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绿地率 | 不得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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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域 | 不得低于30% |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心城一环路以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区域不得低于30%。不论地处何区域,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工厂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建设项目绿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设用地面积,构成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以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形式减少。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凡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的建设项目,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按不小于基准绿地面积30%的标准,临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集中绿地,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内侧分界线距相邻多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距相邻高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米;
(二)集中绿地最小宽度(幅)要求为8米;
(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得以实体围墙围合;
利用集中绿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构)筑物顶板面标高距相邻城市道路路面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
鼓励建设单位将集中绿地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供社会公众使用,在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作任何围合。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
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设计可布置不大于屋面面积3%的配景性轻型亭、廊等不带围护的构筑物,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不计建筑面积,不办产权。
除发射塔、纪念碑(塔)外,立交桥墩、人行天桥、水塔等各类构筑物必须作垂直绿化。
除军事、保密、监狱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严禁修建实体围墙。可选用透空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坛(池)等作为分界。
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景透绿围墙并协调布置垂直绿化和平面绿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要作垂直绿化。
鼓励有条件的建筑物作垂直绿化规划。垂直绿化以绿色攀援植物为主,且绿化设施(花池、坛、台、架等)不得影响通行,并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新建和现有建(构)筑物如需设置屋顶广告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将包括广告位置、尺寸、材质等内容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查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办广告设置批准手续。不具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此类广告设置批准手续。
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的集中绿地,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一)每建设1平方米集中绿地,奖励1平方米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具体奖励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奖励的建筑面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退还全部报建规费,并可办理产权。
(二)所建设的集中绿地,参与建设项目绿地率、容积率计算。
(三)所建设的集中绿地,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由国土部门退还该地块国土出让金。
对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规划报建手续。
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进行建设的,市规划、园林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建设、园林、市容环境、房管、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 成府发〔 2004〕87号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 (含外资企业 )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 (以下简称 “报建费 ”)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
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 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依据《会计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建设 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财建【2004】369 号)、财政部《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394 号)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 《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 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 (参股公司可参 照执行 )。 第二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 确定建设 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下同)的编制、审定、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主城区(不包括濮阳县城)、濮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濮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一)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和日照分析报告,其成果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说明书。
说明项目背景和基地及其周边的现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历史遗存和灾害影响等情况;分析研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划方案的主导思想和设计目标;阐述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布局;附表包括规划用地平衡表(居住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停车场(库)统计表、绿地明细表以及建筑物一览表。
(二)图纸。
1.区域位置图:项目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位置;
2.区域环境图:项目地块周边的环境,包括周边用地、规划、现状情况等;
3.现状图: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用地范围界限、建设用地产权界限,以及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黑线、橙线等控制线的位置及名称,现状建筑的用途、层数、高度、面积等;
4.总平面布置图: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标明以下内容:
①城市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城市道路名称、坐标、红线宽度、交叉口倒角等;
②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
③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出入口位置、地面停车场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用途及出入口等;
④建筑物尺寸、间距、退让距离;
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名称、位置、层数等;
⑥绿地界线;
⑦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包括总征地面积、规划用地、实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工业项目为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地上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按3.2人/户)、总户数等。工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标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⑧建筑物一览表:包括各个建筑编号、名称、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等内容。
5.道路交通规划图(1∶500或1∶1000):标明规划地块的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倒角距离及交通流线,各级道路的宽度、交叉点坐标、转弯半径、消防通道的宽度等;
6.停车布局图:标明地上地下泊车范围、车位数量、停车方式、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7.绿地系统规划图(1∶500或1∶1000):标明各块绿地的位置、界限、面积等,并列出绿地一览表;
8.地上各类建筑平、立、剖面图;地下建筑平、剖面图:标明地下建筑分类用途、面积、外轮廓线、基础轮廓线、覆土深度、底板标高、顶板标高等;
9.鸟瞰图及效果图:包括整体鸟瞰图、沿主次干道效果图、重要节点效果图(主入口处、区内景观)、单体效果(标注建筑色彩、风格、外装饰材料等)。
以上DWG格式图纸应按照标准名称分图层绘制。
(三)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自身或项目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的,应采用经认证的正版软件分析。报告需说明项目概况、基础参数、日照标准、依据、现状及规划情况,模拟建筑的性质、层数、高度、标高、采样点等情况,并说明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结果、详细的日照分析结论等。
第五条 总平面图内容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
(二)标明城市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城市道路名称、坐标、红线宽度、交叉口倒角等;
(三)标注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
(四)标明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宽度、消防车道宽度、出入口的位置,地面停车场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以及出入口等;
(五)标注建筑物尺寸、间距、退让距离;
(六)标明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层数等;
(七)标明绿地界线;
(八)以虚线表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
(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内容包括:总征地面积、规划用地、实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工业项目为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地上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按3.2人/户)、总户数等。工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标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十)建筑物一览表:各个建筑编号、名称、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等内容。
第三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
(一)书面申请;
(二)报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划拨用地:发改部门可研报告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四)出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提供规划编制单位《规划成果真实性保证书》(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规划设计单位公章);
(六)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与深度要求,提供3个可比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图纸格式应同时提供JPG和DWG两种格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审。
(一)书面申请;
(二)报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五)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六)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全部资料(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蓝图、电子档DWG格式各一套);
(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按第五条的规定提交资料(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蓝图、电子档DWG格式各一套)。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划拨用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
(二)出让用地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不符合规划设计资质要求的;
(四)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
(五)报审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报审资料不齐全的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程序。
(一)申请。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及方案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论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修规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四)修改。建设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进行逐条修改完善,未修改的应说明不予修改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五)审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不需提交的建设项目修规方案,直接进入公示环节。
(六)公示。建设项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单位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现场公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
(七)审定。建设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八)备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5套成果,留存2套备案,另外3套分别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综合执法的依据。
(九)公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予以公布。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再调整总平面图,在原总平面图上加以注明,加盖规划设计审查专用章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因建筑设计需要或户型政策变化(停车位可根据规划条件相应调整),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配套服务设施指标满足用地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建筑物外形、建筑整体尺寸、建筑高度、建筑定位等内容调整幅度在1%范围且符合消防、日照、通风要求的;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不减少建设内容、规模,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配套设施位置调整的;
(三)地下室面积增加且用于停车使用,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前提下,面积增加比例在5%范围内的;
(四)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在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消防、安全和不增加层数的前提下,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或配套用房建筑外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定位等内容调整幅度在3%范围的。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的;
(二)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的;
(三)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因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的;
(四)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
(五)在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布局、造型或立面的。
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政策性规范文件要求;
(二)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
(三)不得影响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
(四)不得减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及规模;
(五)应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和调整前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调整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证明文件、调整理由和内容等,并附设计单位对调整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暂停预(销)售,并征求受买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申请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按程序调整。
(二)论证。由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三)公示。调整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审议。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五)审定。建设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
(六)备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5套成果,留存2套备案,另外3套分别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综合执法的依据。
(七)公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5〕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部门。
办法称,根据形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在计划年度完成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如不能按时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国务院书面报告原因,特殊情况结转到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