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房发〔2009〕11号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郊区(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

(一)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监管,认真做好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与监管、拆迁信访等工作。

(二)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郊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评标专家应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拆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产生。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四)有条件的郊区(市)县可制定措施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被拆迁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优惠。

二、统一拆迁补偿项目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各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标准,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拆迁补偿项目。

(六)被拆迁房屋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七)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机迁移等补偿费用。

(八)政策性补助包括搬家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九)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货币补偿购房补贴。

(十)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并报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坚持实施阳光拆迁

(十一)拆迁人应按规定在拆迁现场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基本信息。

(十二)拆迁人要加强拆迁政策宣传,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十三)拆迁工作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应统一佩带工作证件,亮证上岗,言行文明,深入细致地做好动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拆迁矛盾。

四、依法处理拆迁纠纷

(十四)各郊区(市)县应建立依法拆迁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应依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十五)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现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根据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六)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政策解释和息诉息访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十七)本意见所称郊区(市)县,指成都市范围内除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各郊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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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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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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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 、金牛、武 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 房屋拆迁许可监管、 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 拆迁工作人员业务 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 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 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 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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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 意见 成办发〔 2008〕75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 推进城市建设, 完善城市功能, 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 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 房屋拆迁许可监管、 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 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行政强制拆迁审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五城区政府按属 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 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 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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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8〕75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次、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代理制度。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的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拆迁评估管理。建立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按规定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入库估价机构的跟踪管理,对违反估价法规政策的估价机构予以依法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为保障估价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受估价机构委托代收评估费用。

(五)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安置需求,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规定给子购房补贴,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稍[2005]45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六)合理确定拆迁工期。拆迁工期应根据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拆迁期限自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拆迁规模较大、6个月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实施拆迁。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三)坚持文明拆迁。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五、强化行政执法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五城区政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人为本,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应及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

六、其他事项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文件。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6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的指导意见

成房办〔2008〕176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各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等法规政策,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经抽签选择产生后,应依法、独立作出估价报告。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真实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估价机构在将估价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的当日,应将估价结果报告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二、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涉嫌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严重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可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四、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对被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六、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原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作出估价报告,不再另行收取评估费用。

七、估价机构拒绝重新作出估价报告或再次作出估价报告经鉴定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也可由拆迁人重新组织召开拆迁动员会,另行抽签选择估价机构。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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