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 印发机关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文    号 成房发〔2008〕93号 印发时间 2008年7月10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

成房发〔2008〕93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通告》的规定,制定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如下:

一、拆除备案。拆迁单位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时应包括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爆破资质)、《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

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由业主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拆除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效验业主房屋权属证明、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爆破资质)、《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

二、爆破拆除。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拆迁单位在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先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公安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组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爆破专家组,对爆破拆迁环境进行评估,对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可以爆破拆除意见;对不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不可以爆破拆除意见。

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业主在向拆迁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效验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先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公安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组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爆破专家组,对爆破拆除环境进行评估,对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可以爆破拆除意见;对不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不可以爆破拆除意见。

三、机械拆除。拆除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下的必须实行机械化作业;根据现场条件不能进行机械化作业的,应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认定。

四、拆除施工。拆迁范围内及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对可以爆破拆除的工程,须由爆破公司制定爆破拆除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爆破专家组评审、由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爆破拆除、并按照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爆破安全规程》(B6722-2003)进行施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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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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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www.chengdu.gov.cn 2010-10-11 来源: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字体: 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 〗〖网友评论 0条〗〖推荐〗〖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0〕 19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规 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 (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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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暂行)

成房发(2009)12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司法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工作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围绕全域成都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以加快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为目标,突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预防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为主线,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二、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彻底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受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认真予以调解,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

三、调解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物业管理纠纷: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和相关区域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维护中的纠纷以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二)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依法依授权履职中发生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自行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三)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所在建筑区划(临时)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违法建设和装修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四)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所发生的其他在物业使用、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

(五)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物业管理专业人士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市)县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本地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产生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聘用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

市级房产管理部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一协调,指导疑难纠纷调解,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研究和论证,组织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市)县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对本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调研,对本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吸纳专业调解力量,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负责本辖区复杂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指导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预防工作及信息的收集。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对本物业范围内发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简易物业管理纠纷应先行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引导到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五、调解程序

(一)申请

物业管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的,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房产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受理信访事项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受理

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建议当事人向街道(乡镇)或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当事人坚持在社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

(三)调解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调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逐级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三三制”。社区受理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后,应当及时将调解情况书面上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不服社区调解意见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解,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同时抄送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仍不服调解意见的,可向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调解申请书、不服调解意见及理由等书面材料,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按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市)县三级,每起矛盾纠纷原则上都应经下一级调委会调解三次,确实都不能化解的,才能逐级上交。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研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

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各社区(村)发现有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物业管理纠纷要及时上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月向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信息,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四)建立培训制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活动等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五)建立工作考核制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物管、文明成都”的重要措施来抓。

(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帮助业主提高物业民主管理能力。同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依约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参与人民调解,提高工作效率。

(四)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书统一;实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

(五)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六)司法行政部门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并授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置调解室,调解室要设置调解员席、记录员席、当事人席。调解室应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徽章及人民调解公示栏等。

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情况及人民调解员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八、保障措施

(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帮助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人民法院组织培训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具体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四)对开展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每两年予以联合表彰和奖励;同时,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人民调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由选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成房发〔2012〕103号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成都地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6号令)、《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地方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各郊区(市)县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并做好工程验收、复查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一)预防处理。

1. 规范勘察和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前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勘察,编制工程施工方案。

2. 树立安全意识。施工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佩戴工作牌。施工完毕后应当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3. 严格落实责任。施工组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施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 245-201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 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房屋白蚁预防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施工。针对特殊工程确需调整操作方法、用药比例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后按会议决议执行。

5. 加强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员,负责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施工完毕后应当会同施工组负责人、开发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有权责令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6. 规范施工档案。严格按《技术规程》做好现场勘察、施工方案设计、施工记录、竣工验收、影像资料采集工作。由专人负责将施工项目信息及时录入白蚁防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复查回访。

1. 包治期时间。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为15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包治期自施工完毕之日起算。

2. 复查回访次数。应用药物屏障处理的工程项目在包治期内复查回访次数不得少于3次;应用地下型白蚁防治监测控制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复查回访。

3. 复查回访要求。复查回访应当深入现场,采取询问和入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治期内发现蚁害的应当免费灭治。在复查回访中加强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 复查回访记录。做好复查回访记录并请受访人签章确认,由专人将复查回访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三)工程质量检测。

1. 检测执行标准。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药物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药物管理意见》)对工程用药进行检测,按照《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药物土壤屏障检测和评价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价。上述检测、评价工作由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

2. 药物检测要求。根据《药物管理意见》规定,各郊区(市)县房管局应当对新购批次的白蚁防治药物进行抽样,提供所用药物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产品标准,以及标签照片、说明书、合格证和每批次药物出厂检测报告,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报告要归档备查。

3. 工程监督要求。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验计划,包括监督对象、监督日期和监督批次,原则上对各郊区(市)县房管局的白蚁预防工程药物土壤屏障抽样检测每年不少于4个工程。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

4. 送检要求。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可按照《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自行采样、保存和送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低温冰箱。送检不计入抽样检测计划。

5. 出具检测报告。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根据检测的类别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归档备查,如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题讨论和分析。

(四)其他要求。

1. 完善相关制度。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和完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复查回访等专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

2. 专项经费保障。规范白蚁预防收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收费。白蚁防治费要专款专用。

3. 从业人员配备。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配备昆虫学、植保学、生物学、化学分析及建筑工程学专业人员,提升单位实力。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上岗人员持证率要达到85%。实现队伍稳定化、专业化。

4. 设施设备要求。各郊区(市)县房管局应当提升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能力,“十二五”期间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要达到55 %以上。

三、监督保障措施

各郊区(市)县房管局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我局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督查:一是通过管理系统对各郊区(市)县的白蚁预防工作及时掌握、适时监控。每年底通报年度工程质量抽检结果,检测2次不合格的,责令其查找原因并整改。二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予以通报。三是因未依法履行白蚁预防职责被有理投诉的,责令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鼓励社会力量对房屋白蚁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四是违反《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对其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分实行减分;违反《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的,按照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2年11月15日2100433B

2012年11月15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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