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出的职责。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初审和集体建设用地初审,除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外的土地登记等职责交给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2.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土地交易制度,强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强耕地的分级保护。成都市国土局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建议;根据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拟订国土资源调控、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
(三)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区(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确权,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完善有关地籍管理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的责任。
(五)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监督管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土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承担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的责任;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责任。
(八)负责规范全市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九)负责矿业权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负责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址保护区;承担地下水动态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的责任;负责各类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负责编制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地质灾害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监督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十二)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级干部。
(十四)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国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综合规划处。研究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审核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地籍管理处。制定、完善有关地籍管理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耕地保护处。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下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制定耕地保护基金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耕地保护基金,制定耕地保护基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管理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工作。
(六)建设用地管理处。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用途管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土地征后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区(市)县土地征后实施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和划拨;指导基准地价(含农村集体土地)、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管理土地评估机构。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审核;负责全市探矿权年检、新立、延续和变更审核;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工作;指导矿业权人科学合理开采矿产资源。
(九)地质环境管理处。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和群众避险搬迁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和体系;参与地质灾害的纠纷调处和责任认定;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执法监察处。监督管理全市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财务审计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处。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调整以及领导干部(含相同级别干部)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第一级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二级省: 在省和自治区里面:国土资源厅 在直辖市里面: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厅一个级别。第三级市:国土资源局(处级)第四级县:国土资...
(一)市国土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分局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分别配备如下: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9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4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6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6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7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二)成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为市国土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35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分别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分局直属正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分别配备如下: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四)市国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党组书记、局长 胡斌
主持市国土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晓兰
协助局长分管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整理和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耕地保护处、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双流县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志国
协助局长分管土地利用(经营)、土地收购储备和财务审计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处、财务审计处、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温江区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彭建辉
协助局长分管行政审批、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人事、科技、干部教育、国土所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分管行政审批处、人事处、成都市土地学会。联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郫县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尹 宏
协助局长分管土地规划、地籍事务、地质环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管理处、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成都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联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大邑县国土资源局、金堂县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夏 超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建、机关行政事务、对外宣传、工会群团、档案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和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联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张康林
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建设用地管理、征地安置补偿与信访维稳、土地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工作。分管建设用地管理处、纪检监察处、信访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成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联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邛崃市国土资源局、蒲江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蜀绣西路69号,13-18楼成都市国土局
\"金土(信息化)工程\"是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骨干工程。成都市作为试点示范城市,从2007年开始,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展了应用系统、数据库、数据中心、网络系统等几个方面的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管理、公文处理与交换、土地储备、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开发整理等7个应用系统的开发和部署。中心城区规划发展区439平方公里范围的1:500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工作已经完成,规划发展区外198平方公里范围的1:500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成都市局和区(市)
-1-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 的分配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 2006〕87号),并结合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通 知》(成国土资发〔 2006〕61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 专项土地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的暂行规定》 (成国土资发〔2006〕413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成国土资发〔 2007〕186号 -2- 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由成都市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 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 制度,应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1月23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局)是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性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事项。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
(一)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在以下地点办理:
1.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地址: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咨询电话:…………;
2.城南分中心(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咨询电话:……。
其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业务,查封登记业务在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办理。
(二)主城区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不动产登记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登记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原各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合法有效,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状况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六、因国土、房管系统测试联调和数据迁移,需要对系统进行封闭升级,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自2016年11月17日17:00起暂停受理主城区土地登记、房屋交易登记各类业务;2016年11月18日17:00起停止办理缴费领证事项,逾期尚未办理缴费领证事宜的登记申请将作退件处理,2016年11月23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重新提出申请。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市民谅解。
以上事项,特此通告。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4日
根据《中共茂县县委、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茂委〔2010〕39号),设立茂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古蔺县委、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古委发〔2010〕14号),设立古蔺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