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的指导意见 | 印发机关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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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成房办〔2008〕176号 | 印发时间 | 2008年12月16日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的指导意见
成房办〔2008〕176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各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等法规政策,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经抽签选择产生后,应依法、独立作出估价报告。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真实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估价机构在将估价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的当日,应将估价结果报告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二、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涉嫌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严重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可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四、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对被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六、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原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作出估价报告,不再另行收取评估费用。
七、估价机构拒绝重新作出估价报告或再次作出估价报告经鉴定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也可由拆迁人重新组织召开拆迁动员会,另行抽签选择估价机构。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政务中心地址:西华门街32号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 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桥路272号 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龙江路) 地址:龙江路11 成都市龙泉驿...
你可以到成都的房产局查询,成都房产局的地址如下: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详情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2、成都市锦江区房管局,地址,成都市华兴正街39号商业场新座6楼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建住房[2003]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14年6月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群众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2月10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房发〔2009〕11号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郊区(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
(一)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监管,认真做好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与监管、拆迁信访等工作。
(二)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郊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评标专家应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拆迁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产生。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四)有条件的郊区(市)县可制定措施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被拆迁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优惠。
二、统一拆迁补偿项目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各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标准,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拆迁补偿项目。
(六)被拆迁房屋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七)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机迁移等补偿费用。
(八)政策性补助包括搬家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九)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货币补偿购房补贴。
(十)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并报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坚持实施阳光拆迁
(十一)拆迁人应按规定在拆迁现场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基本信息。
(十二)拆迁人要加强拆迁政策宣传,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十三)拆迁工作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应统一佩带工作证件,亮证上岗,言行文明,深入细致地做好动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拆迁矛盾。
四、依法处理拆迁纠纷
(十四)各郊区(市)县应建立依法拆迁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应依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十五)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现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根据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六)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政策解释和息诉息访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十七)本意见所称郊区(市)县,指成都市范围内除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各郊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