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长春市市容环卫信息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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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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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 年 7月 16 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 年 9 月 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 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1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 10月 23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2003 年 11月 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2003 年 12月 9日公告公布 2004 年 1月 15日起施行 根据 2008年 4月 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2009 年 1月 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 于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决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 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 第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业务科、收费科、市容科、稽查队。
下设区环卫清运队、区市容环卫执法中队、1个直属环卫所、6个街办环卫所、3个乡镇环卫所、3个清扫队和7个清洁公司。
一、负责全区141条街道的清扫保洁和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粪便的清掏工作;
三、负责全区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中、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购置和维护维修工作;
五、监督管理市容环卫各项收费;
六、负责组织区市容环卫行业改革;
七、负责宣传和贯彻市容环卫有关政策法规;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太原市市容环卫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将2012年信息公开情况所做的报告。