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是1996年3月11日长春市发布的地方法规
中文名称 | 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199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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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长府发[1996]14号 | 生效日期 | 1996-03-11 |
长春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1996年3月11日长府发﹝1996﹞14号)
当前,我市存在着大量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不仅给就业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促进就业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市场调节等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
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对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和管理,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生产自救等各种服务,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把全市失业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重点是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6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和6个月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
随着失业保险范围的逐步扩大,逐步把实施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基础上,把失业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强化资金的收支、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各类企业职工在失业期间都能享受失业救济。
(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对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就业指导。由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每月定期召开职业指导座谈会和求职面谈会,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教育,介绍求职信息和求职方法,指导帮助他们寻找就业岗位。
(三)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建立转业训练基地,发挥训练中心、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作用,根据社会需求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提高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四)进行生产自救。巩固、发展和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开辟新的生产自救领域,积极组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生产自救活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五)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各级各类职工介绍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等服务手段,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广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各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做好普查摸底工作。(1)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总数、年龄、性别、身体素质、职业技能及特长、择业要求等进行普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普查,掌握其用工数量、用工要求和用工时间。(3)对普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编制再就业计划。
(二)建立失业职工管理制度。(1)企业裁减职工需事先向劳动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裁员。(2)失业职工需持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建档立卡。(3)由社会保险公司发放失业救济金。(4)企业要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管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工作。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划拨给就业服务机构;地方财政适当拿出一部分;破产企业从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处理其它财产所得中按推向社会职工人数提取一部分,交给就业服务机构。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劳动部门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在新招职工中要优先推荐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对于企业兴办第三产业,拓展经营范围所安置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 3000-5000元标准一次性供给企业,作为启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企业争取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市专业银行上报国家专业总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 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也可以从失业保险金年结余中拿出5%,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数量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职工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支持、鼓励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依法从业所需的场所、摊位、设施、能源等,工商、税务、城建、财政等部门应当积极给予安排。失业职工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职工证明,企业富余职工凭劳动部门发给的下岗富余职工证明,可以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他。经工商部门核准,可减半征收应缴的工商管理费。对组织起来就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职工,可以将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全部一次性拨给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对企业富余职工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原企业发放一次性扶持费,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扶持费标准按照工龄计算,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人每年按照800元发给,工龄1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照1000元发给,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其中含按规定发给职工解除合同的补助费和退休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七)用人单位接收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用人单位需招用职工的,应当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招收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可以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对经济性裁员单位,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凡是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将所招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全部拨给用人单位,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对于一次性招用10名以上失业职工,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招用的失业职工人数借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招用企业富余职工的,可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原职工所在企业付给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费。
(八)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要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调济相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富余职工跨企业、跨行业的调剂工作。用人单位对调剂安置的企业富余职工可以进行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原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临时息工协议。试用合格被新单位录用者,办理调转手续;试用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对于经劳动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企业富余职工,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镇容费及城市配套费。
企业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可以向原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公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原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九)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非法使用的农村及外地劳动力,腾出就业岗位,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十)要积极做好就业困难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对招用因受身体、年龄等方面影响而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用人单位,市劳动部门应当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借款期限与招用期限相同。对破产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安排就业。对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停发工资6个月以上的企业富余职工中生活特殊困难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发特困证。各级政府要把持有特困证的职工作为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对特困人员就业给予特殊帮助。
(十一)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企业对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所需的经费以自筹为主。对筹集资金确有因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可用失业保险金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没有经过转岗培训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人数超过10人,经劳动部门批准,每人按300元的标准拨给用人单位做为转业训练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对积极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并考试合格,达到考工标准的,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就业。
(十二)企业富余职工中男40岁,女35岁以上的,可以带资安置到新单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对孕、产、哺乳期而未能上岗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厂内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实行退养。上述办法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成立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委、办局和企业也要指派专人抓好再就业工程工作,在全市形成一个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和管理网络,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6]14号
【发布日期】1996-03-11
【生效日期】1996-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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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对“两类”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竟争能力。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
一、解决企业的富余和失业职工(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再就业问题,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争取从199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基本消化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年安置率达到80%以上。各市要根据省的要求和总体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报省劳动厅汇总报省政府,同时抓好落实工作。
二、要从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出发,遵循市场就业规律实施再就业工程。应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企业安置和行业调剂为主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