级平台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费用。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的土地由成都供电公司按当地土地整理成本或综合用地指导价格缴纳土地款,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该区域内新征土地的供地价格若低于土地整理成本,不足部分计入地块所在片区土地整理成本;该区域内旧城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变电站用地报征和场平等工作。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审定下达,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

1.利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式变电站的土建费用由政府出资,电气部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城建资金安排;属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的,由其自行承担。

2.与商场、写字楼和城市综合体等建设项目联合规划建设的公用地下式变电站,变电站土建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地下变电站建站标准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电气部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含外侧绿化带)、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范围内的电力通道原则上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其他区域可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建设,由变电站所在地政府负责牵头完成整体线路设计,由电力通道沿线相关区(市)县政府牵头负责本区域电力通道施工建设。

1.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成都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成都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的地下电力通道由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成都供电公司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委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市建委根据市经信委审查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县)政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业主承担,建成后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移交后由成都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城一带一区”的电力通道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成都供电公司维护管理。

2.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青苗、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补偿和房屋重置价格按照项目实施时的省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成都供电公司承担;房屋拆迁安置费、人员过渡费等其他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负责。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架空线路拆迁范围为拆除建筑与边导线之间在未考虑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的水平距离,原则上分别为5米、2.5米、2米,具体按照国家标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变电站投运奖励。

1.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成都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100万元,110千伏变电站每座奖励50万元。

2.对未按年度建设计划投运的变电站不予奖励。

3.对成都供电公司超前建设的变电站,实施“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三、优化政务服务

(一)加强规划管理。

1.市经信委会同成都供电公司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对全市电网建设规划进行修订,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2.市规划局负责将中心城区已规划批准的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二、三圈层区(市)县政府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规划批准的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工作。

4.市经信委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相关区(市)县政府、成都供电公司确定涉及跨区(市)县的电力通道线路路径最优方案。

(二)优化行政审批。

1.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手续、水保等程序,提前介入,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土资源厅;属市国土局批复的,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供电公司。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市、区(市)县规划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供电公司。

2.市发改委负责在收到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市规划局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局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政府审批时间)办理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加快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市规划局和区(市)县政府负责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市经信委出具年度用地计划确认函后,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市)县完成用地报批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安排电力通道建设、拆迁安置、人员过渡等电力建设配套费用;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办理项目施工、占道、开挖、树木移栽等相关批复手续。

(四)做好督促协调服务。将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市经信委、市政府目督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区(市)县要落实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供电公司和市级媒体要加大对电网建设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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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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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 、金牛、武 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 房屋拆迁许可监管、 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 拆迁工作人员业务 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 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 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 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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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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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 意见 成办发〔 2008〕75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 推进城市建设, 完善城市功能, 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 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 房屋拆迁许可监管、 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 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行政强制拆迁审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五城区政府按属 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 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 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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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2011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201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发展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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