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1986]68号

【生效日期】1986-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1日长府〔1986〕68号)

第一条为了加速城市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解决城市建设设施配套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均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三十五元(其中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二十五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十元),规划部门凭交款收据正式签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生产性房屋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

二、经市批准的改造开发的小区、视市政公共设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费。

三、对改造扩建的房屋,只征收扩大面积部份的配套费。其中,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非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三十五元。

四、对改造棚户区的原住户安置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适当减免配套费。

五、市房管部门用租金、换建费、补偿费和国家专项建房补贴资金进行新建、翻建的住宅,免收配套费。

六、由省市专项投资修建的中小学校舍和教工宿舍,免收配套费。

七、由城市维护费和商业网点费安排的新建、翻建的房屋,免收配套费。

八、对外省、市在我市投资兴办经济服务事业所建的房屋,给予优惠照顾,减半收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有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环卫、煤气、自来水、客运交通、消防、交通安全等十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有中小学、托儿所(园)、居委会、医疗点、文化体育网点等五项。

上述设施,煤气、自来水负责管网配套到红线外主干线,其它按城市规划,统一配套建设。

第五条收费的使用管理,城市设施配套费,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市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统一征收,然后,汇交市财政建立专户,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按原“国家两委一部”关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规定执行,和城市维护费合并使用,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共同安排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征收时间:

凡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进行房屋建设的单位,均按上述规定征收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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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是指哪些内容?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大配套费)和建设项目非营业性公用设施配套费(简称小配套费)。 一般小配套项目中,幼儿园、小学、中学工程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费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账务处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

  •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是指哪些内容?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大配套费)和建设项目非版营业性公用设施配权套费(简称小配套费)。 一般小配套项目中,幼儿园、小学、中学工程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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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 2011 年 04 月 28 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大 中 小】 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 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 设。 四、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 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 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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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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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 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 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 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 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 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 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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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县(自治县、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郊区的建制镇按所在辖区分别由西秀区、开发区和普定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自治县、区)由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市城区规划范围,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及标准按照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少征、漏征。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的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两次缴纳,首期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并不得低于总额的80%,余款应在验收备案之前缴纳完毕。

申请人应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分期缴纳手续;对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分期缴纳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属西秀新区和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额返还西秀区、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经费按上年实际收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5%纳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市城区规划范围(两城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黄果树新城城市规划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月14日,房县住建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会议要求,要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确保2015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一是把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关。将城区建设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况作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二是把好建设过程关。每季度安排专人对享受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若建设过程中用途(功能)发生改变,积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补缴纳城市配套费,且不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三是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认真核对房屋竣工面积是否超过建筑施工许可证面积,在项目建设单位缴清超建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情况下,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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